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下派的苏格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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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与廊下派自然法

德菲利波(Joseph G.DeFilippo)

弥特西斯(Phillip T.Mitsis)

朱雯琤 徐健

人们广泛认为,苏格拉底是廊下派重要的榜样。廊下派不仅将苏格拉底引为哲学权威,并且在发展自身的理论时也不时地反思苏格拉底的言行。[1]然而,在关键问题上,说廊下派跟随着苏格拉底脚步也许并不真实。比如说,他们自觉构想了包含逻辑学、自然哲学和伦理学在内的统一化哲学系统,这就并非典型的苏格拉底式的思考方式。事实上,如果一个人接受了通俗的苏格拉底形象,认为苏格拉底拒斥自然哲学而专注于伦理学,那么,基于廊下派与这种大众眼中的苏格拉底大相径庭,他就很难避免得出一个结论,即廊下派那种意图被视为“苏格拉底学派”的愿望实际上很奇怪。[2]此外,尽管苏格拉底和廊下派在伦理学说方面有着不可否认的相似处——比如两者都完全相信理智主义(intellectualism)以及相信德性是统一的——但在库瑞涅派(Cyrenaics)、犬儒派和学园派怀疑论者等思想分歧甚大的哲人群体中间,苏格拉底同样扮演着模范的作用。因此也许有人会合理地质疑道:廊下派何以将他们自身视为,或者希望在他人面前表现自己为苏格拉底的特殊继承人?

当我们将廊下派与其他声称继承于伟大先驱的古代哲学流派相比较时,这个问题变得更值得关注。比方说,现今没有人会认为柏拉图在写作《王制》时,脑中有新柏拉图主义的形而上学,但即便除却普罗提诺(Plotinus)直言柏拉图对他的影响,柏拉图的作品直接影响到了新柏拉图主义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普罗提诺对柏拉图的文本进行了诠释,并找出了其中的哲学含义,除了一些明显的分歧,他所构建的思想系统确实可被认为是源于柏拉图。

乍看之下,并没有明显证据显示,廊下派如何用相似的方式,从苏格拉底那里发展出了自身的自然法理论诸要素。伦理学从自然哲学当中的分离经常被视为苏格拉底对哲学史最具代表性的贡献,而廊下派理论的标志却是,他们确信道德原则可以从治理自然世界的法则中发展出来。比如克律希珀斯所声称的,做伦理学最恰当的方法就是以自然哲学为视角:

他[克律希珀斯]再次在他的《物理学命题》(Physical Propositions)中说道:“没有一种比从普遍的自然[universal nature,koinēs phuseōs]和对宇宙的分配出发更贴切的办法来接近关于善恶、德性或幸福的理论。”他又一次说道:“善恶的理论必与普遍的自然和对宇宙的分配相关,因为,善与恶并没有其他更好的起点或参照点,并且物理学推测除了用于辨别善与恶,不再承担其他功能。”(普鲁塔克《论廊下派的自相矛盾》1035c=《早期廊下派辑语》3.68,Cherniss译)

此外,廊下派并非简单地认为自然哲学是获取伦理理解的必经之路,他们认为道德原则实际上是一些用来反思宇宙理性秩序的自然原则。因为这些原则由自然施加给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命令所组成,于是它们并不单纯是描述性的自然法则(laws of nature)。[3]对于这种廊下派教义的简要构想可见于克律希珀斯《论法律》的绪论部分:

法律是所有神圣事物[4]和人类事物的国王。它必须掌管荣耀之事与卑贱之事,既是统治者也是引导者;由此,它还必须是正义与不义之标准(standard,kanōn),为本性是政治的动物规定他们应该做的,而禁止他们不应该做的。(马尔基安乌斯《法学阶梯》1=《早期廊下派辑语》3.314,Long和Sedley译,67R[有改动])

以上两段引文都呈现出了廊下派自然法理论的基本轮廓。人类行为被一种普遍性的道德法则所治理——这种法则本身被认作理性的秩序和对自然的管理者。[5]于此,一种有德性的、从而也是幸福的生活,要依赖于对自然秩序的理解和对该秩序所作出的指令的服从能力。

也许有人会推测,廊下派在自然中的理性和道德的问题上,只有用恣意或自我欺骗的解释方式,才能将自己视为苏格拉底的继承人。毫无疑问,这种推测会得到“苏格拉底拒斥自然哲学”这一悠久的传统看法的进一步支持。如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那著名的言论所示,苏格拉底关心伦理学,而“全然不关心作为整体的自然”(987b1-2)。结合柏拉图所讲的苏格拉底对自然哲学的拒斥来看时,[6]亚里士多德的此种评价,显示了苏格拉底对于廊下派那种基于自然的伦理学抱有敌意。[7]事实上就这一点,斯特莱克(Gisela Striker)在撰写自然法理论的起源时就找到了廊下派与苏格拉底的分歧:

因此,[据廊下派所言,]关于善的知识准确讲来最终就是关于自然中的理性秩序的知识。并且,因假定是神之理性创造出了这种秩序,于是这种秩序也能被设想成神这位立法者所指定的法则。

当然,这种作为理性架构整体的自然理论超出了苏格拉底曾言明的观点。[8]

但我们想要证明,在这个问题上,廊下派是将自身完全置于他们所认为的苏格拉底言论的范围之内;事实上,他们能够从色诺芬与柏拉图的权威文本当中,为自己理论的主要部分找到苏格拉底的传统。

我们的论证将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我们会表明,廊下派如何将《回忆苏格拉底》1.4中的苏格拉底作为权威来援引,以便构建起他们关于自然中神圣有序的理性的概念。色诺芬使得廊下派有权威文献可依,从而使他们能够拒绝“苏格拉底从不关心作为整体的自然”这一传统看法;同时,色诺芬的阐述还为廊下派的自然神学提供了苏格拉底式的依据。[9]第二阶段,我们会思考一些文本,它们能够向廊下派暗示,苏格拉底主张道德法则是一位理性神祇所制定的。《回忆苏格拉底》4.4里就显露出苏格拉底的这种观点。此外,在柏拉图笔下苏格拉底平静而理性地接受死亡这一幕,也被廊下派视为个人何以根据自然中的神法来生活的典范。对廊下派而言,苏格拉底在面对死亡之时所作的道德选择,并不仅仅出于一位雅典的具有杰出德性的公民,更是神之理性为作为整体的自然所制定的原则的体现。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色诺芬和柏拉图那里所发现的苏格拉底,更别提历史上的苏格拉底,曾明确地构想出关于自然法的理论。但此种理论的基本组成出现在有关苏格拉底的文本中,这使得廊下派能够通过辨识出苏格拉底的相关思想来构建他们自己对自然法的阐述。事实上,廊下派之所以自认为苏格拉底的继承人,完全是因为,他们将自己的伦理学原则建立在了作为理性秩序整体的自然这一概念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