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办理企业税务登记业务
一、掌握税务登记流程及规定
(一)设立税务登记
1. 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间
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 办理设立登记的手续
(1)提供证件和资料。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3. 设立税务登记流程
设立税务登记办理程序见图1-2。
图1-2 设立税务登记流程
(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税种认定登记
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后申报纳税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申请税种认定登记;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
知识扩展
企业办税员岗位职责
(1)负责办理税务登记及变更、注销有关事项。
(2)负责涉税票证的领购、使用和管理。
(3)办理免税及退税事宜。
(4)及时了解税收有关政策,与税务机关等及时沟通,为企业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5)正确填写各类纳税申报表。
(6)负责纳税申报与缴纳工作。
二、“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业务流程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登记时由原来的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合并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营业执照样本如图1-3所示。
图1-3 “三证合一”后新版营业执照
1. 设立税务登记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其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纳税人提供资料: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②公章。
办理步骤: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录入补充采集信息;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2. 变更税务登记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信息事项变更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变更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纳税人提供资料:①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办理步骤: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录入变更信息;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受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3. 营业执照注销的清税流程
(1)提交申请。办理纳税人携带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到当地的办税服务厅提交注销申请,领取填写《清税申报表》,若是在当地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须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以及附表)。该部门人员核对各项资料之后将其推送到相关注销检查的职能部门,同时将该纳税人的清税申请信息提交给主管的地方税务局。
(2)税务检查。税务检查部门在确定申请纳税人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之后,将检查报告发回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将国税部门的检查结果录入税收征管系统,之后传递到主管的地税局,并且通知该申请纳税人将存在的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全部结清。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未开具的空白发票与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把已经开具的发票验旧、没有开具的发票缴销、收回发票的领购簿和税控设备,来确保票款两清无遗漏。
(3)信息注销。税务人员按照国税、地税的清税结果,确认纳税人已结清所有税务事项之后,把纳税人在税收征管系统内的信息作注销处理,并且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此证明一式三份,纳税人一份,其可以凭《清税证明》去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税务机关将同时将清税信息推送到工商、质检、国税和地税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中。
已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的税务注销流程就此结束。至于纳税人签署的委托划款协议、防伪税控等服务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只要纳税人在税务局注销了税务登记,就不需要再与服务单位交涉了。
“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的注销的内容如上,对于(三证合一)未领用发票、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即时办结,并且当场开具《清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