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急机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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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关于中美网络舆情监控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西方学术界没有出现中美比较的研究成果,而只有关于美国网络舆情监控的法律问题和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研究成果,而且,西方学者多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四修正案来谈公民权利的保护,尤其是一些重要的法院判例对监控法案和监控行为的影响。也有隐私权研究独立学者关注到美国的外国情报监控法案对欧洲公民基本权利的影响,认为美国各种监控项目和美国在监控领域的立法(FISA and FAA)的历史表明,美国持续忽视非美国人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美国外国情报监控法案2008年修正案对“外国情报信息”加以政治定义,使美国获得对居住于美国以外的非美国人实施大规模监控以获取数据的权力,有效地躲过了欧洲数据保护条例的控制。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对非美国公民缺乏保护,意味着非美国人被美国当局在外国情报监控法下认为没有隐私权。Caspar Bowden.National Security Agency(NSA)surveillance programmes(PRISM)and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FISA)activities and their impact on EU citizens'fundamental rights.The European Parliament.pp.11,21—24, September 2013.http://apo.org.au/resource/us-national-security-agency-nsa-surveillance-programmes-prism-and-foreign-intelligence.此外,一些美国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发布的网络安全和网络监控战略报告,对美国的网络舆情监控作了有侧重性的论述,如:美国国土安全部发布的《2011年网络安全战略报告》,强调维护网络安全人人有责,对从不同机构、地域、国家和国际资源中获得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按照预定程序搜集和存取信息,与可信赖的伙伴共享信息;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Blueprint for a Secure Cyber Future:The Cybersecurity Strategy for the Homeland Security Enterprise.pp.8—9, November 2011.美国国防部也发布了《赛博空间行动战略》,在强调加强网络安全的同时,要监视和打击非法网络入侵,美军战略司令部授权美军网络空间司令部负责协调与配合各军事部门所属军种,合署合地办公以发挥美国防部及各政府机构职能。Department of Defense Strategy for Operating in Cyberspace.pp.6—9, July 2011.

在国内学术界,对美国网络舆情监控作了不遗余力的研究,也有少量的成果试图比较中美网络舆情监控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美国网络舆情传播法律规制和判例体现了三大利益标准,即公众利益的标准、国家安全的标准和行业利益的标准。而且,法律框架下的行业自律是网络舆情传播规制中的重要模式。王靖华:《美国互联网管制的三个标准》,《当代传播》2008年第3期;李盛之:《美国大众传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2)有研究者注意到最近几年来美国互联网管制发生了一些新变化,这种变化与前文中关于美国网络舆情的外延的阐述比较一致。这些变化表现为,管理理念由依法自律向公权干预转变;管理力度由软约束向硬监管升级;管理内容由公民权利保护向国防与强化军事能力拓展;管理范围由本土行动向全球战略布局拓展;实现技术由被动监测向主动进攻和前瞻埋设转变;参与主体由官方主导向全民动员转变。谢新洲:《美国互联网管理的新变化》,《新闻与写作》2013年第3期。这样归纳虽有简单粗暴的嫌疑,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美国网络舆情监控发生的变化趋势。例如,管理范围由本土行动向全球战略布局拓展,不能截然两分,或者认为在时间上有关注本土和向全球拓展的转变,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的情报工作在全球的扩张便从来没有停止过,中央情报局的主要职能是收集海外情报,而联邦调查局则针对国内问题,这种分工就体现了美国对外国情报收集的重视,随着网络舆情技术的发展,对外国情报的收集和监听工作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3)美国网络舆情监控的相关法律研究。如在《电子通信隐私法案》下对电子邮件的监控。该法案分为三部分,即《搭线窃听法案》《存储通信内容法案》和《笔式记录器法案》,呈现出政府侦查权的步步逼近和公民隐私空间的节节压缩。王耀承:《美国刑事侦查中的电子邮件监控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此外,还有关于美国《对外情报监控法案》的研究,该法案将非美国公民及有涉外联络的美国公民合法地纳入监控范围。侯宇宸:《美国网络监控项目法律保障体系及其启示》,《信息网络安全》2014年第9期。

(4)比较中美两国网络舆情监管体系,包括法律监管体系,提出对策和建议。董杨发现,中美两国政府在网络舆情引导处置策略上手法各异,中国政府更多地是以行政管辖形式控制着媒体渠道和网络资源;而美国政府貌似对媒体与网络实施无监管政策,但实际上,其会根据事态发展,调整自己的干预策略,依靠其手中掌握的政策解释权与经济控制权适时适度地介入舆论导向的执行中。在具体措施上,中国通过实名制来控制网上言论的随意性与不负责任的局面;而美国政府却反其道而行之,采取网络水军,通过不真实的用户信息,释放大量的干扰性信息,以左右网民的认知。董杨:《中美两国网络舆情监管体系比较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还有学者通过定量研究,从地方政务微博的层面出发,比较中美两国的网络舆情监控。美国重点构建信息议题,中国重点构建观点议题。议题构建的差别与我国国情和社交媒体舆情密不可分。中国网民情绪极易受到影响。因此,政务微博重点进行观点议题构建,对公众情绪和舆论及时进行安抚是非常有必要的。谢起慧:《危机中的地方政务微博:媒体属性、社交属性与传播效果——中美比较的视角》,中国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年。

综合起来看,学术界对中美两国网络舆情监控作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并试图从法律的视角比较中美两国的异同,从中找到有助于中国政府在网络舆情监控中可以吸收的内容。但现有研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国内学术界较少专注于做相关主题的中美比较研究,在论述的系统性上有所欠缺。学术界多将注意力集中于美国法律部分,但由于受到选题的限制,问题意识决定了研究方向,对美国相关法律的研究也多集中于某一点,而难窥美国网络舆情监控相关法律之全豹。对于中国网络舆情相关的法律部分,多取轻视态度,至今尚无中国网络舆情监控法律规制的系统论述。

二是由于网络舆情是一个中国式话语,很难将之与美国学术界的相关话语做有效对标,因而做这个主题的比较研究存在一定的障碍。虽然有一些成果在标题中点明比较的主题,但在行文中存在明显的分离式论述,即中美网络舆情监控法律规制分别论述,而没能有效地做出主题鲜明的、融构式的比较论述。

因此,对中美两国网络舆情监控法律规制比较实有再论述的必要,法律规制是政府主权行为,对互联网的管制、对舆情的引导和操控,是信息时代所有政府的行为,以自由为标榜向全球推销其价值的美国也不能例外。如果能够明白这一点,在中国一些青年学生中饱受诟病而遭痛诋的被迫“翻墙”行为只是法律管制互联网行为的一个微小部分而已,明乎此,则其内心的抵触和痛楚就不会那么强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