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洛克的困惑:莎士比亚与早期现代英国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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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然法的重重困境

从近代法理学角度看,自然法本身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它既可以是习惯法,也可以是神之律法,同时也可以是人类永恒理性所设计的法律,甚至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古希腊和罗马人虽然不难用自然和理性的观念去理解宇宙秩序,并形成宇宙乃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的概念,但这种自然理性一旦被引入人类社会,即变得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为了给暗杀凯撒奠定“理论”和“舆论”基础,凯歇斯首先需要把“不朽的”凯撒从神坛上拉下来:“我生下来就跟凯撒同样的自由;您也是一样。我们都跟他同样地享受过,同样地能够忍耐冬天的寒冷。”(1.2.99—101)。不但如此,凯歇斯接着指出,凯撒不但是和常人一样的血肉之躯,甚至还有其懦弱、无助的一面。(1.2.102—130)剧中凯歇斯自称奉行伊壁鸠鲁哲学(5.1.76),但此处他的论调与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却是暗合的。在人类一体的世界主义观念中,斯多葛主义认为人都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一个相同的类,在这种意义上,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都具有与永恒的神具有共同的理性,都受同一个自然法支配。因此,所有的人,无论其出身、种族、财富以及社会地位如何不同,在都具有自然赋予的理性这一点上他们都是相同的,作为一个人,他们都是平等的。这一点布鲁图斯也说得十分清楚:“布鲁图斯宁愿做一个乡野的贱民,不愿在这种将要加到我们身上来的难堪的重压之下自命为罗马的儿子。”(1.2.173—176)。然而纵观全剧不难看出,凯歇斯的兴趣远非追求永恒的理性,抑或亘古不变的自然法,而是推翻凯撒的个人统治。

何为“自然”?自然法以何种方式影射、影响、作用于人类社会?人们如何正确解读自然法,进而形成规范性的行为准则?这些问题始终若隐若现于《裘力斯·凯撒》全剧始末,天才的莎士比亚以极富张力的戏剧形式演绎了剧中形形色色人物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该剧中西塞罗因“说的是希腊话”而曲高和寡(1.2.274),他所宣扬的永恒神圣的自然法最终也未能挽救行将就木的罗马共和制度。与西塞罗的命运相同,布鲁图斯所珍视的理性原则也不但一再遭到破坏,而且在错综复杂的政局之中显得格外苍白无力。莎士比亚总是不露痕迹地把自己的政治立场隐藏起来,但似乎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即《裘力斯·凯撒》一剧自始至终都表明,布鲁图斯被卷入这场政治事件完全是悲剧性的。在刺杀凯撒前夜的黎明破晓之际,反叛者自以为将把罗马引入一个新纪元的时刻,他们甚至连太阳从哪个方向升起都会争论不休,从而使整场戏都充满了反讽与象征含义。当反叛者众说纷纭、难分伯仲之际,凯歇斯一句“这儿我用剑指着的所在,就是太阳升起的地方”(2.1.105)最终决定了太阳升起的方向。整个剧本传达的政治信息浓缩为一个隐喻:罗马共和国的命运似乎都维系于凯歇斯的刀锋之上。[1]

西塞罗从自然法理念出发认为法要体现正义,“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避免做坏事。”[2]西塞罗猛烈抨击了那些视所有基于人民的决议和法律的东西为正义的观点,“如果正义在于服从成文法律和人民的决议,如果正像那些哲学家断言的那样一切都应以是否有利来衡量,那么这些法律便会遭到任何一个人的蔑视和破坏,如果他认为这样对他有利,只要他可能这样做”[3]。或者说,如果人们都仅仅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一切事物的原因”,其结果往往是人因为私利和激情误导而背离自然法,并最终走向法律的反面。

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一致的正确理性”,“真正的法律放之四海而皆准,亘古不变,永恒长存。”一个人并不需要他人为其阐释法律,人只要转向自身就可以发现法律的存在。不难发现,《裘力斯·凯撒》剧中最富于自省精神,并一生都致力于完善自我、认识自我的人非布鲁图斯莫属。然而如众多评论家指出,布鲁图斯远远没有达到真正认识自我的境界,更遑论成为柏拉图所谓的“哲学家王”了:“布鲁图斯的哲学使他自视过高,赋予他超越同僚的声望,同时他和蔼可亲的天性感动着日常生活中交往的众人,但他人性里的这两个部分并不协调。他从未真正了解过自己,他身上大部分美好的品质违背了他的信仰。”[4]

该剧第一场戏中,凯歇斯曾向布鲁图斯提出一个颇为意味深长的问题:

凯歇斯:告诉我,好布鲁图斯,您能够瞧见您自己的脸吗?

布鲁图斯:不,凯歇斯;因为眼睛不能瞧见它自己,必须借着反射,借着外物的力量。

凯歇斯:不错,布鲁图斯,可惜您却没有这样的镜子,可以把您隐藏着的贤德照到您的眼里,让您看见您自己的影子。(1.2.53—59)

众所周知,“认识你自己”是哲学家苏格拉底毕生的执着追求,然而凯歇斯在反问布鲁图斯的同时,对古希腊的先哲也提出了质疑。“认识你自己”固然可以成为大哲学家终生追求的美好理想,然而问题在于人如何实现这种自知?凯歇斯的诘问无意中触及了希腊哲学中有关真理的中心问题。20世纪俄国著名思想家列夫·舍斯托夫(LevShestov)在讨论人如何认识自己这个问题时,指出了“知”与“评判”的分别。舍斯托夫认为,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听到“这个人并了解自己,可我了解他”的说法,然而这种了解并非哲学意义上的“认识”,而是按照如“诚实”“勇敢”“高贵”等固有的社会价值标准对认识对象的某种“评判”。[5]按照舍斯托夫的区分方法,凯歇斯显然并非真的比布鲁图斯更了解布鲁图斯,相反,凯歇斯更多是利用布鲁图斯对于罗马祖先(剧中的另一个潜在的“布鲁图斯”)的推崇,甚至对于名声的追求,引诱、唆使其加入刺杀凯撒行动中。

这场戏接近结束时,凯歇斯有一段戏剧独白,也是他整部戏中唯一一段独白,颇令人费解:“好,布鲁图斯,你是个仁人义士;可是我知道你的高贵的天性却可以被人诱入歧途;所以正直的人必须和正直的人为伍,因为谁是那样刚强,能够不受诱惑呢?”(1.2.302—306)。凯歇斯口口声声要做布鲁图斯的一面镜子,照出后者“隐藏着的贤德”,但布鲁图斯一转身离开,他的语气却几乎转变为一个“引诱者”。这段著名的独白不但使凯歇斯品性动机打上了问号,而且对布鲁图斯“高贵的天性”也未尝不是一种解构。通过凯歇斯这面镜子,布鲁图斯显然无法客观、全面地认识自己,更不消说凯歇斯后来甚至不惜伪造信件来混淆布鲁图斯的视听了。布鲁图斯无法获得纯粹中立、全面的自我认知,罗马平民在安东尼的鼓惑之下也不但无法获得“真”与“善”的概念,而且迅速堕落为一群极具破坏力的暴民,内战也接踵而来。

如前文所述,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并非某种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或正义等。西塞罗法律观念的终结点是人神共有的理性,也只是这个理性才使得他的法律思想更适合于罗马社会的需要。西塞罗认为,违背自然法的人实际上是在“逃避自我,否认自己的本性”。[6]然而,如果真正的法律已经刻在了人类的灵魂之中,那么为什么还存在错误的阐释?西塞罗把法律与正义和自然等同起来,并主张每个人都可以依靠直觉获得真正的法律,但他并没有考虑到人本身的局限和弱点,而且也未能解释,既然法律存在于每个人的灵魂之中,世俗律法的存在还有何必要。在某种意义上,斯多葛学派思想在现实政治中实效的原因在于,斯多葛学派试图让每个人都成为斯多葛主义学派式的“圣者”,这种解决方法既建立在对人性完满的假设前提之上,也远远高估了一般大众的智力和道德水平。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中,其主要侧重点是宇宙的秩序(理性的同义词),而不是一套法律规范,因此并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何为“真正的法律”,如何将之付诸法律实践之中,这些问题在西塞罗看来似乎是显而易见、不言自明的。如雪利·罗宾·莱特文(Shirley Robin Letwin)指出,柏拉图希望建立一个由哲学家为王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甚至最有智慧的统治者也很难成为哲学家王,因此更强调法治,而西塞罗所关心的从来不是法治的问题。西塞罗把法律直接等同于智慧和正义,但却从未考虑过他所谓永恒的自然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也没有考虑如何将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实施于瞬息万变的人类社会之中。该剧中布鲁图斯是一个斯多葛学派的虔诚信奉者,恪守理性原则几乎成为他全部的精神生活。然而剧中布鲁图斯只有民主自由的抽象概念,而没有社会正义的目标,更遑论社会新秩序和新结构的设想了。洛文塔尔也认为:“毫无疑问,那些阴谋家的行动基于一个假设,他们也是按照这个假设行动的。这个假设就是:共和国要想得到健康恢复,凯撒必须死亡,仅此而已。我们吃惊地发现,罗马的衰落没有得到任何深入的反省,也没有任何关于改革的全面计划。”[7]布鲁图斯喜欢思考抽象意义的平等、自由,却无力面对错综复杂的政治局面。这不仅表现在策划刺杀凯撒的整个事件中,布鲁图斯接二连三地犯了一系列致命的错误,还在于他根本没有考虑凯撒死后,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来稳定罗马的共和制度。换句话说,布鲁图斯始终在幻想推翻“一个可能的独裁者”,除了恪守理性为最高法则以外,对如何保障一个自由、平等、民主的罗马共和制则毫无所知。

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在广泛考察美国的民主制度以后,即预测民主制度有蜕变为集体暴政的危险。为防止民主制度的这一先天不足,法治规范以及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民主精神如不结合法学家精神,我怀疑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8]不幸的是,《裘力斯·凯撒》剧中唯一的自然法思想家西塞罗不但曲高和寡,而且他宣扬的自然法因为缺乏起码的法律实效,最终未能挽救濒危的罗马共和制度。《裘力斯·凯撒》整个剧中自始至终都透露出莎士比亚对罗马民主制的怀疑和反讽。在某种意义上,该剧在讲述罗马共和制衰败历史的同时,既上演了一场“多数决”下直接民主政治的悲剧,也宣告了自然法思想古罗马政治实践中的彻底失效。

[1] Goddard,Harold C.TheMeaningofShakespeare,p.317.

[2] 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第104页。

[3] 同上书,第188页。

[4] 阿兰·布鲁姆、哈瑞·雅法:《莎士比亚的政治》,第94页。

[5] 列夫·舍斯托夫:《在约伯的天平上》,董友、徐荣庆、刘继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66—168页。

[6] 转引自Letwin,Shirly Robin.OntheHistoryofIdeaofLaw,p.46.

[7] 洛文塔尔:“莎士比亚的凯撒计划”,杜佳译,《莎士比亚笔下的王者》,第51页。

[8]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3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