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完善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议
一、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
企业产权交易要全面合理地展开,必须简明地用价值概念表示财产的价格,因此,资产评估是产权交易的基础环节。科学、合理的资产评估方法,市场化的资产评估手段,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描述国有资产的价值。
国际上通行的对目标企业的价格分析方法有多种,一般来说有成本法(清算价格法、净资产法、重置价值法)、市场比较法(公开交易价格法、相似公司对比分析法)和收益法(市盈率倍数法、股利资本化法、现金流量法)。不同的方法得到的企业价值数据不同。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是对比分析法和现金流量法。
对比分析法是将一个企业的价值与具有相似特点的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进行比较,以确定一个企业的总体价值,在此基础上,加上一个可控制的溢价,作为企业定价依据。对比分析法的内容力求全面,可包括收入和利润的增长状况、利润率、资产收益率、股本收益率、营运资本和杠杆比率、存货和资产周转率、现金流量支付倍数、市场价值和账面价值比率等等。具体的指标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选择组合,这种方法可以避开对企业某些单项资产评估的困难,侧重从企业的市场营利能力或潜力来分析企业的价值。
现金流量法是用未来一段时间内目标企业的一系列现金流量的现值与该企业的初期现金投资支出进行比较,确定并购是否有利。它是一种动态的分析,但其缺点在于未来现金流和折现率的不确定性。
两种方法侧重点不同,比较分析法用于决定并购所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而现金流量法则用于分析在可接受的并购成本下,并购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也可以用来估计收购方在不减少股东财富的条件下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通常两者结合更好。
二、确保完整的评估范围
如前文所述,我国在产权改革过程中,有些资产虽然进行了评估,但由于评估范围不完整,忽视了对无形资产、账外资产等的评估,导致资产评估结果不实,严重低估国有资产,甚至使多年艰苦经营形成的优质无形资产被白白浪费,或被别有用心的人窃取,许多体制性原因形成的账外资产流入私人腰包。
因此,在资产评估过程中,除了采取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之外,还必须重视资产评估范围的完整性:
(一)重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
如前文所述,无形资产是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必须给予估值,否则资产评估价值肯定远远低于应有的市场价值,使产权交易的定价基础不准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现实操作中,无形资产往往被低估或漏评,其主要原因是无形资产本身估价困难,难以市场化。按我国现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可根据所评估的无形资产的具体类型、特点、评估目的以及外部市场环境等具体情况,选用现行市价法或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但实际上,由于无形资产本身的独特性质,操作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某些无形资产可能与有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甚至企业整体一起购入,不能独立存在,且未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故不能对其单独进行评估核算;无形资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大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存在可以替代或参照对比的同类资产,故不能采用现行市价法估算;无形资产有的是企业本身的商誉,如高水平的员工素质、特殊的客户关系、优异的地理位置、良好的公共关系、较高的信用等级、信得过的产品质量等,不是可以购买得到的,因此又很难适用重置成本法。
这些特点的存在,意味着采取上述任何一种评估方法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可能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这无疑会极大地贬低企业的价值,导致虽然进行资产评估,但由于资产评估结果不公允,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所以,在评估实践中,可根据无形资产的不同特性,分别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比如,对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可辨认的无形资产采用现行市价法或者重置成本法;而对于商誉等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则采用收益现值法,与企业资产组成一个整体,对整体进行资产评估。新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强调了对“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评估,但是这还不是指完全意义上的无形资产的评估。
(二)加强账外资产的评估
由于体制性原因,很多国有企业都保留有账外资产。在改制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的领导故意隐匿这些资产,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将账外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而没有将这类资产告知评估机构,使这些账外资产漏评。在评估结束之后,便顺理成章地占为己有。
因此,在国企改制中,必须加强国企领导者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使其明白告知己有账外资产,并逐步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账外资产。加强清产核资,将账外资产纳入资产评估的范围。
总之,只有采取科学合理的资产评估方法、执行完整的评估范围,才能得出较为恰当、准确的评估价值,才能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产权交易的基础,才能真正起到资产评估的公证功能,才能保证产权交易的公平进行。
三、完善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立法
资产评估是产权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资产评估得出的正确结论,产权交易便无章可循,因此,市场竞价是资产评估的延伸和应用,也是对资产评估工作的检验。只有遵循严格的市场操作手段和程序,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才可能得出公允的评估价值,才能作为市场交易的基价。
当然,评估工作并不是产权交易的全部:2004年11月,第六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向公众展示了黑龙江黑乳集团国有产权进场公开竞价转让使国有资产实现大幅度增值的成功案例。黑乳集团整体产权评估净资产1734万元,扣除不良资产损失3724万元后,净资产为负1990万元,加上商誉无形资产评估值6090万元,实际净资产共4100万元。黑龙江省政府采取竞价转让方式为黑乳集团选择受让方,进入产权市场,由黑龙江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操作。最后的竞价转让以7900万元成交,实现国有资产增值3800万元,比底价增值194%。
黑乳集团的产权转让,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启示,那就是:在国有产权交易中,竞价转让作为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一种公平交易方式,能真正体现出产权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必须在产权交易中推广。另外,国资委的调查显示,进场后通过竞价得到的出价比评估价要高出20%左右。
因此,通过进场交易、价格竞争形成的产权交易价格,对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有序转让意义重大。
不论是德国托管局的实践,还是波兰、匈牙利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各具特色的改革模式,都遵循了立法先行的原则。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至今,无法可依仍然是困扰改革的突出问题;再者,最近理论界之所以会出现关于“合法性与国企改革”的热点讨论,也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社会问题比较多,包括国企改革中公平性的缺失等,而这些问题产生的最重要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因此,目前应尽快建立有关国有资产定价机制和国有产权交易的法律,以便使国有资产转让定价有法可依,各地产权交易能在统一的法律尺度下进行。
(一)加快资产评估立法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法制环境不完善,资产评估行业法律地位不健全。十多年来,我国在资产评估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形成了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主干,以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资产评估的规章制度为主体,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为补充的资产评估法规体系,《企业国有资产法》尽管就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规定只有四条,但是毕竟就该方面内容作了专节规定,这对于提升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法律地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资产评估法制建设与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队伍建设的需要还相差甚远。
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正遭遇“法制瓶颈”。正如前文所述,我国资产评估法律层级较低,多数规定还不能称其为“法”,大量有关资产评估行业的规定都体现在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中,由于各行政部门职能交叉和利益冲突,法规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给资产评估行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既限制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空间,也不利于资产评估行业的自我规范。
资产评估立法,首先要明确资产评估方法的科学、合理。资产评估方法是资产评估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只有保证评估方法的科学、合理,才能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公允,所以,资产评估立法首先要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采取何种评估方法,必须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执业程序和规范给予严格的规定,不能给予资产评估机构任意选择评估方法的权利。
其次,要立法保证资产评估范围的完整性。目前的规定虽然规定了评估范围包括所有的资产,但由于执行过程中有很多漏洞,使得无形资产和账外资产经常被漏评或者不评,造成无形资产毁损、流失到私人或者外国投资者手中。在资产评估立法中,要着重强调评估范围的完整性。
再次,评估立法必须严格强调操作程序的规范性。只有操作规范,才能防止一些暗箱操作行为发生,才能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才能做到独立、客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
(1)必须从规范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入手,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资产评估技术准则。资产评估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如果缺乏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就会使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缺乏应有的职业保护,使其承受不公平的待遇和工作环境。因此,为保护其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建立完备的准则体系对资产评估师执业加以保护,使其权、责、利相统一。
(2)必须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应制定资产评估的行业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标准,充分发挥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产权交易的中介组织的作用,按照不同资产的特征和操作规则认真评估各种国有资产,防止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的低作价、乱作价、政府干预压价等现象的发生。
(3)必须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对资产评估人员要制定相应的道德准则和管理办法,使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推行和完善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和发展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制度,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保证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综上,我们认为,要完善资产评估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在流转中保值、增值,必须加快资产评估立法,加强评估行业的法制建设,尽快形成一套完整且实用的法律体系,统一各种资格行业的执业规则,树立资产评估行业的整体形象。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既要考虑解决资产评估执业中的技术问题,又要考虑资产评估面临的社会经济实践的需要,同时要借鉴其他中介行业和国际评估行业法律制定的有益经验;根据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不断变化的新情况,适时制定新的准则,并对已经过时的准则及时进行修正或废止。
(二)尽快丰富《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如前文所述,《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对于提升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法律地位有着突出意义,但是目前《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规定过于单薄,尚未详细规定国有资产改制、清产核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具体问题,实践急需《企业国有资产法》尽快丰富在该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制定《产权交易法》
产权交易是实现产权流动的重要手段,及时、公开披露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信息,是保证国企产权交易公正、透明的前提。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缺乏规范的产权市场,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大都选择“面对面”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缺乏竞争、监督和公开,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将交易纳入产权交易市场,制止国有资产的私下交易,使国有资产在公开的交易场所,通过公平的竞价机制,得到公正的交易结果,保证国有资产的交易价格是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结果。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必须尽快制定《产权交易法》。首先,要明确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使其价格发现功能和市场评价机制得到正常的发挥;其次,应严格规定产权交易的程序,强制要求所有的产权交易必须进场,必须在规定的媒体公开披露信息;再次,要实施特定部门对产权交易结果的监控,使得国有资产减少在交易中流失的可能性;最后,要逐步将外资并购纳入产权交易市场的轨道。只有这样,才能尽快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使产权交易市场化、法制化。
同时,要注意《产权交易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必须相辅相成,不得互相牵制,更不得相互违背,以免有人利用法律的漏洞侵吞国有资产,或者操作者无所适从。
(四)建立“随诉随理”机制
郎咸平教授认为,国家的强盛在于信托责任和严刑峻法,严刑峻法使得社会变得有秩序、有纪律,从而增强社会的信托责任。笔者非常赞同郎教授的这一论点:再好的法律法规,如果执法不严,等于无法。在以往的产权改革中发生的越权、越轨行为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之所以久拖不决,原因在于执法不严以及缺乏执行主体。
因此,在今后大力推进国企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进程中,一定要做到依法改制、依法监管、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媒体将国企产权改革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曝光,或者群众发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群众就可以到检察院、法院检举,检察院、法院应当受理,而且应当依法办案,不搞特权主义。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者严惩不贷,切实捍卫国有资产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五)制定和颁布《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对专业评估师的行为进行立法控制
包括两方面:其一是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规范,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认证和管理、资产评估人员的行业准入制度、执业资格的认证与管理等。其二是资产评估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法律规范。这是指对资产评估业的实际操作行为加以指导和监督的管理部门主要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方法和工作规程进行合规性审查,以保证评估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