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带一路”下对外开放的实施重点
第一,确定合作主要板块。“一带一路”作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大战略,应首先确定合作的主要区块和优先次序。其原则,一是以经济互补性强的发展中国家为合作重点,将我国境外投资优势与发展中国家低成本优势结合起来,对外转移产业、实现全球生产布局,并大幅提升双方贸易进出口规模,在此基础上兼顾对沿线经济带部分发达国家合作,获取高端要素、扩大出口市场;二是优先发展与周边国家合作,充分发挥距离近、成本低、联系密切优势,将周边国家打造为“一带一路”核心区域,提升我国在东亚分工格局的地位,再由近及远逐步发展与其他国家合作;三是关注战略通道建设,战略通道是指为保证货物尤其是能源资源运输畅通的陆路、海运和管道运输通道,多元化的战略通道有助于我国减少风险、提高保障能力,“一带一路”建设应着重建设我国通向欧洲、印度洋、波斯湾等重要方向的通道;四是率先发展与我经贸往来较多、政治外交关系良好、有自贸区等制度安排的国家合作,这不但有助于深化合作、减低风险、尽早取得成效,而且对整个“一带一路”建设起到示范作用。综合以上分析,“一带一路”优先推进的板块包括东盟、南亚、中亚等地区,并考虑将缅甸、柬埔寨、老挝、泰国、巴基斯坦、孟加拉、哈萨克斯坦等国作为率先推进国家,在此基础上,再推进与西亚、俄罗斯、中东欧等板块合作。
第二,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为先导。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主要指跨境交通、通信的相互连接连通,其中既包括铁路、公路等“硬件”设施的连通,也包括运输标准、运输工具、通关模式、航线航班等“软件”的相互便利衔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可以形成由我国为起点、依托于交通干线、延伸到主要国家的新经济发展带,深化经济带上国家的产业分工合作关系,是发展贸易投资和产业合作的先行领域。基础设施不但投资规模大、回报时间长、技术复杂、风险较高,而且需要各沿线国家的密切配合,需要统筹规划、共同实施。基础设施的建设重点,一是与沿线国家共同确定若干交通基础设施的主要走向、共同编制规划,并争取在局部路段有可替代方案,增加沿线国家参与的积极性并减少互联互通风险,争取与沿线国家共同编制交通规划或与其规划对接;二是确定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项目,优先推进与东盟、经缅甸到达印度洋方向、经巴基斯坦到波斯湾方向、经中亚到欧洲方向的主要战略通道建设,以铁路建设为主重点打通缺失和瓶颈路段;三是创新跨境和境外基础设施建设模式,发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核心作用,并广泛动员当地资金、其他国际组织资金等参与,同时扩大我国对基础设施的战略性资金投入,优先采取市场化、商业化融资模式运作,以基础设施连通为目标,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和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四是加强基础设施软环境建设,主要包括与沿线国家开通和加密班列、航班和航线,推动跨境运输规则统一,重点解决通关过境、多式联运、运输换装等,提高运输的便利性和积极性;五是利用境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机遇,推动我国有比较优势的设备、技术乃至标准“走出去”,扩大外溢效应。
第三,创新境外投资模式。境外投资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我国重要的战略目标。但亦需看到,大多沿线国家综合投资环境较差,除硬环境外,在软环境方面包括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透明、行政管理效率低下、腐败严重等,加之我国企业普遍对境外“走出去”软环境不了解,导致企业面临很大风险。为此,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创新境外投资模式。一是在政府层面,我国和投资国政府共同建立以中资企业为主的各类经济园区,并争取由中方较多参与投资建设管理,主要吸引中资企业入驻,这既有利于中方企业“抱团出海”降低风险、发展企业间的协作关系、实现集群发展,也有利于沿线国家学习借鉴我国发展模式;二是引导我国企业和产业链顺次“走出去”,率先鼓励有海外运营经验、实力较强的龙头骨干企业境外投资,再带动配套企业“走出去”,率先鼓励技术、管理优势明显的制造环节境外投资,再逐步向销售、研发、供应链管理等环节延伸,实现链条式产业转移;三是引导中资金融机构率先走出去,沿线国家普遍金融发展滞后,我国“走出去”企业普遍面临融资、保险困难等情况,为此应支持中资金融机构率先“走出去”,为在境外的我国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同时也要引导国内金融机构改革创新,为境外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四是规范境外企业行为,我国制造业、服务业境外投资有助于建立当地产业体系、带动就业等,与资源类境外投资相比,总体上影响积极、有助于提升我国形象,但同时“走出去”也要建立对“走出去”企业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符合当地法律要求、尊重民俗习惯、保护环境、促进民生改善;五是加强对“走出去”的综合服务,如加大对沿线国家投资环境尤其是风险研究,建立预警和防范机制,完善境外投资产业导向和国别指导政策,增强对境外投资的资金和外汇支持力度等。
第四,创新对外贸易方式。随着我国对沿线国家投资增加,投资替代贸易的现象将越来越多,对外贸易需要适应这种变化要求。一是大力支持离岸生产贸易发展,即生产和销售市场均在境外,但我国企业掌控资金、技术、订单、物流等价值链关键环节的全球生产组织方式,这要求我国在境外投资、进出口、外汇管理、关税等方面都需要进行改革;二是改善我国贸易和境外投资统计及其绩效考核方式,产业转移是一种产业链较高、较高形态的全球布局方式,通常它并不能反映为国内出口甚至境外投资,将导致劳动密集型出口统计下降,但可以反映为国际收支表中的服务贸易、收益和国外权益增加等方面,为此有必要以国际收支结构性变化来更全面地衡量我国产业链提升的变化;三是加强与沿线国家的通关合作,推进与沿线国家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的程序对接并逐步实现标准、结果的互认,简化通关尤其是过境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成本。
第五,营造良好的“走出去”国际环境。我国企业进行全球生产布局对良好的国际环境要求更高,但亦需看到,境外国家出于国家安全、保护经济、防范我国崛起等原因亦会对“一带一路”战略产生顾虑和担心。一是照顾大国利益关切,对俄罗斯、美国、欧盟等主要大国做好增信释疑工作,强调“一带一路”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增量调整,不会对现有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构成挑战,从长远看既符合世界利益也符合大国利益,同时我国也不应在中短期内挑战大国在国际经贸规则、资本流动、货币体系等方面的核心利益,争取大国对“一带一路”实施不设置、少设置障碍。二是积极推进与沿线国家合作,通过高层引领、民间推动等多种方式,以发展双边经贸关系为重点领域,逐步深化全面合作关系。率先与我关系良好、合作意愿强的国家加强合作,争取早期收获,对其他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大影响力。三是面向沿线国家实施自贸区战略。与沿线国家建立自贸区是我国构建自贸区网络战略的重要内容,如果说基础设施建设是“一带一路”硬环境建设的中心,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为主要内容的自贸区则是“软环境”建设的核心。因此需要在“一带一路”重要板块构建我国积极参与、由区内主要国家组成、对新成员开放的若干自贸区,由于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程度普遍不高,这些自贸区的规则、标准和内容既要高于传统自贸区,但又要与发达国家自贸区规则有一定区别。四是推动投资便利化。加强与沿线国家商签和落实双边投资协定,扩大对我国投资等“走出去”的市场准入,保护我国在外企业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