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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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

第一节 动物检验检疫概况

2000—2010年,陕西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由动物检验检疫处负责统一管理。动物检验检疫处下设动物检验检疫一科和动物检验检疫二科两个部门。主要负责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内的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包括畜、禽、鸟、水生动物、兽、蛇、蜂、蚕等动物及其繁殖材料(精液、胚胎、卵、种蛋)、肉类、脏器、油脂(食用油除外)、蛋及蛋制品、动物性水产品、皮张、羽绒类、鬃、毛、绒类、骨、蹄、角、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动物性工艺品、动物性药材以及动物性实验材料的检验检疫;承办授权的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审批;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应急处置以及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负责食用性动物产品卫生注册厂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标志、标签和封识的使用管理;负责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隔离场、定点加工厂的考核监督;同时,对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辖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开展指导工作。

2000—2010年,陕西出入境动物主要有供港的活牛、种用活羊、种鸡和种猪,以及少量的用于展览、赠送和演艺的珍稀野生动物朱鹮、猎豹、斑马等,以及伴侣动物猫、犬和观赏鸟等。动物的出入境检疫按照《出入境活动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执行,针对具体某个活动物和输入的国家或地区情况具体对待,在遵照一般程序的基础上重点按照双边协议等条款执行,野生动物也按照此要求进行,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如供港活牛就按照《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第4号令)具体规定执行。对于伴侣动物则按照〔1993〕农(检疫)字第3号《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3〕第56号令)执行。

第二节 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一、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第一,注册登记。根据《关于加强出口动物和非食用动物产品企业注册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2007〕529号)、《关于向日本出口非人灵长类动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2004〕21号)、《关于推荐向日本出口啮齿类动物保管设施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5〕59号)的要求,动检处对出境动物隔离场、国外须注册登记(备案)的饲养场进行注册登记(备案)。

第二,日常监督管理。动检处负责对指定的出境动物隔离场实施监督管理。国外注册的饲养场、隔离场按输入国官方要求执行。

第三,报检。局检务处受理出境动物的报检工作。

第四,审核单证。动检处负责陕西地区出口动物报检所附有关单证的完整性、有效性的审核。审核单证应包括报检单、合同、协议或电子确认书,输入国有检疫要求的须提供输入国官方要求。发现单证不符合要求的,对采用电子报检形式的应及时联系报检人补齐;对采用书面报检形式的,应将单证退回检务处。

第五,出境检疫。输入国家或地区、中国官方对出境活动物有隔离检疫要求的,出口单位应提供临时隔离检疫场或隔离区,临时隔离检疫场或隔离区应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中国官方要求。动检处负责对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或隔离区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出境前按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和中国出口动物要求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期间,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必要时,按GB/T18088—2000和有关条款的要求,采样送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或外包实验室进行检验。根据需要,监督出口单位对出境动物进行免疫接种、驱虫、消毒和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入境活动物(SPF蛋除外)无隔离检疫要求的,按中国政府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进行检疫。

第六,检疫出证。检验检疫合格的,输入国如需要动物卫生证书,由施检人员拟制动物卫生证书证稿,如转外埠出境的还须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处长签发证书、证稿交检务部门。输入国如不需要动物卫生证书,由施检人员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外地经陕西口岸出境的动物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现场查验发现出境动物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员拟制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和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动物退回原产地。

第七,监装和运输监管。动检处对出境动物实行装运前检疫和监装。确认出境动物来自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群;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伤残;监督对运输工具及装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核定出境动物数量,必要时检查或加施检验检疫标识或封识。出境动物需要转外地口岸离境的,根据情况进行押运。

第八,检疫处理。输出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如发现出境动物患有或疑似重大传染病的,按《陕西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资料归档。检疫结束后,动检处负责总结和整理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有关资料,并存档。种用的大中动物检疫结束后,动检处将总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

二、出境活动物检疫

(一)关中奶山羊出口泰国

从2004年开始,陕西活羊出口泰国,主要出口品种为关中奶山羊,为泰国从山西引进的种用羊。2004年向泰国出口关中奶山羊4批次,分别为227只、4768只、550只、482只;2005年向泰国出口关中奶山羊505只。

(二)出境珍稀动物和演艺动物

2000—2010年,陕西出境的珍稀动物和演艺动物有朱鹮、羚牛、鹦鹉等,主要出境到日本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其中,2001年检疫画眉鸟4羽,出口到台湾;检疫鹦鹉2只,出口到加拿大。2006年检疫宠物猪一头,出口到日本;2007年检疫朱鹮2只,出口到日本;2008年检疫朱鹮2只,出口到日本;2010年检疫羚牛4头,出口到日本。

第三节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与监管

供港澳食用动物实行归口检验检疫从2000年开始。从2000年到2010年,陕西注册供港澳活牛育肥场20个,检疫供港澳活牛4750批次,计8万余头,货值达6000多万美元。在陕西组织供港澳活牛的商户,除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外,主要还有海南、山东、天津、山西、青海、贵州、甘肃、辽宁、江苏、内蒙古、黑龙江、广州、湛江、大连等14个省区、市的外贸企业。在供港澳活牛的数量中,陕西仅仅占到30%,更多的是服务于兄弟省市的外贸。

一、供港澳活牛育肥场注册

陕西省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实施注册工作,由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处组织实施供港澳活牛育肥场注册资料初审、现场考核、发证和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和离境口岸备案,以及日常检疫监管。

1.申请供港澳活牛育肥场注册的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同一单位所属的位于不同地点的饲养场应分别申请:(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正本交复印件);(b)育肥场平面图和照片(包括场大门口,场全貌,进出场隔离检疫舍外景,牛舍外景,牛舍内景,更衣消毒室、兽医室、病牛隔离舍、死牛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c)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

2.育肥场注册条件:(a)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b)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km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c)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d)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3.资料审核。负责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的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注册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提交认证处进行现场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作资料退回处理。

4.现场考核。成立考核组。对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考核工作。考核组组成,一般由认证处领导任组长、负责供港澳活牛的检验检疫人员和申请企业所辖区域分支机构兽医人员组成。现场考核见面会,由考核组长负责介绍考核组人员、考核目的、依据、范围,听取企业的情况介绍等。现场检查考核人员可通过座谈、询问、观察饲养过程整个环节、各种记录等方式验证现场与提供的文件的符合性,并依据《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逐项进行考核。必要时抽样送实验室检验。现场考核总结会前,考核组长需召开考核人员内部会,交换考核情况,确定不符合项,填写不符合项报告,并在总结会上通报考核结果和不符合项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5.批准注册。现场考核合格的,报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准予注册,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发给供港活牛育肥场注册登记证,并报离境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供港活牛育肥场注册登记,实行一场一证一注册登记号制度,注册登记证有效期5年。

6.年度审核。对取得检疫注册资格的育肥场,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经年审合格的,在注册证副本上加盖动检处公章;不合格的,收回注册证书、撤销注册编号,并通知有关部门。

7.注册变更。对迁址或变更法人的,需经重新审核考核、确认注册登记。对饲养场停产的,将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8.不符合要求处理。对审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审核。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注册。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审、年审不合格、填写供港澳活牛饲养场监督管理手册时弄虚作假的,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取消其注册登记。

注册育肥场连续两年未供应港澳活牛的,将注销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9.复审换证。注册证书有效期5年,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向动检处申请换证。换证的要求与初次申请登记备案作业要求一致。

10.检疫监督。对注册育肥场实施检疫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注册育肥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情况、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及药物的使用等,并填写供港澳活动物注册育肥场管理手册。对注册育肥场实施疫情监测,注册育肥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现重大疫情时,应立即启动和实施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对注册育肥场按供港澳食用动物药物残留检验监测方案作药物残留监测。以育肥场为单位,每场每年至少监测两次,每次按存栏数的1%比例抽取尿样,最少2头,最多6头。根据港澳地区对7+37种药物残留限量的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对莱克多巴胺等药残监测的规定,结合当地饲养场药物使用的情况,确定具体监测项目。注册育肥场免疫程序必须报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对规定须实施免疫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和剂量,使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家批准企业生产的疫苗,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疫苗。注册育肥场不得饲喂或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要遵守国家有关药物使用规定,特别是停药期的规定,并须将使用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的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式等填入管理手册。注册育肥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定期对饲养场地和饲养用具进行消毒,定期灭鼠、灭蚊蝇。进出注册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严格消毒。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如发现注册育肥场违反有关法规或规定,出口时被对方检出疫情和禁用药物,将视情况做出处置的决定。

二、陕西供港澳活牛养殖场注册工作

从2000年3月起,陕西供港活牛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交由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管理。随后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活牛育肥场实行注册管理,当年注册8家;2001年注册8年;2002年注册2家;2003年注册1家;2004年注册1家;2007年注册1家;2004年,香港通报陕西省4个注册场发生亚洲Ⅰ型口蹄疫,经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当地畜牧部门进行调查,陕西省未发现此病。后证实是在香港停留期间传染此病。2007年,香港通报陕西省4个注册场活牛在香港查出二英,经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抽样送检,未检出。

陕西供港澳活牛注册养殖场名单

三、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工作管理

1999年以前,陕西供港秦川牛的检验检疫由各县动物检疫站负责,其中有4批100余头因检疫不合格在深圳被捕杀销毁。国家局4号令发布后,陕西局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制定检验检疫操作规程,对有关企业开展注册和防疫技术指导,编印《供港澳活畜防疫工作手册》,保证健康质量,顺利完成供港活牛配额。

第一,管理规范。动检处负责统一管理陕西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供港澳活牛育肥场注册登记;负责组织全省认可兽医培训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全省供港澳活牛注册育肥场的年度审核;负责对分支局有关供港澳活牛业务的指导工作。认证处负责供港澳活牛育肥场的注册资料审核、报批、制证、发证和参加现场考核工作。法综处负责对全省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监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内、外部质量事件和企业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检务处负责接受供港澳活牛的报检、制证及审证工作。分支局负责对辖区内供港澳活牛和注册育肥场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报检受理。通常状况下,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提前7—10天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供港澳活牛发运计划。报检时提交填写规范的报检单和有关资料(注册育肥场的保证书、场检单等资料,非常时期还应附特定要求的资料)。

第三,检疫。注册育肥场应在发运前7天将准备供港澳的活牛相对集中,由认可兽医进行临床隔离观察。临床观察健康无病,且记录显示近两周没用过限用药的育肥牛可初步确认为合格。

第四,出证。隔离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根据场方出具的保证书和认可兽医签写的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记录单拟制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提交检务部门出证,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兽医官签发。施检不合格的,拟制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经审核和授权人签字、处长签字后,提交检务部门签收。

第五,监装。检验检疫机构对供港澳活牛实行监督装运制度。检验检疫人员或认可兽医监装时,核定供港澳活牛数量,核对耳牌号,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伤残情况,参考《供港澳活牛注册育肥场监管手册》进行审核,确认该批供港澳活牛符合“4号令”要求,并监督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处理后装运。填写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供港澳活牛监督装车结果记录单。

第六,日常监督管理。动检处、分支局对供港澳活牛注册育肥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注册育肥场进出场、饲料来源和使用、用水、疾病防治、药物和疫苗来源和使用、动物卫生防疫、饲养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测禁用和限用化学药物残留、监测防疫免疫水平,监督检查注册饲养场填写供港澳活牛育肥场监管手册。

1.定期检查,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两次,由动检处领导和分管检验检疫人员共同参加,重点检查育肥牛存栏数量、防疫免疫计划的落实、药物使用、饲料来源及各种记录。

2.不定期检查,分为日常工作检查和突发重大事件时的突击检查。日常工作性检查主要根据各注册育肥场的业务量、疫情高发的季节或专门安排时间、或利用发货时间由负责此项工作的检验检疫人员到育肥场检查,重点是架子牛的进场隔离检疫、防疫免疫、育肥牛的存栏量、育肥牛的饲养状况以及各种记录和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监管手册的填写情况。突击性检查是在发生与供港澳活牛有关的重大事件时进行的检查,带有鲜明的重点和主题,可能同时下发预警通报以及进行必要的化验检测等。

3.每年对供港澳活牛注册育肥场的育肥牛进行禁用和限用化学药物残留检测。以育肥场为单位,每场每年至少监测两次。根据港澳地区对7+37种药物残留限量的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对莱克多巴胺等药残监测的规定,结合当地饲养场药物使用的情况,确定具体监测项目。对限用药品超标的注册场进行通报批评、对检出禁用化学药物的注册场除进行通报外,要到场调查并扩大采样进行复检(复检费用自理),对复检出阳性的注册场给予停业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进行复检,复检合格方可继续供港澳活牛,复检不合格将注销注册证。

4.每年对供港澳活牛注册育肥场的育肥牛进行防疫免疫监测。重点是口蹄疫的免疫。正常状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血样采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注册育肥场,目的在于掌握各场的免疫状况,指导各场的免疫工作。

5.注册育肥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及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告。

6.检疫处理。供港澳活牛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如发现供港澳活牛患有或疑似重大传染病的,按《陕西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实施细则》(陕检动〔200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7.资料归档。检疫结束后施检人员整理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有关资料,交检务处存档。

2000—2010年陕西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统计表

四、药物残留监控

为严格风险分析,确保安全底线,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从2004年开始,根据贸易趋势预测和风险研判,组织专家制订了《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通过实施科学的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开展安全风险水平和变化趋势全面评价,有利于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安全。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2004年开始,每年在认真总结上年度计划执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新情况新要求制订风险监控实施方案,体现了继承性和创新性,特别是把风险监控与日常检验加以有机结合,实施了积极的监控计划。每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监控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陕西供港澳食用动物的实际,制订本辖区的年度监控实施方案。为保证陕西供港澳食用动物安全监控计划能够顺利实施,成立领导小组。一般由动物检验检疫处长任组长,具体业务人员负责的组织机构。供港澳食用动物安全风险监控范围包括所有育肥注册厂家。监控项目有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氯霉素、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己二烯雌酚、磺胺类、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强力霉素、恩诺沙星、丹奴氟沙星、恶喹酸、氟甲喹、呋喃唑酮、呋喃他酮、林可霉素、红霉素、羟氨苄青霉素、氨苄青霉素、苄星青霉素、双氯青霉素、邻氯青霉素、链霉素、二氢链霉素、新霉素、庆大霉素、大观霉素、伊维菌素、泰乐菌素、多粘菌素E、头孢噻林、甲氧苄氨嘧啶、杆菌肽、二英。监控方法,一般按照《监控计划》要求采取样品、封样和送国家指定的实验室检测。

通过从2004年到2010年的监控,在陕西供港活牛中未发现监控物质和控制物质超标。

第四节 入境动物检验检疫

一、入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适用于陕西地区进境活动物(伴侣动物除外)和动物遗传物质的检验检疫。动检处负责辖区进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一)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

1.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进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使用单位需提前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预定手续,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安排使用。如使用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指定隔离场),由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具体要求见《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2号令)。

2.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进境其他动物,应当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或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的申请、考核、许可,按《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2号令)的规定执行。对符合要求的,负责受理和办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办理。

3.对申请办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备案的单位,将按照《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7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二)检疫审批。按照《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工作作业指导书》进行检疫审批的初审。

(三)报检。1.进境动物报检受理,按照检务规定进行,对无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不予以受理报检。2.督促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种用大中动物进境前30天,其他动物及遗传物质进境前15天,向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务部门报检,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同时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合同或协议。3.受理报检后,应派员监督企业做好隔离场消毒和现场检疫,并通知实验室检验部门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4.进境动物运抵时或运抵前,输出国家或地区突发动物疫情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有关公告、禁令执行。

(四)现场检疫。1.动物进境后,动检处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到现场实施检疫。现场检疫工作内容见《检验检疫工作手册》(动物检验检疫分册)。2.现场检疫发现:(a)凡不能提供有效检疫证书的,视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b)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的路线运输入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视情况作处罚或退回、销毁处理;(c)进境动物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的,应立即封锁现场,采取紧急防疫措施,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停止卸运,并按《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作业指导书》的有关规定处理;(d)进境动物中有动物死亡或疑似有传染病临床症状时,应隔离有临床症状的动物。对铺垫材料、剩余饲料、排泄物等作无害化处理,并视情况对死亡动物进行剖检,采集病料送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作实验室检验。需对动物现场进行处理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做好现场检疫记录。3.经现场检疫合格后,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派员押运动物到指定的隔离检疫场。4.检验检疫相关部门对运输工具、停机坪等相关场所、器材用具进行消毒。

(五)隔离检疫。1.进境种用大中动物的隔离检疫期为45天,需派兽医驻场管理,驻场兽医和隔离场技术人员应当认真填写《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种用大中动物所用的饲草、饲料至少提前10天运至隔离检疫场,动物进场前一周,应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规定进行熏蒸处理。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检疫人员不定期到现场检疫。如需延长或缩短隔离检疫期的,须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2.采样。种用大中动物进入隔离检疫场后一周内(其他动物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检疫条款或《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GB/T18088—2000)标准,采集血液等样品,并按规定填写进境动物检疫采样记录单或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委托单,进行样品委托检验。3.检疫项目。按照有关检疫条款要求,确定实验室检疫内容,并在进境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委托单上注明实验室检疫项目和检验时限要求(在隔离检疫期满前,必须完成所有实验室检疫项目)。没有明确实验室检验项目、方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实验室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4.在实验室检验过程中,如出现或发生异常情况,动检处将根据报告情况进行处理。5.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的具体工作内容见《检验检疫工作手册·动物检验检疫分册》。

(六)检疫处理。1.隔离期间,监督隔离检疫场对患病动物污染场地、用具和物品进行消毒;对疑似疫病死亡动物进行尸体剖检,并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检验。2.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捕杀处理并销毁尸体,按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及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3.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的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对阳性动物作退回或者捕杀处理并销毁尸体,同群动物在隔离检疫场隔离观察。4.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之外对国家农牧渔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疾病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七)检疫出证。1.隔离期满,且实验室检验工作完成后,对隔离动物作最后一次临床检查。合格动物由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作放行处理。2.对不合格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证书;需作检疫处理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资料归档。1.隔离检疫结束后,整理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有关资料、随附单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动物检疫证书、提货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并归档保存。2.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2周内,将进境动物检疫情况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遇特殊情况,需请示本部门领导后,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二、入境动物检验检疫工作

(一)2001—2010年演艺观赏野生动物检疫

2004年,检疫入境袋鼠10只,斑马8只,均来自美国;检疫猎豹5只,来自南非;2009年,检疫入境演艺动物20只(头),其中虎10只,熊3头,狗7只,均来自俄罗斯;2010年,检疫入境海豚4只,来自日本。

(二)入境种猪检疫

2009年初,北京秦丰雄特奶牛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代理陕西省志丹县泰宝养殖公司从美国引进大约克夏、长白、杜洛克种猪1100头(实际进口了1000头),于2009年4月19日凌晨1点10分抵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2009年4月20日凌晨2时30分,1000头种猪全部进入隔离检疫场内。经过登机查验,除1头猪在运输途中被压伤以外,其他猪只未发现传染病和其他异常症状,全部成活。此后经过为期45天的隔离检疫,于2009年6月3日隔离检疫期满后947头猪合格放行,其中,隔离期间死亡20头;检出阳性反应35份,其中传胃9份、猪伪狂犬病2份、传胸病11份、蓝耳病13份;涉及34头猪(其中有1头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蓝耳病同时呈现阳性反应)。此次引进得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场采血、实验室检测的大力支持,得到陕西省农业厅等部门的大力配合。其间,正值国际上甲型H1N1流感疫情错综复杂的时期,美国、墨西哥等国家相继出现了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开始报道为猪流感),2009年4月28—29日,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人员分两次连夜对所有进口种猪逐头采集鼻腔拭子,并立即将样品送往实验室,实验室人员加班加点实施了猪甲型H1N1流感病毒荧光RT—PCR方法的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三)入境种鸡检疫

2000—2010年,陕西每年从外国引进优良种鸡1—4批,用于繁殖推广养殖。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入境动物检疫程序,对引进种鸡进行了逐批隔离检疫,确保了入境种鸡的质量和健康,促进了养殖业稳步发展。其中,2000年引进法国萨索父母代种雏鸡4300只;2002年从法国引进种雏肉鸡4400只;2003年从法国引进肉种鸡4257只,2004年引进法国萨索肉鸡4400只;2005年引进法国萨索种肉鸡4540只;2006年引进德国罗曼鸡2批,分别为15960只和5600只,引进法国萨索肉鸡2118只;2007年引进德国罗曼种鸡6878只,引进法国种鸡1176只;2008年引进德国种鸡8564只,引进美国种鸡2批共12132只;2009年引进法国种鸡2批,分别为760只和16396只;2010年引进美国种鸡48420只,引进荷兰种鸡26934只。

第五节 出入境伴侣动物检疫

一、出入境伴侣动物检疫程序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物检疫处负责辖区内出入境伴侣动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及证稿拟制工作;检务处负责出入境伴侣动物的报检、计费、证书缮制、发证及档案管理工作。

(一)入境伴侣动物检疫

1.报检。对旅客携带进境的伴侣动物,每人只限1只,在入境口岸或隔离场所在地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必须提供报检员证、入境货物报检单、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没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者,一律不准携带伴侣动物入境。

2.隔离检疫。在指定隔离检疫场所进行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隔离检疫期内伴侣动物的饲养管理由货主负责,或由货主委托检验检疫机构代理。检疫、饲养、管理等所涉费用,由货主向检验检疫机构缴纳。

3.在陕西隔离检疫的伴侣动物,由动检处负责其隔离检疫监管工作,隔离检疫期内,货主不得让动物外出;不得让其他动物与之接近;每天对动物的隔离检疫场所进行消毒,对动物的粪便等废弃物作深埋处理。并将动物的体温、精神状况、饲喂情况等填入进出境伴侣动物检验检疫监管记录中。

4.结果评定与处理。隔离检疫期满,动检处根据伴侣动物的免疫接种、检验结果等情况,填写进出境伴侣动物检验检疫记录,并进行结果评定。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出境伴侣动物的检疫

1.报检。对旅客携带出境的伴侣动物,每人只限1只,出境前30天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须提供身份证、护照、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2.动检处应根据出境伴侣动物的种类、性别、年龄(月龄)、出境日期等情况,充分了解、查找输入国的要求。

3.输入国无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a)检验检疫。动检处负责监督旅客在县级以上动物防疫部门对伴侣动物实施免疫接种、体内外驱虫等。并将动物的体温、精神状况、饲喂情况等填入进出境伴侣动物检验检疫监管记录中。(b)结果评定与处理。隔离检疫期满,动检处根据伴侣动物的免疫接种、临床检查结果等情况,填写进出境伴侣动物检验检疫记录,并进行结果评定。合格的,出具动物卫生证书及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动物卫生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4天有效;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予出境。

4.输入国有特殊要求的,按输入国的要求办理。(a)携带伴侣动物向韩国出口的,按照《关于向韩国出具伴侣宠物(犬、猫)的检疫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办理;(b)携带伴侣动物向日本出口的,按照《关于日本出台新的进口伴侣犬猫检疫制度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5〕795号)的要求办理。

二、伴侣动物检疫工作

(一)出境伴侣动物

2001—2010年陕西出境的伴侣动物主要有犬和猫,出境到达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美国、韩国等。

2001—2010年出境的犬:

2001年,出境到德国犬1条,出境到日本犬1条;

2002年,出境到韩国犬1条,出境到日本犬2条,出境到加拿大犬1条;

2003年,出境到美国犬1条,出境到匈牙利犬1条,出境到日本犬1条;

2004年,出境到韩国犬1条,出境到匈牙利犬2条,出境到美国犬1条;

2005年,出境到加拿大犬1条,出境到美国犬4条,出境到韩国犬2条;

2006年,出境到美国犬2条,出境到韩国犬3条,出境到加拿大犬2条,出境到新加坡犬1条;

2007年,出境到哈萨克斯坦犬1条,出境到韩国犬1条;

2008年,出境到德国犬1条,出境到韩国犬1条,出境到加拿大犬1条;

2009年,出境到日本犬7条,出境到菲律宾犬3条;

2010年,出境到美国犬1条,出境到韩国犬3条。

2001—2010年出境的猫:

2002年,出境到日本猫1只,出境到芬兰猫1只;

2003年,出境到芬兰猫4只;

2004年,出境到美国猫5只,出境到芬兰猫2只,出境到韩国猫1只;

2005年,出境到法国猫2只;

2008年,出境到荷兰猫2只,出境到韩国猫1只,出境到澳大利亚猫2只;

2009年,出境到韩国猫6只,出境到菲律宾猫1只;

2010年,出境到法国猫1只,出境到日本猫2只,出境到韩国猫2只。

(二)入境伴侣动物

2001—2010年陕西入境伴侣动物主要有犬、猫,主要来自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

2001—2010年入境的犬:

2001年,自匈牙利入境的犬30条,自德国入境的犬22条;

2002年,自乌克兰入境的犬1条,自加拿大入境的犬1条;

2003年,自美国入境的犬1条;

2004年,自日本入境的犬1条,自马来西亚入境的犬1条,自美国入境的犬1条;

2006年,自德国入境的犬1条,自日本入境的犬3条,自韩国入境的犬2条,自英国入境的犬1条,自西班牙入境的犬1条;

2007年,自美国入境的犬1条,自韩国入境的犬1条;

2008年,自韩国入境的犬2条,自瑞士入境的犬1条;

2009年,自新加坡入境的犬1条;

2010年,自美国入境的犬1条,自澳大利亚入境的犬1条。

2001—2010年入境的猫:

2002年,自日本入境的猫1只;

2003年,自新加坡入境的猫1只;

2007年,自韩国入境的猫1只,自日本入境的猫1只;

2008年,自瑞士入境的猫2只,自印度尼西亚入境的猫1只。

第六节 出口实验动物及繁殖材料和特殊物质检疫

陕西出口实验动物及繁殖材料和特殊物质检验检疫程序和方法与其他动物检验检疫相同,检验检疫和监管由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物检验检疫处负责。

陕西出口实验动物主要有兔子和小鼠等,出口动物繁殖材料主要是蚕种,出口其他特殊物质有猪硫酸软骨素、实验用猴脑、动物脑、细胞株、血浆、血管组织、伴侣犬血清等,主要出口到日本、意大利、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德国、美国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

一、陕西出口实验动物及繁殖材料和特殊物质

2001年,猪硫酸软骨素25千克,出口意大利;犬用光谱抗多病免疫球蛋白4克,出口香港;试验用猴脑26个,出口英国;

2002年,细胞株1瓶,出口日本;小鼠1只,出口日本;

2003年,兔子10只,出口德国;全蝎240千克,出口韩国;动物脑300千克,出口新加坡;

2004年,细胞株1951毫升,出口美国;动物脑11000千克,出口香港;动物脑100千克,出口新加坡;

2007年,血浆0.215千克,出口日本;血管组织0.20千克,出口日本;脑组织0.20千克,出口日本;小鼠细胞系28支,出口澳大利亚;

2008年,小鼠细胞系136支,出口美国;小鼠细胞系56支,出口澳大利亚;鼠头8个,出口澳大利亚;实验犬用固定神经标本10支,出口德国;实验犬血清20支,出口德国;

2009年,伴侣犬血清1管,出口韩国;

2010年,实验兔子1只,出口日本;小鼠细胞1千克,出口英国;小鼠细胞1千克,出口美国。

二、陕西出口蚕种

2001年,出口蚕种4批,分别为1000万粒(400盒)、200万粒、200万粒和280万粒,出口到意大利;

2002年,出口蚕种3批,分别为400万粒、195万粒和170万粒,出口到意大利;

2003年,出口蚕种25万粒,出口到意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