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责任,叫产品侵权责任
北方有句俗话,叫做“人家偷驴,你拔橛子”。意思是说,驴是别人偷的,你手里拿着拴驴子的橛子,当然免不了惹祸上身。
我给大家讲一个伍老板因为来样加工合同被告到美国法院的故事。
伍老板在佛山开厂,生产小家电产品。2017年美国客商Smith与伍老板的工厂签订采购合同,由美国客商提供设计方案和图纸,由伍老板的工厂负责生产200件空气加湿器。生产、交货、付款,一切顺利。
半年后,伍老板的工厂收到来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某法院的传票和原告的诉状。原来,200件空气加湿器卖到了美国之后,原告作为消费者在使用空气加湿器的时候着火了,烧伤了人,烧坏了财物,请求伍老板的工厂赔偿损失60万美元。
加利福尼亚州某法院判决伍老板赔偿财产损失10万美元,人身伤害损失30万美元。理由是,伍老板生产的空气加湿器造成火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伍老板作为生产者不能证明产品的设计、生产没有瑕疵,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那么,什么是产品侵权责任呢?
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叫做产品侵权责任,也可以叫做产品责任。手机电池爆炸致人受伤是典型的产品侵权责任。
那么,生产者必然不能规避产品侵权责任吗?
对于消费者来说,是的。但对于来样加工的委托人或者采购方来说,则不一定。
伍老板是不是最终要承担责任,或者能否将责任转嫁给来样加工的委托人(即采购方Smith),关键看双方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不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就不同,权利、义务的边界也不同,由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当然也不同。
基于以上案情,伍老板与Smith之间可以设定两种合同关系:来样加工合同关系、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如果伍老板和Smith之间签订的是货物买卖合同,那么在本案例中就形成了典型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伍老板作为生产者赔偿美国消费者的损失则是理所应当的。
如果伍老板和Smith之间签订的是来样加工合同,那么作为加工方,伍老板就只对产品符合设计方案承担合同责任,不对设计方案的瑕疵承担任何责任。赔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就应当由设计方来最终承担。那么,伍老板该如何规避这类产品侵权责任呢?
如果伍老板正确处理以下事项,就能够规避生产者产品侵权责任:
(1)明确生产者与采购方之间是来样加工合同关系,不是买卖合同关系。
(2)明确产品的设计方案由采购方提供,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由采购方承担。
(3)明确证明设计方案无瑕疵的举证责任由设计方承担。
总之,不管跟谁签合同,一定要弄清楚自己跟对方是什么关系,哪些是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把自己的权利保护好,给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画一条红线,做一个边界,这样才安全。绝不做“人家偷驴,咱拔橛子”的事情。
(作者:邵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