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写进合同,后果会怎样
广告词往往很美好,要是写到合同条款里了,后果会怎么样呢?
在一次广交会上,俄罗斯某公司对南海某公司宣传的新科技制造生产设备很感兴趣,经过一轮愉快的洽谈,俄罗斯公司向南海某公司订购了两条大型制造生产线。然而一年后,双方很不愉快地出现在了中国法院的法庭上。与大多数买卖合同纠纷一样,卖方南海某公司说对方没给完货款,买方俄罗斯公司说设备有质量问题。
法院很快就审到了设备的质量问题,像这种定做的设备质量有没有问题,当事人约定的技术标准是唯一的评判标准。然而双方的合同着实让法官耳目一新:设备的所有技术要求以表格形式罗列一目了然,可是对设备的主要部件和设施的技术标准,竟然有诸如“(某设施)定型质量非常高,维修率极低,市场口碑好”“(某设备)刚性超强,动作准确,操作方便顺畅”以及“(某部件)新颖轻盈,动作灵敏”等描述,这些像广告词一样的技术标准,难以界定和把握。
跨国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向来是难度很大的,其中对标的物的勘验和质量评估就存在客观困难。由于各国的司法权相互独立,司法机关要了解发生在境外的事实和行为,不可能直接前往其他国家开展调查,比如说如何确信这套已经安装在俄罗斯境内的设备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只能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和通过国际(区际)司法协助制度请求或委托国外取证,程序和手续都比较麻烦。往往折腾下来,没问题成了有问题,小争议成了大争议,“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这对司法机关,对当事人,都是一种无形的伤害。
那么,如何尽量减少这类争议的发生和伤害呢?
首先,签订合同时要防患,其中,准确地表述技术规范要求和验收调试条款至关重要。尤其是跨国大型机械设备,一旦安装落地,无论是修理还是更换或拆除,都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争议和损失。而技术规范要求是设备制造者必须遵从的标准,也是收货方基以验收的标尺。表述要专业,可操作性要强,描述得越精准,双方越容易达成共识。而上述案例中广告词式的技术标准规范,或许在签订合同时会让对方产生美好的遐想,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交易合作,但随后的实际履行更容易引起现实落差,所以是万万不可取的。至于验收调试,是双方对制成品的初步确认和交接使用,订明相关程序、期限、标准和进度,有利于双方的沟通磨合。
其次,产生纠纷后,应尽量积极协商,以和解为首要方案。尤其是在货款尚未付清的情况下,具备协商的前提。虽然可能会有一定的让步损失,但相比旷日持久的跨国诉讼带来的焦虑和诉讼成本,还是值得的。说回这个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打了五年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的筋疲力尽、两败俱伤后,最终选择了各自谅解,握手言和,总算让这起跨国诉讼有了个比较友好的结局。
(作者:陈治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