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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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计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然而1999年以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为寻求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开始了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探索,国家有关部门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的相关规定。审计的内容也就随之扩大到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的考核上。这些规定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委托政府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尽管在国有资产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政府审计机关开展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对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情况下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其难度较大。这主要是由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人选的产生方式决定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重要的负责人应当是专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现状及企业的发展前景承担责任。但主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上实行的是任命制,而任命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管理的部门也是政府的职能部门甚至是党的组织机构。这样,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不是职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而成了准政府官员,很多国有企业的老总甚至是部级干部,级别高于来审计的部门领导。

对审计人员来说,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既是企业领导,又是被审计对象的身份不确定性决定了其行为责任的难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难度增大。具体来讲,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为责任的难确定性主要表现在难以从经济管理的角度对其行为进行定性,因此,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定性也就只能主要从勤政、廉政的角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