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
五 疑难杂说下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旁,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斫伤十余处。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俄而,居民赍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1〕,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骸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验,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即行就地检骨,先点检见得其他并无痕迹。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孔窍中出〔2〕,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验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3〕。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榉树皮罨成痕损,死后如他物所伤。何以验之?但看其痕里面须深墨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即是生前以榉皮罨成也。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着,痕损处虚肿,即非榉皮所罨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4〕,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乃死后罨之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更在审详原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临时裁之,必无疏误。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切须仔细验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检验最误人也。
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势力,须选惯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谨守分贴司,并随马行,饮食水火,令人监之,少休以待其来。不如是,则私请行矣。假使验得甚实,吏或受赂,其事亦变。官吏获罪犹庶几,变动事情,枉致人命,事实重焉!
应检验死人,诸处伤损并无,不是病状,难为定验者,先须勒下骨肉次弟等人状讫,然后剃除死人发髻,恐生前被人将刃物钉入囟门或脑中,杀害性命〔5〕。
被残害者,须检齿、舌、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有签刺筹害之类〔6〕。
凡检验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最须见得亲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间多有打死人后,以药灌入口中,诬以自服毒药〔7〕;亦有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者;亦有死后推入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或差互,利害不小。今须仔细点检死人在身痕伤,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凭实迹,方可保明。
【注释】
〔1〕蝇子集聚:这是《洗冤集录》中有名的案例,判断致伤物的一种间接方法。未洗干净的杀人凶器有血腥味,能引来嗅觉灵敏的苍蝇,为侦查指出方向。在科学技术尚不发达的古代,这种生物识别法还是有作用的,检验官能这样做,不能不说是科学之举。但是,某物件能引蝇叮,非局限血腥味,即使血腥味,也不一定就是人血,若为人血,也不一定与本案有关,所以这种生物识别法有很大的局限性。现代法医学手段已经很丰富,对致伤物有无人血及体源认定,运用血清免疫学原理及技术方法、DNA检测、光电仪器分析等,检验灵敏,结果可靠。
〔2〕颅骨灌水验沙,古代检验溺死的方法之一。人的耳、鼻、口通咽。死者生前落水时在憋气到最大限度之后,本能地出现大力吸气动作,从而吸进水及泥沙(如有泥沙的话),这泥沙不但可存在鼻腔、咽、喉及气管以下呼吸道,还可进入副鼻窦,甚至往耳咽管到中耳。经向颅脑灌水,这些孔道就有可能流出泥沙。在古代能进行这种检验,在一定程度上是可取的。然而,此种征象非溺死特有,亦非固有。死后入水,泥沙亦可沉积于鼻孔、耳道等穴道,向颅腔灌水,从这些穴道流出的水当然亦会有泥沙。另一方面,如水清而深,溺死者未沉底,或河床(水底)干净,即无泥沙吸入,灌水试验当然无阳性可言。
〔3〕龟胸:即鸡胸,胸骨及肋骨发育畸形,以胸骨为中线凸出而得名,多见于佝偻病。这是古人进行尸源认定(个人识别)的例子,有其科学性。当时人类学尚处在很不完善的阶段,能以骨骼识别尸源,确是了不起。现代法医学对尸骨的身份认定,广泛运用体质人类学理论及技术手段,以及染色体、DNA检验等,能确认性别、身高、骨骼特征以及年龄等。
〔4〕榉皮:榉树为榆科植物,落叶乔木,皮叶入药,用皮叶捣碎敷皮肤,使表皮染成青紫色,似皮下出血,还能腐蚀皮肤,但切开皮肤无凝血状。
〔5〕囟门:颅腔由八块颅骨接合而成。新生儿颅骨生前发育过程中尚未接合的较大间隙,称囟门。有额囟(前囟、额骨与左右顶骨接合处)、枕囟(后囟,枕骨与左右顶骨接合处),此外还有乳突囟、蝶囟。在儿童期前后囟门均已闭合,本处指的可能是其部位,并非未闭合的囟门。
〔6〕签刺:细长尖硬物刺入组织。古代法医学检验已注意到尖物刺入自然孔道的隐蔽作案手段。但书中所述部位被刺,如果未伤及重要器官,不一定会致死,如刺指(趾)尖,虽疼痛难忍,但一般不致命,刺入耳、舌、鼻内,一般亦不致命,即使刺入颅内,不伤及生命中枢及大血管,亦可不死。
〔7〕“以药灌入口中……”句:死后灌药,一种对死亡性质的伪装手段。本书这段话足见我国古代法医学的先进。强调对死因及死亡性质的认定,必须在详细检验的基础上作出,这观点对今天法医学检验仍有指导意义。死后灌药,伪装自杀或意外死亡,当今还经常遇到,如扼颈致死后,往嘴里灌杀虫剂之类味道很浓的有毒物质,粗心的检验者,一嗅到死者口腔有浓郁的似某种毒物的气味,就忽视了其他检验,结果上当受骗。
【译文】
有个检验官检验被杀死在路边的尸体,起初他怀疑是被盗贼所杀,经查点随身衣服财物都在,全身被镰刀砍伤十多处。检验官说:“盗贼杀人只是为了抢夺财物,现在财物都在而刀伤很多,不是仇杀又是什么?”于是叫随从人员退下去,唤死者的妻子来问:“你丈夫向来与什么人冤仇最深?”回答说:“我丈夫与人从来没有冤仇,只是前几天有某甲前来借钱,没借给他。他曾扬言限期取钱,但与他并不是冤仇很深。”检验官心中暗暗记住了某甲的住处,于是就派了许多差人分头告示某甲附近的居民:“各家所有镰刀统统拿出来,立即呈交检验。如果有隐藏不交的,必然是杀人凶手,一定要彻底追究查办。”一会儿,居民送缴来镰刀七八十把。检验官吩咐排列地上。当时正是盛夏暑热天气,其中有一把镰刀,许多苍蝇飞来聚集在上面。检验官指着这把镰刀问:“这把镰刀是谁的?”当即有一人出来承认是他的,此人就是借债没借到而扬言限期要钱的人。于是立即将此人逮捕审问,此人不服罪。检验官指着这把镰刀叫他自己去看:“其他人的镰刀上都没有苍蝇,现在你杀了人,镰刀上的血腥气还在,所以苍蝇聚集在上面,难道这可以隐瞒得了吗?”左右围观的人都禁不住发出叹服声,那个杀人凶犯也只好叩头认罪。
从前深水池中有个淹死的人,事情隔了很久,由于事情关系到一个有钱有势的大户人家,因仇事才被人揭发出来。预审官所看到的尸体皮肉都烂掉了,只有髑髅、骸骨还在。上司多次派官,可谁也不肯去检验,督责了好几个人,才有一位官员愿意承担验尸工作。这位官员便到当地检验尸骸。他先点检一遍骨头,并没有发现骨骸上什么损伤痕迹,就将髑髅洗干净,用盛着干净热水的瓶子慢慢地向它灌水,水从脑门穴流进去,细看有没有细泥沙屑从鼻孔洞中流出,以便根据发生的现象来判定是不是生前落水淹死的。因为凡是生前落水淹死的,就会由于鼻孔的呼吸,吸进水中的沙土,死后扔到水中的就没有这种现象。
广西有个凶徒谋杀了一个小和尚,并抢夺了他携带的财物。案发时离行凶日期已有很长时间了。凶犯已经招供认罪:“打劫后就把他推到水中。”县尉派人打捞,也在河流下游捞到尸体,肌肉已经烂尽了,只剩骸骨,不能辨认检验。承审官员始终怀疑这是一种巧合,不敢处刑断案。后来因翻阅案卷,看到初验预审官收到的死者血亲所作的供述,说他的弟弟生来就是龟胸而又矮小。于是派官员复验,尸骸胸骨正是这样,才敢定案判刑。
南方的百姓,常会为小小的争执就自杀而图谋诬赖对方,这样的事情是很多的。诬赖的办法是先用榉树皮捣烂敷在皮肤上伪装成伤痕,自杀身死后就像是用他物打伤的。怎样来检验鉴别它呢?只要验看那“伤痕”里面是深黑色、四边青红,散成一块痕迹,而又不浮肿的,这就是生前用榉树皮敷成的假伤痕。因为人活着血脉流通,与榉皮汁相互作用就会形成这样的痕迹。如果用手按捺伤痕处,有浮肿现象的,就不是用榉树皮敷装的假伤。如果是死后用榉树皮敷上的,就没有向四边扩散开来的青红色,只微微呈现黑色,而按捺伤痕处也不会感到紧硬,这样的伤痕就是死后敷装成的。这是由于人死后血脉不流通,致使榉皮汁不能发挥效用的缘故。处理这类案件,更重要的是在于审察清楚案子的原始情节,验看尸体伤痕哪边长哪边短,是否符合凶器打击部位的大小尺寸,办案时要全面审查分析,这样才一定不会有差错。
凡是死尸肥壮,没有伤痕,又不黄瘦,不能定作生病死亡;又有的尸体没有伤痕,只是黄瘦,也不能仅仅根据所见现象就作为生病死亡来检验完事,务必要仔细检验确定由于什么原因致死的。这类尸体的检验是最容易出错误人的。
凡是对疑难尸体的检验,以及争执双方都有势力的,一定要挑选老练成熟的检尸人员和有品行、小心谨慎、安分守法的文书,并让他们紧紧跟在检验官的坐骑左右行走。若逢吃饭、大小便,都要派人监视,检验官可稍作休息,等他们回来后再一同行动。如果不这样做,那么私下托情的事情就会发生了。即使检验出真实的死因,而吏役如接受了贿赂,那么案情事实也会有改变的。承办官员因此获罪倒还在其次,变动了案情事实,枉杀无辜,后果就实在太严重了!
应该受检验的死者,各处都没有伤痕,又不呈现病死的情状,难以作出检验结论的,先要勒令死者的亲属等人依次立据,然后剃掉死人发髻验看,恐怕生前被人用尖锐的器物钉入囟门或脑中,而被杀害性命。
被残酷杀害而死亡的,必须检验牙齿、舌头、耳朵、鼻孔内,或手指足趾甲中,是否有签刺入而杀害致命的情节。
凡是检验尸体,对于被认定是被殴打后服毒身死、被殴打后自己上吊身亡以及被殴打后投水自杀之类的案件,最需要验看清楚确切,才可以呈报上司。社会上常有打死人以后,用药灌进死人嘴里,伪装成服毒自杀的;也有人死后用绳索将死人吊起来,假装成生前上吊自杀的;还有人死后把死人推在水中,假装成自己投水死的。检验这类尸体,如一有差错,危害不小。因此必须一处一处地仔细检验死者身上的伤痕,如果没有伤及要害致命的部位,那么,被打后自己上吊、自己投水及自服毒药自杀等等认定,都必须要有真凭实据,才可以作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