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理论要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不仅反映结算货款等经营业务方面的信息,具有商业结算凭证的作用,而且反映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承担的增值税额,购方可据以抵扣销项税额。这说明,专用发票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利益和纳税人的利益,因此纳税人一定要重视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点税成金】
◆专用发票作废处理
1.作废条件的规定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当月即时作废。除此之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作废后的处理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1.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均已丢失的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的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丢失的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未开具专用发票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凡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其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企业由于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丢失或被盗空白发票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是:
(1)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服务大厅发票管理窗口提交书面报告以及公安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中国税务报》等税务报纸杂志上登载声明作废。
(2)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处理。对丢失、损(撕)毁发票及虚报丢失发票,隐瞒案情,不主动报告等违章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后果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的处理
企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应先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并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企业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
(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① 购买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② 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
A.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B.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C.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D.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①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②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专用发票的缴销
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专用发票的管理
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专用发票。
(1)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应将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分开专柜保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
(3)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4)取得的抵扣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5)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检验后销毁。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查验,纳税人不能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6)没有经过税务部门批准,不能跨地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
【实战详解】
【例3-40】
某企业财务人员询问,本公司将其自产的产品投资给鑫荣公司(这家公司为商业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开出专用发票,因为是投资,鑫荣公司无须付款,请问鑫荣公司取得此张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因此,鑫荣公司取得的此张专用发票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后可以抵扣。
【纳税规律】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处理,必须在取得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方可抵扣,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抵扣,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