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复检〔1〕
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不可概举。前检受弊,复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改正;果有大段违戾,不可依随。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不可据己见,便变易。
复检,如尸经多日,头面胖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叠出〔2〕,蛆虫咂食,委实坏烂,不通措手,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复检状申。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宜冲洗仔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
复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争论,未可给尸,且掘一坑,就所簟物尸安顿坑内,上以门扇盖,用土罨瘗作堆,周回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复,仍责看守状附案。
【注释】
〔1〕复检:复核检验、再检验。古代尸检制度严格,被杀死的,初检后都要由上一级官员复检,一般尸体也常要复检。现代法医尸体检验,只有在对检验结果有疑义或有遗漏时,才进行复检。同时,复检可多次进行。
〔2〕两眼叠出:尸体高度腐败征象之一。眼球内充满腐败气体而突出,与全脸肿胀、鼻粗唇厚、舌伸出、颈项粗大,构成巨人容貌。
【译文】
复检与初检没有不同的情况,才可作出结论备文上报。复检时,万一致命部位不清楚,损伤情况不一样,比如用药毒死作为病死之类,不可马虎上报。[如果]初检者受贿舞弊,复检的人怎么可以不用心审察呢?[否则]对自己恐怕也会有连累的啊!
复检结果与初检只有细微的不同,可以迁就改正;如果真有重大的出入,就不可依从随同。更需再三审问案件的关系人,如果大家都说可变改,才可以根据复检的结果与初检不同的事实、理由一并拟文申报。不能根据一己之见就变更改动。
复检时,如果尸体已经间隔很多天,头脸肿胀,皮肤毛发脱落,嘴唇外翻张开,两眼突出,蛆虫在尸体上涌动吮食,确实腐烂得无从下手,而且是刀刃伤、他物伤、拳手伤、脚踢伤,伤痕是在皮肉虚软的地方,才可以作出“无法复检”的结论,具文申报。如果他物伤、刀刃伤已使骨头伤损,就应该将尸体冲洗后仔细验看,并必须在验尸报告中说清楚致命原因,怎能随便作“无从检验”的结论向上司申报呢?
复检官复检完毕,如果有关各方都无异议,才可以将尸体交给死者亲属。死者无亲属的,交付当地保甲长负责掩埋,并命令他们看守,不准将尸骨火化或者让它散落。如果当事人对检验有争论,就不可将尸骨交与死者亲属。可以暂时挖一个坑,将它连同垫盖的东西一道安放在坑内,上面盖好门板,用土掩埋成坟堆,周围用石灰印打上印记,防备以后官府再来复检。仍旧需要责令看守人员立下字据附在案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