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资格许可法律制度
一、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的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互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反映的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也是判断企业经济力量的依据之一。建筑从业单位的资产必须适应从事建筑活动的需要,不得低于规定的限额。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产最低限额作出的规定是:一级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了明确规定:
1)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万元,乙级不少于80万元,丙级不少于50万元。
2)工程设计综合类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6000万元;工程设计行业类甲级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600万元,乙级不少于300万元,丙级不少于100万元;工程设计专业类甲级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丙级不少于50万元。
(3)原建设部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工程监理单位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的规定是:工程监理综合类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600万元;工程监理专业类甲级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丙级不少于50万元。
(4)原建设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的规定是: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工程建设施工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因此,建筑业企业必须拥有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一级企业:①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②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③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④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二级企业:①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②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③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④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三级企业:①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②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水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③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④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⑤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三)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工程建设施工活动是一项重要的实践活动。有无承担过相应工程的经验及其业绩好坏,是衡量其实际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准。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其业绩要求如下。
一级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①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②高度为100m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为80~100m(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③建筑面积3万m2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m2(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④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m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m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m(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m(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二级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①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②高度为50m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为35~50m(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③建筑面积1万m2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m2(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④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m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m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m(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m(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三级企业不再要求已完成的工程业绩。
(四)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随着工程建设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大跨度、超高层、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越来越多,施工单位必须使用与其从事施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同时,为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率和降低施工成本,我国的机械租赁市场发展也很快,许多大中型机械设备都可以采用租赁或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因此,目前的企业资质标准对技术装备的要求并不多,主要是企业应具有与其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建设施工企业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一)资质序列、资质类别和工程承接范围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资质序列、资质类别、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这三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各自的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划分为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企业划分为60个资质类别,劳务分包企业划分为13个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各自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1)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二、三级。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或无级别。例如,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二级或无级别。例如,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2.工程承接范围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体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二)资质许可
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1.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2.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企业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5)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7)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2.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提示】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程序。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2)企业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注意】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4.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2)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三、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一)资质等级与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1.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标准: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③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④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⑤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⑥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⑦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⑧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标准: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③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④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⑤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⑥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⑦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⑧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标准: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②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③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④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⑤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3.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
(1)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2)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4)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6)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7)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5)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可将其有效期延续5年。
(6)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7)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8)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4)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6)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7)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8)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9)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10)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三)业务范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1)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3)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四)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2)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3)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4)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5)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8)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提示】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法律制度
(一)工程勘察资质的分类、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
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其中,岩土工程是指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岩土工程咨询监理、岩土工程治理。
1.工程勘察资质的分类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三个类别。综合类包括工程勘察所有专业;专业类是指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中的某一项,其中,岩土工程专业类可以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中的一项或全部;劳务类是指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
2.工程勘察资质的分级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分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分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分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3.工程承接范围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并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二)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类、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
1.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类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四个类别。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2.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级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分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3.工程承接范围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三)资质许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资质许可包括资质申请和审批,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资质证书延续,资质证书变更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6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