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初检
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卤莽。
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检时,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1〕,招上司问难。须仔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若委是经日久变动,方称尸首不任摆拨。
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候毕,周围用灰印,记有若干枚,交与守尸弓手〔2〕、耆正副、邻人看守,责状附案,交与复检。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要)[复]检异同。
【注释】
〔1〕无凭检验:即无法检验。古代验尸仅作尸表检查,如尸表已高度腐败溃烂,或被动物毁坏,一般就无法检验。现代法医学检验技术先进,可检验每个脏器组织及骨骼(包括毛发、牙齿),并进行毒物分析等。高度腐败的尸体、碎尸块、尸骨等,都有可能被检测到重要征象,为判断死因、死亡性质、死亡时间、死者身份等,提供依据。
〔2〕弓手:古时,维持地方治安的兵勇射手。
【译文】
对告状者切不可轻信,必须要经过详细检验,务必以事实为根据。
要挑选可信任的吏役公差,派他们去进行察访,如有非正常死亡等方面的说法,姑且听他们报告,自己再作研究决定。
要告诫手下人,不可鲁莽行事。
对尸体作初次检验,不允许随便就报称“尸首腐烂,不能检验”,并必须明确指出致死的要害原因。
凡是初次检验,如调查访问到确实是因争斗致死,虽然已经时隔多日,也不能定作“无从检验”,以免招致上级驳回。必须仔细检验出致命的伤损部位。如果确实是间隔时间太久而尸体腐烂不堪,才可报称尸首无法检验。
尸体经初次检验后,不论有无损伤,都应在验尸的地方铺垫竹席,将尸首安放在席子上,再用东西盖好。等到这些事做完,在周围盖上石灰印,记下灰印有多少枚,交给守尸的弓手、正副耆长、邻人看守,责令他们立下字据附在案卷里,交给复检官。以免发生再被人伤残破坏尸首的事。如果是疑难的检验,初检官就不能远离尸体,以防复检时发生与初检不一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