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节 增值税税收优惠
【理论要点】
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平稳快速持续发展,在支农惠农、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社会民生、宣传文化、科技创新等方面,国家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税收优惠作为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利益让步,体现了国家的政策意图,它是对税收统一性和相对固定性作出的一种灵活补充。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更充分地发挥税收调节社会经济的作用。
【点税成金】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种类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指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应纳税额予以免征或减征。根据具体实施方式的不同,我国增值税优惠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免税
一般免税是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予以免征,对其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种类型的免税具有以下特点:
(1)实行免税后货物和劳务仍然负担一定的税款。
(2)可能引起重复征税的问题。
(3)在一定程度上对免税企业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2.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
即征即退是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优惠政策。
实行先征后退减免税,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劳务后,需要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然后申报和缴纳,在一定时间后财政、税务部门再将企业缴纳的税款全部或部分还给企业。享受这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按照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实行先征后返是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
3.起征点规定
所谓起征点,是指对纳税人开始征收增值税的销售数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实行起征点免税政策,超过起征点全额计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其具体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2)提供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3)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
1.直接免税范围
(1)一般规定。
①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② 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 古旧图书。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④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特别规定。
① 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
② 有机肥产品。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③ 饲料。包括:A.单一大宗饲料。B混合饲料。C配合饲料。D复合预混料。E浓缩饲料。
④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
⑤ 粮食企业。
⑥ 农民专业合作社。
⑦ 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其他文化业。
⑧ 军队军工系统及军品。
⑨ 农村电网维护费。
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试运行的免征项目:
①个人转让著作权。
②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④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A.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B.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⑤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B.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⑥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⑦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⑧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⑨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⑩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随军家属就业。
A.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B.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A.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B.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A.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B.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失业人员就业。
A.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B.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C.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D.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即征即退范围
(1)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
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三款规定,对销售部分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四款规定,对销售部分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的规定。
(3)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销售部分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4)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
(6)营改增试运行的即征即退政策。
①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②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③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④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先征后退范围
(1)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五款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2)再生资源。从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第四款规定,在2010年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此规定。
(3)宣传文化。具体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文件规定。
4.减征增值税范围
减征增值税的形式包括按照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和按较低的征收率征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①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②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不同情形收取增值税:
A.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B.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C.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③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①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实战详解】
【例3-41】
王红是下岗职工,于2012年1月1日自己开办了一家小百货商店,每月销售额为8 100元,当地确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8 000元。请计算王红每月需缴纳的增值税。
【分析】
由于王红每月的销售额为8 100元,该数额是含税销售额,应当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判断其是否超过起征点8 000元。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8 100÷(1+3%)=7 864.08(元)
没有超过起征点8 000元,所以,王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纳税规律】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纳税人符合一定的标准,为了能享受这些优惠,没有达到标准的纳税人就要把握优惠政策享受的条件,改变自身业务的性质和内容,从而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惠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