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建设工程环境管理体系
一、环境管理体系建立的作用和意义
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对于施工企业和社会环境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组织内全面管理的组成部分,包括制定、实施、运行、评审等过程。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对于增强全体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改善环境管理、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管理体系的作用和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②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④国内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⑤环境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二、建设工程环境管理体系的内容
1.建设工程环境管理体系的内容
建设工程环境管理体系是由5个一级要素和17个二级要素组成的,具体见表1-2。
表1-2 环境管理体系一、二级要素
环境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要素构成主体框架,体现在其基本功能的核心要素;另外一部分是对主体框架起支持作用,为实现基本功能起保证作用的辅助性要素。
10个核心要素包括:环境方针;环境因素;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目标、指标和方案;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运行控制;监测和测量;合规性评价;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其余7个要素为辅助性要素。
2.环境管理体系的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环境管理体系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如图1-2所示。
图1-2 环境管理体系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三、建设工程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要求
建设工程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如图1-3所示。
图1-3 建设工程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
建设工程环境管理体系模式的规定为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了一套系统化的方法,指导组织合理有效地推行环境管理工作。这种体系建立在一个由“策划、实施、检查、评审和改进”诸多环节构成的动态循环过程的基础上,这为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管理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所以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管理体系也应完全按此模式建立。
1.总要求
组织应根据《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确定如何实现这些要求,并形成文件。
组织应界定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并形成文件。
2.环境方针
环境方针是指组织对其全部环境表现(行为)的意图和原则的声明,它为组织的行为及指标的建立提供一个框架。
最高管理者应制定本组织的环境方针,并在界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确保其:
①适合于组织活动、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规模与环境影响。
②包括对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③包括对遵守与其环境因素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
④提供建立和评审环境目标和指标的框架。
⑤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⑥传达到所有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员工。
⑦可为公众所获取。
3.策划
1)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是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确定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它能够控制或渴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从中判定哪些是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组织应确保在建立环境目标时,对与这些重大影响有关的因素加以考虑。
组织应将这些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时更新。
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识别适用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确定这些要求如何应用于组织的环境因素中。
组织应确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对这些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加以考虑。
3)目标、指标和方案
组织应针对其内部每一有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实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环境目标和指标。
如可行,目标和指标应可测量。目标和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包括对污染预防、持续改进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
组织在建立与评审环境目标时,应考虑法律与其他要求,以及自身的重要环境因素。此外,还应考虑可选的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各相关方的观点。
组织应制订、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用于实现其目标和指标的方案,其中应包括:规定组织内各有关职能和层次实现目标和指标调查职责;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4.实施和运行
1)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管理者应确保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提供必要的资源。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组织的基础设施,以及技术和财力资源。
为便于环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对作用、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任命专门的管理者代表,无论他(们)是否还负有其他方面的责任,都应明确规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便确保按照《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以供评审,并提出改进建议。
2)能力、培训和意识
组织应确保所有为它或代表它从事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的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能力,该能力基于必要的教育、培训或经历。组织应保存相关的记录。
组织应确定与其环境因素和环境管理体系有关的培训需求并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来满足这些需求,并应保存相关的记录。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使为它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员都意识到:
①符合环境方针与程序和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②他们工作活动中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实际的或潜在的环境影响,以及个人工作的改进所带来的环境效益。
③他们在实现与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符合性方面的作用和职责。
④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3)信息交流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于有关其环境因素和环境管理体系的:
①组织内部各层次和职能间的信息交流。
②与外部相关方联络的接收、形成文件和回应。
组织应决定是否就其重要环境因素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并将决定形成文件。如决定进行外部交流,则应规定交流的方式并予以实施。
4)文件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①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
②对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的描述。
③对环境管理体系主要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以及相关文件的查询途径。
④《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要求的文件,包括记录。
⑤组织为确保对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过程进行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记录。
5)文件控制
组织应对《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和环境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进行控制。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以规定:
①在文件发布前进行审批,确保其充分性和适宜性。
②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和更新,并重新审批。
③确保对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做出标识。
④确保在使用处能得到适用文件的有关版本。
⑤确保文件字迹清楚,易于识别。
⑥确保对策划和运行环境管理体系所需的外来文件做出标识,并对其发放予以控制。
⑦防止对过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如须将其保留,要做出适当的标识。
6)运行控制
组织应根据其方针、目标和指标,确定与所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与活动。应针对这些活动(包括维护工作)制订计划,确保它们在程序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①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形成文件的程序,以控制因缺乏程序文件而导致偏离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的情况。
②在程序中规定运行准则。
③对于组织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中所确定的主要环境因素,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并将适用的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及合同方。
7)应急准备和响应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于识别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并规定响应措施。
组织应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作出响应,并预防或减少随之产生的有害环境影响。
组织应定期评审其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可行时,组织还应定期试验上述程序。
5.检查
1)监测和测量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对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运行的关键特性进行例行监测和测量。程序中应规定将监测环境绩效、适用的运行控制、目标和指标符合情况的信息形成文件。
组织应确保所使用的监测和测量设备经过校准或验证,并予以妥善维护,且应保存相关的记录。
2)合规性评价
为了履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以定期评价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3)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处理实际或潜在的不符合,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程序中应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①识别和纠正不符合,并采取措施减少其所造成的环境影响。
②对不符合进行调查,确定其产生原因,并采取措施以避免再度发生。
③评价采取预防措施的需求;实施所制定的适当措施,以避免不符合的发生。
④记录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结果。
⑤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所采取的措施应与问题和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相符。
组织应确保对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必要的更改。
4)记录控制
组织应根据需要,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记录,用来证实对环境管理体系及《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要求的符合,以及所实现的结果。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记录标识、存放、保护、检索、留存和处置。
环境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具备对相关活动、产品或服务的可追溯性。对环境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应使之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
5)内部审核
组织应确保按照计划的时间间隔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其目的是:
①判定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对环境管理工作的预定安排和《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的要求;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②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组织应策划、制订、实施和保持一个或多个审核方案,此时,应考虑到相关运行的环境重要性和以往的审核结果。
组织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的制订,应立足于所涉及活动的环境重要性和以前审核的结果。为全面起见,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围、频次和方法,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结果的职责与要求。
6.管理评审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按其规定的时间间隔,对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过程应确保收集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进行评价工作。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
管理评审应根据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对方针、目标以及环境管理体系可能需要加以修正的其他要素。
四、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为主管、各有关部门相互分工的环境保护体制,形成了国家、省、市、县、乡(镇)的管理机构体系。
1.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是依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而设立的。
环境保护部负责拟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协调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以及环境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法律的监督与执行、跨行政地区环境事务协调等任务。
2.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环境监察的核心是日常监督执法。环境监察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辖区内进行,通常情况下同级之间不能够直接越区执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其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①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②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建设工程各单位环境保护职责
1.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之前,成立相应机构或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环境评估及建立建设单位环境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时,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并监督各参与主体在项目中对环境管理方案的落实。
2.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责
目前我国对建设工程项目各参与主体没有明文规定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环境管理,但作为建设工程的主要参与者,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环境管理组织结构。其建立的方式可以是在原有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中将环境管理各要素进行任务分配,也可单独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部负责、其他各部门进行配合的形式。
施工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制定本单位环境管理体系并付诸实施、监控。
②组织工人进行环境安全交底,进行分包方环境管理的考核和评定。
③负责建立项目环境保证管理方案、作业指导书、应急响应预案。
④施工单位是环境管理体系的具体落实者,负责执行项目环境方针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⑤建立健全项目各级人员环境职责分工,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
⑥负责组织项目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自检,进行内部沟通,负责措施的制定、实施与跟踪验证。
⑦负责配备足够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的环境保证资源,进行生产进度、成本的管理,确保项目环境保证体系的运行。
⑧负责项目部环境因素、重大环境因素识别与评定,建立项目部环境因素台账、重大环境因素清单、危险源台账和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及控制计划。
3.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责
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的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的要求,组织建立环境管理机构或委派专人进行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