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第3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节 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法律制度

一、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法律制度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二两级。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的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而二级结构工程师则要受一定限制,具体限制范围由住建部另行规定。

1.注册结构工程师报考条件

(1)结构工程专业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获得者,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专业工学学士学位获得者,其他相近专业,如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矿井建设、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建筑学、工程力学等专业取得工学学士以上学位或本科毕业者均可直接报考,不受专业工作年限限制。

(2)上述各专业专科毕业的,或其他工科专业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获得者,专业工作年限满1年的,也可直接报考。

(3)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的人员,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

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者,要从事结构工程设计业务的,必须先行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能获准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5年。

(3)因在结构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4)受吊销注册工程师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5年。

(5)住建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将撤销其注册,并收回注册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因在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4)自行停止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满2年。

【提示】注册被撤销的,可按规定要求重报机关申请注册。

3.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

注册结构工程师可从事结构工程设计;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的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4.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工程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期各60学时。

二、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法律制度

注册建造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核准注册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二级,由于各行业的工程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对从事建造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也有着各自的特殊要求。

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原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我国对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这项制度已于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开始正式建立。

(一)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

1.考试的级别和科目

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两个级别。

(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前3个科目属综合知识与能力部分,第4个科目属于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10个专业的其中1个专业参加考试。这10个专业分别是: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以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

两个级别的考试成绩均实行2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即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2.考试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注册建造师考试,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和职业实践要求。

(1)一级注册建造师考试报名的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2)二级注册建造师考试报名的条件。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3.考试合格证书的颁发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其中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建造师的注册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建造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四种形式,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1)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2)初始注册。

1)申请初始注册的条件。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除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还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①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④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的情形。建造师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或增项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④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⑥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⑦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⑩年龄超过65周岁的。

4)初始注册的有效期。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3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②原注册证书;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④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③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④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5)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6)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补办。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7)重新申请注册。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前述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三)注册建造师的执业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有权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1.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依据不同专业设置为多个工程类别,不同的工程类别又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项目。这些项目依据相应的、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2.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1)一级注册建造师应当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2)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是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在必修课和选修课的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五)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②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③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④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①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⑤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需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岩土工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2002年4月8日建设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资格做出了规定。

目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已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立。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拟定岩土工程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编写培训教材或指定考试用书等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岩土工程工作的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基础考试报告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勘察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2)专业考试报名条件。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3)考试合格证书的颁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范围如下:

(1)岩土工程勘察。

(2)岩土工程设计。

(3)岩土工程咨询与监理。

(4)岩土工程治理、检测与监测。

(5)环境岩土工程和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工程业务。

(6)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加入一个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方能执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岩土工程技术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向签字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追偿。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