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市场化改革深化与区域市场化进程的差异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经济体制改革历程,不同于苏联和东欧国家激进式的改革方式,我国的市场化改革是逐步推进的,由此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是逐渐深化的,这里的市场化进程主要是指区域的政治、经济、市场和法律等社会综合发展水平。
关于市场化进程的测度方面,卢中原等(1993)指出,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可以从投资市场、价格市场、生产市场和商业市场等4个方面进行衡量。樊纲等(2011)对于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测度方面进行了长期研究,构建了市场化指数,对中国各省区市场化进程进行了评价,并先后发布了连续性的市场化进程报告。其中的市场化指数是由5个分项指数合成的综合指数,用于反映市场化总体程度。并且指出因我国转轨经济时期特殊的制度环境,沿海、沿江与内地,东部、中部与西部地区间的法律制度环境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地区间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处于不断变迁完善之中,市场化进程是一个“相对”数。原因在于:一方面,市场化体系发展本身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难以找到绝对比较的参照系;另一方面,我国各地区市场化程度参差不齐。例如,沿海省份的市场化程度较高,而另外一些省份的经济发展中,非市场因素还占有较重要的地位。这表明,市场化指数是各省区市场化程度高低相比较的相对位次,不是绝对的市场化程度。
在渐进式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化的情形下,我国区域市场化程度具有逐渐提高的趋势,但也呈现出明显的区域非均衡性(陈宗胜等,1999)。转轨经济时期,中国区域间市场化发展不平衡,政府质量、市场发育程度、法律环境存在差异,相应地,对企业高管行为选择的约束程度存在差异。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经济及法律环境相对较差,政府可以获得的发展资源较少,在各种政治目标的压力下,政府可能会采取措施来干预所管辖地区企业的运营,尤其是通过有形或无形之手对国有企业的干预,以转移政治目标的压力。由于市场运作机制发展不够完善,政府还会对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履职产生影响,使得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而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政府对企业资源的依赖程度较低,市场机制对稀缺经济资源配置的作用较大,相应地,政府对企业运营的干预程度降低,政府部门监管的独立性较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大,法律环境相对较好,制度环境得到改善。
市场化改革是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行为必须重视的一个制度背景,在中国逐步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权力配置逐渐从集权型向分权型转变,相应地,资源配置主体逐渐由政府向市场转变,市场化改革促成了响应市场力量的资源配置系统的形成(Groves等,1995)。相较于公司的其他治理机制,市场化程度是最基本的治理机制,它会影响到企业这一契约结合体的实际运行,进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治理效应(夏立军等,2005)。
现代企业的本质是各种不完备契约最终组成的一个集合体,由于契约对于未来发生的不确定事项难以用响应款项加以规定,契约存在不完备性,会导致企业剩余控制权的分配会受到权力的操纵,由此,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对其规范。市场化改革尤其是法律法规会影响市场内各个参与者的行为决策,相应地,会影响到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的运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剩余控制权的滥用。外部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与公司治理机制的健全有效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原因在于企业的竞争优势主要来源于宏观层面的政府制度方面及微观层面的公司治理方面(周建等,2009)。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对投资者保护的增强,政府职能逐渐发生转变,对市场主体的干预程度降低,而较多地扮演为企业等市场主体服务的职能,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增大,对高管侵占股东利益行为的制约强度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