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视角下国企高管权力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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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高管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

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得掌握企业实际经营权的管理者与委托者股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冲突。企业管理者需要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其行为进行制约,以便减少对股东利益的侵害。企业高管权力的增大,一是可能会给高管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带来极大的激励,提高其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二是可能会导致董事会等权力监督机制对经营者的监督效力减弱,容易滋生高管权力寻租现象。相应地,设立良好的高管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是减少高管权力机会主义行为的重要保障。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公司治理机制的实质是解决两权分离产生的代理问题(李传军,2005)。Zingales(1997)认为公司治理主要是由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控制机制组成的约束系统,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外部控制机制的主要构成部分是控制权市场、债务市场及经理人市场等市场约束机制,此外,还有中介组织机构和新闻媒体等。下文就将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对高管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进行分析。

3.2.1 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约束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使得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这些权力监督机构真正充分地履行好其相应的治理职责,从而能够对高管权力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控,在确保高管权力有效行使的同时,限制高管权力的滥用,使得高管权力在运用过程中合理合法地行使。但在我国转轨经济时期特殊的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督治理功效未得到有效释放。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高管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组成。其中,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形成决议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我国国有企业存在严重的国有产权虚置现象,国资委等部门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因其不拥有企业的剩余所有权,相应地,监督企业管理层私利行为的动力不足,由此导致不少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都形同虚设,股东大会对高管权力的监督治理作用难以发挥。董事会被看作是股东与管理者间的纽带,在二者之间起到重要的连接作用,是高管权力的重要监督制约力量。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处理两权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利监督机构如何尽职地履行好股东委托的任务,以对企业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激励(陈清泰,2001)。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董事会独立性是影响其对高管权力监督制约效力的主要因素,董事会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是履行好监督职责的必备条件。董事会制度的完善与否、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尽职与否是上市公司能否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李东明、邓世强,1999)。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董事会成员要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运营中,董事会成员的提名主要由大股东控制,尤其是在国有企业中,往往是由上级部门对董事会成员进行行政任命。在企业高管选聘权主要由大股东掌握的情形下,企业管理层与董事会成员选取标准的相似性及利益取向的趋同性,使得董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因与管理者利益取向等方面的相近性,会比较认同高管的决策行为,难以较好地发挥监督功能(杜玉鹏,2010)。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良好履职的基础,若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其监督作用将难以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可以从形式上的独立性和实质上的独立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除了担任董事,不能与公司有其他业务等方面的联系;二是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管理层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职责(肖文锋,2012)。而我国上市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并不佳,尚未充分履行好监督约束职责(Wade J等,1990)。虽然上市公司基本按照设立独立董事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置独立董事人员,但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聘任过程普遍存在一种管理者发挥主要决定权的现象,由此导致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会受到影响,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独立董事来自企业外部,所掌握企业经营方面的信息不充分,与管理层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般情况下独立董事不会对企业高管的行动提出公开质疑。此外,虽然身为公司董事,但独立董事与企业内部高层人员相比,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排斥,且我国关于保护独立董事履行监督职能的相关法规尚不够健全,这些因素均会使得独立董事的监督效力受到影响。

此外,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权往往流于形式,监事会存在严重的边缘化现象(谢靖宇、蔡奕,2012)。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在制度层面的监事会只是具备监督的权力,不具备直接任免和控制高管的权力,再加上监事会成员的确定方面,实际真正的监事会成员的提名权,往往被企业高管控制,可以想象在这种情况下的监事,在很大程度上会成为管理层的亲信,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及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性,这就难以保证监事会成员实质上能够独立履行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存在监事会的职责尚未得到有效的规定现象,往往会与独立董事的职责相混淆,并且怎样对监事会成员履职进行比较科学的考核,以实施相应的监督激励,相应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上述这些因素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弱化,监事会成员难以担当起监督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职责。

3.2.2 外部市场的监督约束

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是指那些在公司外部存在的,旨在约束管理者等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为最大化广大股东利益,而进行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总和(杜玉鹏,2010)。我们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分析企业高管权力的外部监督机制:第一,产品市场的竞争。Shleifer等(1986)研究发现,如果产品市场竞争比较激烈,那些经营不佳的企业,在市场这个真正的检验企业经营效果的环境下,可能会破产,因此,为了降低企业处于竞争劣势而降低产品销售量或破产的风险,迫使企业管理者需要减少那些最大化私利的权力寻租行为,转而对企业进行较好的经营管理;第二,控制权市场。主要是指那些运营效果不佳的企业管理者在这样一种市场中将被替换,被变更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的股权或投票代理权会被控制,由此会对高管权力行为形成制约(Bebchuk等,2004)。而经营状况较好的上市公司能够采取收购兼并和直接购买股票等方式,实现控制权的交易,由此那些经营不善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就会受到被替代的外部威胁。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对企业管理者形成监督制约;第三,经理人市场。在经理人市场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如果高管人员滥用权力,将会使其在经理人市场的市场价值降低。由于在这个市场机制中,经理人的聘任者在进行选聘时,会考虑经理人的声誉,经营管理不善或机会主义行为严重的经理人的市场定价会受到影响,由此,会制约高管权力行为;第四,法规制度。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如果公司内部人侵占投资者利益,将会受到相应法律规章制度的惩罚,由此造成的个人声誉、职业生涯断送等损失,将超过违反法规所获得的潜在利益,这会扼制内部人的利益侵占行为。换句话说,法律法规的完善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La Porta等(1998)指出,若外部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即股东的投票权、剩余收益索取权,债权人的重组或清算权等获得良好的法律保障,会提高投资者将资金投入资本市场的意愿。总之,如果外部法律法规不健全或者不能有效执行,上市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成本会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当高管权力增大时,就可能会运用权力进行寻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