2.4 索赔时限条款分析
2.4.1 提出时限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d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d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d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9.1款)
注意:承包商提出索赔的三个28d,即索赔通知书在事发后28d内发出;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d内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对持续影响事件,除按照3规定外,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d内,承包商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2.4.2 索赔处理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d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d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新版施工合同文本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9.2款)。
注意:对承包商索赔的处理中的时限,无异议的,业主应在索赔报告递交后的28d内对承包商给予答复;其中14d是监理工程师完成将索赔报告递交业主的时限。有异议的,在承包商提交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d内,业主应给予答复。
2.4.3 索赔期限
FIDIC《施工合同文本》规定,承包商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9.5款)
对于承包商来说,要特别注意索赔的时限条款。及时处理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发出索赔通知,在此后42d内提交包括有详细计算和证据的索赔报告。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后的42d内批复,如果工程师42d内未批复就视为默认。工程师批复同意或默认后,承包商可以在最近的中期付款申请证书(IPA)中列入此项索赔款。如果工程师批复不同意,承包商每28d重新提交一次新的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的费用,另一方面要继续和工程师谈判,争取早日解决。任何将问题搁置起来、待以后处理的做法都会使索赔失去时效,使承包商蒙受损失。
在索赔方面,承包商往往存在错误认识。一直以来,国际工程施工市场是以业主为主导地位的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和业主搞好关系,一般都不敢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业主和工程师也不愿意听到“索赔”这个词。尤其是工程的开始阶段和中期,承包商的索赔机会是很多的。因为一般的土建工程开始都存在路权和施工征地问题,多数情况下业主都不能按时解决,使承包商蒙受窝工损失。另外,对于建筑工程,开始一般为开挖阶段,经常出现地质条件与标书图纸不符的情况,索赔的机会是很多的。但承包商此时往往不敢提出索赔,觉得工程刚开始就索赔容易搞坏双方关系,不但拿不到钱,反而使业主和工程师今后对其更加苛刻。所以就采取了以后再说的策略。正是这种“以后再说”使索赔失去了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