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侵害责任由谁承担?
近年来,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领域屡有惊艳表现,如2014年美联社与Automated Insights(AI)公司合作,利用人工智能Wordsmith来生产“新闻报道”。2015年腾讯财经推出人工智能Dreamwriter“创作”的“新闻稿”。2017年微软公司机器人“小冰”出版其“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索尼公司人工智能Flow Machines“创作”了歌曲Daddy's car。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这一发展意味着人工智能已在文学艺术领域具备类人类的智慧,并将人类的“创作神话”拉下神坛,使得文学艺术领域的“作品创作”不再为人类所垄断。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以及具有可版权性的情况下其权利的归属如何等问题的讨论。
其实,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如何,是人工智能引发的众多法律问题之一。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生成原理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物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值得研究,即人工智能生成物侵害版权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人工智能之所以能够进行所谓的“创作”,并生成具有“独创性”表达属性的“创作物”,是基于其对海量作品、信息、素材的提取与分析基础上。比如前文提及的Flow Machines“创作”的Daddy's car就是基于对13000首来自全世界不同类型乐曲的分析与整合。这也就是说,没有海量的作品、信息与素材作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的“源泉”,人工智能“自主创作”就是无根之朽木。这就意味着人工智能“创作物”可能是“抄袭、剽窃”的产物。换言之,人工智能基于对海量作品、信息与素材的分析、抓取、整合与编成的“创作过程”,意味着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高度的“抄袭、剽窃”之可能性。尽管版权法奉“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为圭臬,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抄袭、剽窃”被视为是当然性的版权侵害行为。若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抄袭、剽窃”,且该生成物被公开,被广泛传播,那么,这种“抄袭、剽窃”的侵害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人工智能“自身”能否成为版权侵权的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是否以及能否成为其生成物侵害他人版权的责任主体,核心的问题是:人工智能是法律主体吗?如果不是,那么,这个问题就是伪命题。
对于人工智能能否以及如何构建其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进行了多维度的讨论。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已经越来越接近人类,甚至超越人类。如人工智能拥有智能及思考能力,具有自我意识,能够理解并解决问题、做出决断等等。所以,应当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资格。若诚如学者的建议,人工智能被我们的立法确认为法律主体,那么,人工智能就具备承担侵权责任的逻辑性基础。笔者以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法律主体,作为未来法学的一项重要议题而进行深度的学理讨论,是具有积极价值的。但至少,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人工智能只能是法律上的客体,而非法律主体。所以,在当前语境下,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侵害责任,应当由何种主体来承担?这需要综合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生成过程”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