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一 理解税收基本理论
一、认识税收
税收是伴随着国家财政的产生而产生的,迄今已经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几千年的历史。税收是当今世界各国最重要的财政收入形式,其占各国财政收入的比例为60%~90%。因此,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税收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公民来说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税收具有其固有特征,具体包括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即税收“三性”,这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标志。凡不同时具备这3项特征的财政收入,都不能被称为税收。
1. 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是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法令实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抗。在对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权力:所有者权力和国家政治权力。前者依据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取得收入,后者凭借政治权力占有收入。税收的强制性是由它所依据的政治权力的强制性所决定的。在税收分配上,国家政治权力是高于所有权的。
2. 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不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必须指出,税收无偿性也是相对的,因为对个别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直接获得任何报偿,即税收不具有偿还性。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考察,税收的无偿性与财政支出的无偿性是并存的,这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3. 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就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包括征税对象、征收的数额或比例,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收。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应当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当纳税的行为,或拥有了应当纳税的财产,就必须按规定标准纳税。同样,征税机关也只能按规定标准征税,不得随意更改这个标准。
(二)税收的分类
对税种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主要包括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按计税依据分类、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及其转嫁归宿状况分类等。
1. 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可将税收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目的税类。流转税类,是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在商品劳务等流转环节征收,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其中,我国以增值税为主;所得税类,是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类,是对特定资源征收的各种税收,如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税类,是对特定财产征收的各种税收,如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行为目的税类,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
2. 按计税依据分类
按照计税依据,可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国家征税时,必须按照一定标准对课税对象的数量加以计量,即确定税基。确定税基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以实物量为课税标准确定税基;二是以货币量,即以价格为课税标准确定税基。采用前一种方法征收的税种称为从量税,采用后一种方法征收的税种称为从价税。
3.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在从价税中,按照税收与计税价格的关系,可将税收划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税金如果是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称为价内税;税金独立于计税价格之外的,称为价外税。例如,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则属于价外税。
4. 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可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凡税收负担不能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的税种为直接税;凡税收负担能够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税种为间接税。一般认为,所得税和财产税属于直接税,流转税则属于间接税。
此外,以税收管理权限为标准,全部税种可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与中央地方共享税;以课税形式的不同,可以将税种分为实物税与货币税等。
二、掌握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依法征税及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构成要素,指的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因素,它说明谁征税、向谁征、征多少及如何征的问题。税制要素一般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税基、税率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是3个基本要素。
1. 纳税人
纳税人亦称为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支付纳税人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应与负税人相区别。负税人,是指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税收负担不能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在税收负担可以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与负税人可能是分离的。
2.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物或行为。课税对象指明对什么征税,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因此,它反映了征税的广度。例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与征税对象有关的概念是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税应纳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是征税对象的数量表现。征税对象是征税的目的物,而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3. 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收负担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它反映了征税的深度。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率如下。
(1)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在具体运用上有统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两种。差别比例税率一般有3种类型:行业差别比例税率、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的税率。例如,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4)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目前我国主要税种适用税率情况见表1-1。
表1-1 目前我国税率适用情况
【案例1-1】
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的区别
虽然全额累进税率在调节收入方面,较比例税率更合理,但是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在两个级距的临界部位会出现税收负担增加不合理的现象。例如,甲年收入1000元,适用税率5%;乙年收入1001元,适用税率10%。则甲应纳税额为50元,乙应纳税额为100.1元。虽然乙取得的收入比甲只多1元,但要比甲多纳税50元,税收负担极不合理。对于这样的问题,可以用超额累进税率来解决,见表1-2。
表1-2 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如果要计算所得额为2500元的应纳税额,则
① 1000元适用税率5%,税额=1000×5%= 50(元)。
② 1000~2000元部分适用税率10%,税额=(2000-1000)×10%=100(元)。
③ 2000~3000元部分适用税率15%,2500元处于本级,税额=(2500-2000)×15%=75(元)。
总之,2500元应纳税额=50+100+75=225(元)。
由于依照超额累进税率定义应纳税额过于复杂,特别是征税对象数额越大时,适用税率越多,计算越复杂,这就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因此,在实践中,可采用速算扣除数法来计算。即
应纳税额=2500×15%-150=225(元)
4. 课税环节
课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环节,它规定了征纳行为在什么阶段发生。按课税环节多少,可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5.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国家开征的每一种税都明确规定了纳税期限。合理确定和严格执行纳税期限,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及时性有重要意义。
6. 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行业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待遇。除减免税外,还可通过设定起征点与免征额来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开始征税时税基的最低界限。税基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其全部税基计征税款。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税基中免于计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税基计征税款。
三、了解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1. 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有关规定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法律。
(2)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3)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税收部门规章。
(4)省级部门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2. 税收执法权
税收执法权是指税收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的权力。我国的税收执法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地方财政部门等。
我国现行(实际开征)的税收实体法体系由16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具体的税法体系见表1-3。
表1-3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3. 税务机构设置
税务机构设置见图1-1。
图1-1 我国税务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