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标准不能忽视,正常发货仍成违约
2016年,中国某公司与克罗地亚某公司达成买卖合同,约定克罗地亚公司向中国公司购买无缝钢管,货物从中国新港装运至克罗地亚的里耶卡,未就检验条款进行约定。中国公司开具了商业发票和装箱单,载明货物的总件数、重量并明确载明装运箱号。中国公司还委托报关行持由中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天津海关申报上述货物,该出境货物通关单载明的货物名称为“无缝管”。
中国公司发货后,克罗地亚公司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一个月后,货物到港。克罗地亚公司认为货物并非无缝钢管,将货物送至克罗地亚的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论认定被检测货物为有缝钢管,不符合无缝钢管的标准,虽然这批货物所对应的炉号、尺寸、重量、编号与商业发票完全一致。中国公司认为该检测报告系克罗地亚公司单方委托,且为境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法达到克罗地亚公司的证明目的。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缝钢管为需要实施法定检测的产品,如果中国公司出售的货物不合格,则该批货物根本无法报关通关。双方协商未果,最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未约定货物到港后的检验问题,作为国际买卖货物的买受方,克罗地亚公司有权对货物进行检测,委托当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也符合国际惯例,检测公司作出的检验报告可以证明交付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国公司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货物性质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中国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中国公司最终败诉,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中国公司不仅要返还货款,还要承担由于退货引起的一切损失。
看到此处,很多人可能会想,中国公司明明按照合同发送了货物,也通过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测,为什么还会败诉呢?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法定检验商品是以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为标准的,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合同双方为实现合同目的而自行确定的,两个标准并不必然一致。中国公司的货物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测并办理了报关手续,仅能证明中国公司出口的货物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不必然推导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该案例已经得出结论,基于交易习惯及合同约定的优先性,已经通过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能理所当然地认定为符合双方约定,中国公司败诉的原因就是没有事先约定检验时按照中方标准还是克罗地亚标准。
那么,从事出口贸易的老板该如何避免中国公司这样的损失呢?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各国的检测标准并不统一,在签订合同时,千万不能忽略验收条款的约定,包括验收标准、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式。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验收环节的交易风险。
(作者:王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