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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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的现状和问题

作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种形式,一些地方和企业实行了MBO或经营者持股的做法,无疑,这一改革对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管理者自卖自买、自行定价;二是以国有资产作为融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本处着重研究第一个方面,即管理者自买自卖、自行定价,以反映资产评估在我国国企产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国资委在2004年8月至11月的MBO调研中发现以下问题:没有实行离任审计,管理者本人参与甚至“主持”收购活动;有的经营者为造成企业经营业绩下滑假象,甚至虚构成本和债务;有的与中介机构串通,低估、隐匿资产;在产权转让中不进场交易,或者虽进场但提出指向管理层的受让条件;有的让客户向改制企业预付款,再由管理层借款用于收购;有的以拟收购的国有产权或国有企业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担保,转嫁风险;有的企业在转让前留一部分股权优惠转让给管理层和职工持有。

很多上市公司MBO的资料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是由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由于效益低下、内部人控制等现象,部分上市公司实行了管理层收购办法,以期实现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退出。通过管理层收购的价格及其与每股净资产的比较,可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的“净资产情结”,它们在改革过程中根本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即使进行评估也不按照评估结果操作,存在很大的资产流失的空间和可能。更有甚者,管理层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故意隐瞒资产,使资产不进入评估程序,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在吸引外资参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资产流失更为严重:一些地方负责人为了急于出政绩和创造“财”机,在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为了遂外商之愿,往往以有意无意的牺牲国有资产为代价。表现在:

一是不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资委有关人士披露,每年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中方资产应评而未评的约占应评总数的90%左右:如1992年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国有企业约1万家,其中经资产评估立项的为2900家,其评估值比账面净值平均增加75%,有6000家国有企业未经资产评估而以862.64亿元的出资额与外商合资,若按平均增值75%计算,国有资产因未评估而造成的损失约为646.98亿元。

二是少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拥有资产4.3亿元的北方某国有大型制药厂与外商洽谈合资,外商投资27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25亿元,却要占合资后企业的51%股权,就此无端造成1.6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1]

非上市公司在所有者缺位、缺少社会公众监督的情况下进行改制,资产流失的现象和严重程度就更加可想而知:

据新华网山东频道记者张晓晶、师明报道,济南市历下区一家国有房地产公司经理尹伟山和财务人员高篙在公司改制以前,出于避税等原因,将450余万元商品房销售收入转移账外,放在个人存折上,形成“账外资金”,在改制过程中有意隐瞒这部分资金,使这笔巨款未被纳入资产评估范围。这部分“账外资金”,在改制完成前后,一部分被两人归还了个人借款,一部分被当做两人的投资款,投入改制后的公司,作为两人的个人股份。这些情况在公司改制前后账面都没有反映。

浙江省台州市某燃料公司(国有性质)2000年初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燃料公司经理徐某明知本公司的应付账户中有三笔共计47万元是前几年虚设的,但未向评估人员说明,从而使评估人员将这三笔款项作为应付款评估予以确认。改制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燃料公司资产在公司21名职工中平均配股,徐某和另外5名职工收购了其他16名职工的全部股份,此后,徐某明知资产评估中存在虚报负债的情况,但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而是积极办理公司产权转移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2004年1月6日,剑南春集团“民营化改制方案”获得四川省财政厅批复,管理层持股的四川同盛投资公司将出资6.46亿元,控股剑南春集团69.54%股份,而剑南春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乔天明亦是同盛投资的大股东。截至2002年12月底,剑南春集团总资产285455万元,净资产130920万元,而华衡资产评估事务所6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剑南春集团截至2003年3月底,总资产为196132.69万元,净资产120189.17万元。短短3个月,剑南春集团总资产“缩水”将近9亿元。

另外,无形资产漏评现象更为严重。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到1993年底,全国中外合资企业共163500家,其中登记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只有60家,这60家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值为16.6亿元。[2]

以上案例分别从上市公司改制、吸引外资、非上市公司改制三个方面,包括无形资产、账外资产、有形资产、负债等各方面的评估,反映了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流失的严重程度。可见,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大的漏洞,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估方法不科学

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虽然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但由于评估行业标准不一致、方法相对落后,各资产评估公司往往按照自己的标准和被评估公司的要求进行评估,而没有采取相对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导致评估价格不能反映资产价值,不能作为产权交易的基础。

(一)固定资产评估方法不正确

目前对企业资产的评估主要限于有形资产的评估,其中在对有形资产中比例最大的固定资产评估时,常采用账面净值法,即完全按照企业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计算,不作任何调整。这种方法易于操作,但是账面价值反映的是企业过去的静态指标,不能动态地反映企业未来的运营情况,而资本市场的定价从来都不是依据账面价值,而是依据企业潜在的营利能力及未来收益的现金流来预计的,所以,以账面价值法得出的资产评估结果难以作为并购定价决策的参考。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在资产评估方法的问题上,政府虽然用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评估方法,但由于我国资产评估机构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并没有遵循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是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或现行市价法,有的甚至故意使用破产清算法,很少使用适合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收益现值法,造成资产评估结果不合理,不能公允反映资产价值或企业整体价值。

(二)土地的定价不合理

从理论上说,土地的价格至少有两种计算概念。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土地价格同土地的地租或收益成正比,与当时的银行存款利率成反比,而且土地收益呈现级差性。西方经济学是使用供求关系决定土地价格的,同样认为土地价格具有级差性。在生产要素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土地的真正市场价格难以确定。如果能采用拍卖的方式,市场化的特点就会比较明显。目前我国对土地资源的使用是采用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方式,如果仅是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那么它应该属于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按我国法律,使用国有土地要缴纳一次性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土地租金的性质,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将未来若干年的土地租金收入贴现为当年一次性使用,另一方面又表现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进行了无形资产的投资。当政府开始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就意味着土地进入资本化过程,可以采用一般的资产评估的方法进行定价。

但是,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第一,它不像资本那样具有同质性,土地级差地租的存在使得它不能用单一的自然单位来衡量它在生产经营中所发挥的作用及产生的价值,由此造成估价上的困难。第二,作为一种稀缺资源,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升值的空间很大,如何确定它的升值也较难确定。第三,大多数国有企业土地是在计划经济时代或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前期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在企业的账面资产中没有反映它的价值,即便是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如果使用年限过长或者没有限定使用年限,实际上等同于取得了土地所有权,这时土地出让金就不完全是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了。第四,从使用土地的租金性质看,我国目前不仅以出让金的形式来体现,它还要以农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形式来收取。

(三)企业价值综合评估缺失

企业的价值和企业所拥有的资产的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价值可采取一定的财务估价方式予以确定,市值、账面价值、经济附加值以及现金流等都可能成为并购双方对资产评估的考虑值。而企业的价值则是企业持续经营价值的综合体现,除了对运用企业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的考虑,还要考虑企业未来经营的风险。因此,企业价值评估与资产评估不同。资产评估一般侧重对企业单项资产的估价,而企业价值评估则是在对企业资产估价的基础上来确定企业的整体价值。它既包括企业产权主体自身所占有的资产价值,也包括企业产权所能控制的资产价值,还要包括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发展潜力以及供求状况等。它除了要表现为企业各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加总外,还要考虑企业发展短期和长期的各种因素,而这些因素不是靠资产评估的方法能解决的。单纯地以我国现行规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的方法来分析或衡量企业的价值是不妥的,这往往造成对企业价值的低估。

在实践中,我国多数企业往往只作单项资产评估,很少对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综合性评估。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出售的一部分国有企业是效益较差甚至是严重亏损的企业,对资产的评估实际采用的是清算的价格。这种价格是企业实际存在的资产的价值重估,不是企业价值的真实体现,造成一定程度的资产流失。

评估方法不科学、不合理,最终导致资产评估结果不能公允、合理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从而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失去了参考的基本标准,这也是我国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净资产情结”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评估范围不完整

除了评估方法不科学、不合理之外,我国资产评估行为往往只对公司资产进行单项评估,很少涉及整体价值的评估,也很少涉及无形资产和账外资产的评估,造成资产评估结果不能公允地反映国有资本的真实价值。

(一)无形资产漏评或不评

企业资产评估是对企业所有资产进行整体评估,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很多企业忽视或者故意不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或者虽然进行评估,但只简单地估算一个很小的数额。这样,必然导致评估结果不能真正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使经营较好的企业的资产价值被严重低估,而经营差、信誉劣的企业的资产价值被高估。

无形资产是资本市场中最有魅力的要素,但我国却没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评估标准和操作流程,无章可循,导致国有企业在产权改革中资产流失。相比之下,国际上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就显得较为合理。虽然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自创的商誉、商标、报刊名、客户资源等类似项目不确定为无形资产,但在并购活动中,由于这些项目能给目标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所以,通常也给予估值。所以,国外的估价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估价一般要高于国内。

(二)账外资产隐匿

账外资产主要是指那些未入账的、所有权属于企业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一些企业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会计核算体系不完善,很多已经事实上属于企业的资产并没有入账,有些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将企业现金等流动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这些都形成了企业的账外资产。

可见,账外资产亦属于企业整体资产的一部分,在企业进行整体转让时应当给予评估,但是,由于体制原因,国有企业的账外资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些国有企业进行重估后设立的股份制公司,由于国有资产占绝对的控股地位,或股东都是国有企业,所以对这部分资产的作价评估不重视,不按评估程序进行,甚至于不对这部分资产进行评估,以至于资产低估现象严重。

由于以上两类现象的大量存在,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价值往往大大低于其真实价值,致使多年经营形成的宝贵的无形资产在改制过程中流失,这种现象在外资参与国资改革中尤为显著。因此,必须加强无形资产和账外资产的清产核资以及资产评估工作。

三、操作程序不规范

市场经济中各种交易是买卖双方公开竞价的过程,最后成交的价格是供求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交易标的信息公开、操作规范是最基本的原则。不管是商品交易还是产权交易甚至是资产评估行为都必须坚持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近年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产权交易出现暗箱操作、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有资产交易不公开是导致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暗箱操作主要通过以下几条途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首先,暗箱操作使得资产评估机构不可能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虽然资产评估机构是中介机构,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操守,但其毕竟是有偿服务,部分资产评估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放弃自己的执业原则,迎合企业的要求,采用不合理的评估方法。例如,很多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采用破产清算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它们通过采用破产清算法,使本来可以持续经营企业的优质资产以清算价格出售,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到私人口袋中。

其次,暗箱操作使得评估对象不完整。暗箱操作使得国有企业领导有机会通过对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对评估过程以及采取的评估方法施加影响,故意隐匿资产、虚报债务,达到减少资产的目的,使得评估结果有利于自己私人利益,严重影响了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使国有资产在评估阶段就被严重低估。

再次,暗箱操作导致有法不依。《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已经颁布的相应的行政规章,对于国有资产的交易应该是称得上有章可循。但产权交易的暗箱操作,给人以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法律的漏洞,侵吞国家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法》施行前,由于场外交易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使这种违法行为难以查处。

最后,暗箱操作导致评估结果不合理。由于评估方法不科学、评估范围不完整,评估结果必然不能公允、恰当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导致企业资产被严重低估;加之暗箱操作使国有资产交易在场外进行,即交易不“进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很难了解企业的真正价值,参与购买企业的投资者数量也大大降低,转让价格往往是协议价,没有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他们甚至还要求政府考虑其对企业的历史贡献,进一步对国有资产要价。

在国有资产“民营化”的浪潮中,很多国有企业领导仅用不足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的低价就买卖了十几倍、几十倍的国有资产。例如河南洛阳有个原本正常生产的水泥制品厂,资产总额近两亿元,被厂长上下串通,仅以359万元的价格就卖给了私营房地产老板。有许多国有企业的领导不仅能以不成比例的低价买断国有企业优质资产,而且所出资金竟然来自国有资产本身,或者是以这些资产为抵押从国有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不少管理层收购就是这样完成的。

再如郑州某厂,1996年由政府牵头与某“港商”签署了破产后整体收购、全员安置协议书,然而到接管时,原称资产达4亿元并将拨出2000万元“专项收购与发展基金”的香港公司,却变成了注册资金只有300万元的“合资企业”,而该“合资企业”的副总经理就是郑州某厂原上级主管局财务处长、破产清算组组长,其所谓的注册资金也是以“收购”的该厂的资本充抵的。这种营私舞弊和暗箱操作,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3]

可见,我国不仅需要培育和发展健康、健全、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为国有产权搭建起交易平台,更加需要完善资产评估的市场化运作,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流失。《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但是有关这方面的执法经验还有待于进一步积累。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各项活动必须在法律的严格规定下才能做到公平、公正,产权改革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产权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造成执法者无法可依,给某些人以可乘之机,利用法律漏洞侵吞国家财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不健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我国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股份制改革方面已经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又称91号文),作出国有企业从事资产拍卖、企业兼并或出售活动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强制性规定,并对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程序、方法、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无形资产评估的行为,2001年7月23日财政部以通知的形式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该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对其他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作出了规范,包括评估方法、范围、披露要求等内容。

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以378号令形式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共8章47条,主要是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和义务、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就国有企业改制的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债务人利益保护、职工权益维护、管理层收购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2004年2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之一。

2006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4号文发布《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专节规定了国有资产的评估,但是仅有四条,仅限于框架性、纲领性的规定。

以上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主要规定,但这些规定存在很多的漏洞,并不完善。

1.现行评估法律制度过于分散,而且权威性不够

除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外,现行与评估有关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国有资产法、公司法、证券法、合伙法等多部法律之中,而且彼此之间缺乏一致性。各项规章制度分布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同一类的规章制度,在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产估价等领域,表现的形式又不尽相同。这些规范性文件既不是国家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权威性和约束性就比较差。有些相关的部门规章是随着我国产权改革实践的发展而颁发的,虽具有针对性,也暂时弥补了法律规范的“空白”,但其法律效力和地位既低于法律,也低于行政法规,因此,其法律约束力就很低,很难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这样一个复杂的资本转移过程产生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尤其不适合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吸引外资入股,在国际上没有法律效力。

2.关于资产评估方法规定不全面

国务院91号文中,只规定了四种资产评估方法,并对这些方法进行了解释,但具体哪种情况应该采取哪种方法并没有讲清楚,而且没有注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应该进行整体价值评估,这都给各资产评估机构以自由选择的权利,他们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因此得出不同的评估结论,使国有资产的转让有了根据不同购买人使用不同价格的机会。现实中,有些国有企业实行管理层收购,管理层就是通过这种信息不对称,选择适合自己的评估方法,低价买进国有资产,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一些评估法律制度调整范围过窄,不适应现在的形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评估领域不断拓展,从国有企业已经扩展到非国有企业,从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国有资产股份制改造,扩展到抵押担保、清算和房地产投资、保险理赔,远远超过了现有评估法规的范围。在评估实践中,很多本应当规范的内容,由于法律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无法可依。

3.法律执行不力

无形资产评估虽有制度的规定,但还是我国资产评估中问题最多的环节,很多企业对无形资产不进行评估,或者虽进行评估却只根据历史成本或市场情况随便给予一个很小的估值,并不能真正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加之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晚、操作不规范、方法不合理,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亦造成国有资产的部分流失。不同部门规定的规章制度相互矛盾的现象比较严重。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制定评估规章过程中,由于不同管理部门彼此缺乏协调和沟通,致使对同一类的问题作出了相互矛盾的规定,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所适从。

评估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与行业的蓬勃发展不相适应,对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界和评估行业,都迫切要求尽快制定统一的资产评估法,规范评估行业的管理,促进评估行业的发展。

(二)产权转让相关法律不完善

我国在国有资产转让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如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1989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规定反映在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文件中。

为了规范向外商转让国有股权,2002年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外,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转让作了专节规定,共7条内容,是在多年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国有资产转让作出的纲领性、框架性的规定。

尽管制定和颁布了上述法律法规,但还是很不完善,法律法规本身以及其施行过程中都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效力层次较低,多数属于部门规章而不属于法律;

二是由于一些法律规定过于宏观,操作性不强,有关实施细则尚未及时跟上,有些并购行为并不依法进行,随意性很强,尤其是企业资产评估方面表现明显,很多评估机构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不惜放弃自己的职业道德,为企图侵吞国有资产的人保驾护航;

三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好的倾向,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较浓,为保护地方利益,不惜牺牲国家利益。

(三)资产评估行业没有形成统一规范

目前,我国存在资产评估行业多种资格并存、部门分割的情形,这样必然有损于树立该行业的整体形象。

据2003年国发办101号文件,我国被认可的资产评估资格有六种,即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估价师、保险公估人员,这些资格分别由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部门管理。这种多资格并存的现象,充分反映了行政部门对国有资产管辖权的分割局面,对我国整个评估行业的发展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我国资产评估缺少统一的法律规定,专业分类不科学,不同的资格存在业务交叉。根据现有的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主要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师主要从事房地产的评估,土地估价师主要从事土地资产的评估,基本是根据资产属性划分执业资格。但是,许多房产和土地都属于国有资产,而且房产总是跟土地联系在一起,所以不同资格的资产评估师往往根据不同的规定得出不同的结论,给国有资产转让和交易造成误解。美国的资产评估行业也分为六大专业,即动产评估、不动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珠宝艺术品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由于它们只是以资产实体划分,基本上不存在冲突。

而且,如上文所述,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管理部门,如注册资产评估师由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设立,专门为涉及产权变动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房地产估价师由建设部设立,为房地产产权交易服务;土地估价师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设立,为土地出让和土地租赁服务。由此可见,我国资产评估各行业的资格设立由政府推动,并受政府职能限制,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评估行业的发展,但同时也使评估行业受到政府干预,包括对评估结果、评估时间、评估收费等多方面的限制,使其法度不一致,难以成为真正的中介行业。而国外的评估行业是在市场经济中自发成长起来的,后来为维护公众利益,政府才予以监管,但政府的监管并不是简单的业务监管,而是着眼于宏观层面的管理。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产权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评估等方面,虽然存在一定的制度规定,也在实践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毕竟其效力层级比较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还不能产生法律的强制性效力,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尤其在外资参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资产评估上,更是不能得到国际法律界的承认和认可。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虽然在法律层级上提升了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篇幅有限,在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规定比较宏观,对实践指导的具体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以上三个主要问题的存在,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资产评估并不能客观、公允地评价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使国有资产被低估,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没有价格标准,造成国有资产在改革过程中大量流失,可以说,这是制度性流失,是应该而且可以避免的流失。

[1] 参见段文斌主编:《产权、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 参见樊纲:《中国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

[3] 参见耿明斋、李燕燕:《国有资本生存边界与管理模式》,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