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利息、债务和资本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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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典当行和金融业

中世纪的欧洲,借贷业可谓蒸蒸日上,很多人单靠放贷吃利息就能维持生计。不过,干这些见不得人的勾当总得找个亮堂堂的名头,因而,当时的私人借贷大多是通过当铺老板进行的,以至于数百年来这一行业得到蓬勃发展。不过,这行当在当时名声不太好,一般位于城镇孤立地带,周边居民往往是些犹太人、当铺老板以及风尘女子。所有当铺标志无一例外都是三个悬挂的金色圆球,这成了中世纪借贷业的身份标志。

向当铺老板借钱要有抵押物,这跟今天的情况是一样的。中世纪的稗官野史特别喜欢讲述借方一无所有的故事,例如借方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偿还不了贷款,最后连抵押物都搭进去了,云云。当铺服务于社会各阶层,对平头百姓和皇亲国戚一视同仁,不过主要是以穷人和下层阶级为主,谁家揭不开锅了,只要有东西可以抵押,就能从当铺借到钱。这不属于资本运营贷款,因为其目的不是生产性质的。当铺在欧洲遍地开花,被广大民众视为衣食父母,尽管利率高得吓人——年利率往往超过50%。当铺老板绝大多数是犹太人,后来,他们在消费贷款领域游刃有余。他们的事业成功地催生了一种新型金融机构,尤其是在意大利,这推动了个人金融的革命,也让借贷更为人性化。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人们意识到运营资本的必要性——尤其是意大利的城镇居民——居然是因为一道宗教命令。方济会(Franciscans)认为,当铺不可或缺,如果其收取的利率在合理范围之内,那么对于从当铺借钱的普通大众而言,这无疑是极有价值的服务。在那个没有银行和金融机构服务于个人的时代,当铺是私人借钱的最后选择。14世纪初,方济会修士杜兰德·圣普西安(Durand of St. Purcain)提出新倡议,要在已有的国家借钱形式之外,设立国家放贷机构,与私人放贷并行。多数城邦的惯常做法是商人和富人公民如果要借钱,必须向当权者交纳大约5%的利息,这实际上是让当权的高官显贵白白占了便宜。设立公共放贷机构的构想引发了翻天覆地的变革。这些公共贷方可以按照名义上5%的利率或者更低的利率借钱给公众,并且不会担上任何不好的罪名。抵押品还是需要的,不过比起私营的当铺或贷方,成本更低,逼债的程度更轻。

国家借方在拉丁文中最初被称为mons,新设立的“公共放贷机构”则是montes。15世纪后半叶,montes演变成montes de pietatis,字面意思是“怜悯之山”。绝大多数公共放贷机构依旧服务于穷人,不过后来有的演变成了银行。方济会迅速和教皇呈水火之势,商品经济急速腾飞,教皇却依旧想继续严禁借钱收息,很快,教会风光不再。

另一项商品经济的重大发展是对汇票的逐渐认可。这些媒介对于国际贸易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汇票,不同国家的双方无须跨国运输价值不菲的货币,就能进行放贷或兑换,也大大降低了运输风险。这使得人们能够更放心、更便捷地和外国人开展贸易合作,同时也打开了欧洲的大门,中东的思想和改变逐渐进入欧洲。

在10世纪和11世纪,贸易在西欧复苏,这是十字军东征的起因,同时也是结果。1096年,教皇乌尔班二世(Pope Urban Ⅱ)发起了第一次东征,1099年攻下耶路撒冷,达到巅峰。该事件的一大主要影响是使罗马和君士坦丁堡的东帝国重新建立联系,并且开启了与阿拉伯世界的往来。于是,贸易在三种截然不同的文化之间开展起来。

在新的国际形势下,犹太人扮演了关键的角色。他们曾经居无定所,从不指望融入某个特定的社会,结果反而拥有了国际性的视野。放贷一直是他们的独门手艺,只不过那时放贷并不像12~13世纪时那么重要,因此,当时不少王国、侯国都要将他们驱逐出境。罗伯特·S.洛普茨:《中世纪的商业革命》的典型。罗马沦陷后,950~1350(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6年版),61。4世纪末期撰写完成的《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Theodosian Code)区分了异教徒、分裂者与遵守新帝国宗教信仰(天主教信仰)的高贵公民。该法典将矛头指向违背三位一体论的摩尼教(Manichean)异端分子,并且明确指出:任何人——包括犹太人——如果违背教义,将面临相应的民事惩处。随着教义的发展,所谓的“他者旁人”渐渐特指犹太人等“倒行逆施”的放贷者,这使得他们处于社会边缘地带,任人呼来喝去。犹太人在挣钱和借贷方面尤其精明,因此,民众对他们怀着满肚子的狐疑。中世纪时,人们茶余饭后总免不了要说说犹太人杀害基督徒的事情,渐渐地,各种罪恶滔天的事全都被推到了他们身上,一旦有人煽风点火激起民愤民怨——尤其是在宗教裁判所——犹太人的生命就令人堪忧。在那样的环境下,不止一位犹太商人被指控屠杀婴儿或其他各类同等恶劣的罪状,一般是怎么有利于原告的钱包就怎么罗织罪名。

到了十字军东征时期,犹太人的放贷业务竞争激烈。并非所有的放贷者都是犹太人,很多放贷者来自意大利北部、法国南部和低地国家的伦巴第人区域,“伦巴第”这个词后来特指放贷者或者当铺老板。可是,在借方眼中——尤其是在国王和亲王看来——放贷者全是犹太人。无关宗教信仰,很多政权都喜欢将放贷者统称为“我的犹太人”。13世纪前,英国的法律称放贷者为“国王的犹太人”。这种“他者旁人”的立场能够拉开贷方和客户之间的距离,要是政坛有什么风吹草动要征用财产,贷方也可自求多福。“犹太人”逐渐成为放贷者的代名词,尽管带有浓重的种族色彩。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John)在兰尼米德(Runnymede)签署《大宪章》(Magna Carta),其中两章特别提到犹太人和放贷:“若有人从犹太人那里借钱,不论多寡,在偿还债务前离世的,如果其继承人尚未成年,则不得收取利息……如果债权属于我们(国王),则除所借本金之外,绝不收取任何他物。”《大宪章》:第十章。6世纪末期首批入侵意大利北部的原始伦巴第人发展出了一套成文法,部分是基于《查士丁尼法典》。但是,在这些蛮族早期的法律中,并未提及高利贷。774年,查理大帝将其击败,他们成了法兰克帝国的一部分。之后,“伦巴第”成了放贷者的代名词。从13世纪开始,北欧绝大部分伦巴第人起初都是当铺商。

放贷者中还有一些是卡奥尔人,他们是西哥特人的后裔,定居点就是后来的法国南部。和伦巴第人不同,这支氏族的《西哥特法典》(Forum Judicum)明确规定了贷款能收取的最高利率。这与《十二铜法表》惊人的相似,该法典要求:


任何人放贷收息,一个金币(solidus)的年利息不得超过三个银币(siliqua),每8个金币的年利息为一个金币,债权人有权依照上述规定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和利息。若有书面协议,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的利息价值超过上述限额,则该协议将被视为非法,无法生效;若有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支付或收取高额利息,则利息不做退还。S.P.司各特:翻译,Forum Judicum(《西哥特法典》)(波士顿:波士顿图书公司,1910年版),第五册,第八章。


这等于规定了最高年利率为12.5%,即便另外签订书面协议,也不得违背此规定,这也间接说明多数西哥特人并非文盲。该法典贯彻执行了数百年,其理论与《十二铜表法》更接近,在语言措辞上也很类似。然而事实上,卡奥尔人的行径明显与《西哥特法典》背道而驰,因而在法国是声名狼藉的放贷者,不过这也再次证明,并非所有的利率上限都有人遵守。严格来说,法国的卡奥尔人在拥有西哥特传统的西班牙定居点独自为政,因此大可宣称,自己只不过是适应布鲁图的放贷原则,采用当地通行的利率而已。

和伦巴第人一样,西哥特人最初也属阿里乌派,直到安定下来才皈依天主教。所以,他们并不承认尼西亚大公会议或《尼西亚信条》严禁神职人员从事放贷收息的规定。在罗马人眼中,他们何止是刁民蛮族,更是异端分子,因此在自然法理论形成阶段,他们游离于教会规定之外也属正常。他们干起放贷这一行来,可以说是天赋异禀。11世纪以后,这两支刁民蛮族的后裔与犹太人正面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在英格兰,“长腿”爱德华于1275年严禁犹太人放贷,1290年下令将犹太人赶出了英格兰。一百年后,法国也大规模地驱赶过犹太人一次,不过驱逐力度最大的恐怕要数1492年的西班牙。

犹太人风光不再,手上有必备资源的就剩下伦巴第人,放贷自然风险重重。考虑到借钱给高官显贵需要承担很高的风险,绝大多数放贷者收取的利率基本是15%~18%,而他们借钱给普通商人的利率则是5%~25%。于是,国王更加震怒,觉得没收放贷者的财产是再公正不过的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