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利息、债务和资本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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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义和借钱的纠葛

公元325年6月19日,君士坦丁大帝身着耀眼的金边紫袍,走进尼西亚大公会议(Council of Nicaea)的现场,恭敬地坐在300多位主教后面。会议按照罗马元老院的形式进行,由优西比乌宣读祝辞、奥塞思主持讨论。该会议是基督教历史上第一次世界性的主教会议,为期两个多月,8月25日圆满结束。该会议最为人所知的要数当着异端阿里乌派(Arian)的面坚持“三位一体论”(Trinity),并颁布了影响深远的《尼西亚信经》(Nicene Creed),以及二十项有关纪律的教会法,其中就包括牧师不得参与放贷收息的规定。

会上提出:“不少神职人员因嗜财如命,将教义圣文抛至一边,谁都不可以钱生利,若月利率达1%……必当从名单中画掉其名,驱出教会。”第一次尼西亚大公会议,17号教义,《教会委员会法令》,诺曼·P.坦纳编辑(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乔治城大学出版社,1990),1:14。也就是说,牧师要是利欲熏心、放贷收息,就将面临被驱逐的风险。这是君士坦丁对《十二铜法表》提出的借钱利率的重申。按照教规,如果平均总利率超过50%,也将遭遇同样的惩处。1%是当时通行的平均月利率,而50%一般是针对四年以上的贷款,其潜台词是:月利率低于1%或平均总利率低于50%,这是可以接受的。这句简单的话同时也透露出另一个信息,即所谓的“重利”就是指高出平均可接受水平的高额利息——和现在的解读如出一辙。但有个问题却始终含糊不清——如果牧师的借贷利率低于普通利率,那会怎么样呢?

严禁重利一旦进入尼西亚教规中,就上升到了教义的地位,而不再是惨遭宗教谴责的罪恶经济行为那么简单了。在罗马老百姓看来,第一次尼西亚大公会议具有民法一样的作用。法学家们当然不愿承认在罗马人民眼中宗教教义比民法更有地位,但他们却赞同,如果民法与教规背道而驰,肯定是民法不对。R.W.卡勒尔及A.J.卡勒尔:《西方中世纪政治理论史》(爱丁堡:威廉·布莱克伍德出版社,1903年版),1:79ff。

由于蛮族和穆斯林的入侵,欧洲外部的教会开始四分五裂,迦太基已经不再属于基督教世界,因此极有必要重新明确一下。345年,迦太基大公会议(Council of Carthage)将严禁重利的教规扩散至普通信徒。类似的,蛮族入侵高卢(Gaul)之后,789年,艾斯大公会议(Council of Aix)重新搬出故有条款,采用驱逐流放的惩罚措施。迦太基大公会议12号教义与艾斯大公会议36号教义。而后,查理大帝(Charlemagne)也再度重申。随着西方帝国的陨落,usura(利息)和usurae usararum(利滚利)两个词的界限渐渐模糊,最后只剩下利息。

一百多年以后,罗马教会出现了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教皇大利奥(Pope Leo the Great),在他在位的二十年间,严禁教会人员从事放贷收息活动,同时提出有此行为的信徒将背负“收脏钱”的罪恶。尽管他没有直接禁止普通信徒的收息行为,但坚持严打还是带来了预期的效果。因为在那个时候,收取重利已然成了和谋杀、通奸一样天理不容的事,历经数世纪仍未得翻身。

古代和中世纪对借钱收息的态度根源在于时间。现代社会几乎都认可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提出的基本教诲,即“时间就是金钱”。然而在罗马帝国末期以及中世纪,乃至文艺复兴时期,时间都被认为是上帝恩泽人间之物。换言之,时间是公共财产,不能在个人之间买来买去。按照时长而收取金钱有违道德伦常,这一提法的创始人是早于阿奎那的法国神学家兼哲学家威廉·欧塞尔(William of Auxerre)。他认为,凡夫俗子不可算计上帝的恩赐。在宗教改革之前,罗马教会(Roman Church)是上帝在西方世界唯一的代言人,所以一切都由它说了算。从无到有创造东西,那是上帝的权力,而不是一个金融界小妖所能做的事;借钱收息是藐视上帝和教会的罪行,不容姑息!然而,这里忽视了一个事实,即当时的宗教机构正在大摇大摆地收取和支付利息,而且数额可观。

君士坦丁将基督教推崇为官方宗教之后两百年,在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 I)的统治下,东罗马帝国迎来了新的黄金时期。国王委任一群律师广泛审阅已有法律,并根据时事所需进行了调整和编纂,颁布了三部法律,分别是《查士丁尼法典》《国法大全》(Digest)和《法学阶梯》(Institutes)。其中,534年汇编完成的《法学阶梯》是一部教材,也是当时最全面的罗马法律文件。收取重利被归在“用益权(usufructs)”一类中,意思是非合法继承人企图占有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简单地说,就是坐享他人的财富和劳动。但是,对用益权的描述却是:使用并获取非本人财产之利益,但未对该财产造成实际性损害。查士丁尼,《法典》, J.B.莫伊勒翻译,第五版(牛津:克拉伦登出版社,1913年版),第IV号,第47页。这听起来好像把收取重利视为合法行为了。书中还明确,以高利率收取利息,只要未破坏原来的资产或抵押物,均获允许。该书秉承了古代和中世纪的思想,认为可以收取利息,但不得伤害借方,不得危及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在当代,偿还行为不得让借方破产。不过,借钱利率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要看钱是借给谁的。一般说来,借给普通个人的话是6%,借给商人的话是8%。同时,依照各地区的情况、金钱的用途,利率也会有所变化。但无论如何,严禁利滚利。当然,有人搞复利,不过不会在贷款合同上写明,美其名曰“保护借方”。

牧师不得放贷收息的禁令一直持续到9世纪。800年的圣诞节,教皇利奥三世把皇冠戴在查理头上,宣布他是罗马人的皇帝,德国历史上的第一帝国神圣罗马帝国(Holy Roman Empire)登上历史舞台。在三个多世纪前被毁灭的西罗马浴火重生,由基督教王朝执掌,而君士坦丁堡的东帝国被孤立,不再被西欧人视为名副其实的帝国。查理大帝抓住机遇,将两大古老势力连为一体,政教合一,他自己则肩负起国王的职责,有权决定教会及民间事务,借贷自然也归他管。

为巩固政权,查理大帝朝意大利进军,打败了伦巴第人——这支日耳曼氏族自6世纪查士丁尼逐渐衰落时便一直占据着意大利北部。最早进入意大利的伦巴第人并不是基督教徒,他们信奉阿里乌主义(Arianism),这与当时罗马教会的教义背道而驰。在体验了《查士丁尼法典》和《狄奥多西法典》的苛刻之后,他们着手编撰自己的法律,对待借贷行为的态度极其开明,例如:“某人向另一人借钱,并达成协议,如果债权人要求五年内还钱,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则协议必须延长至十年;如果要求十年内还钱但无力偿还的,债务人可要求延长至二十年;如果地方首领或法官提出偿还要求,协议得到证明,则债务人或其后代应当偿还。”“如果十年之内协议未获两次延期,且首领或法官未在二十年内明确提出要求,则之后债权人不得再提此事,无权起诉债务人,除非遭监禁。”选自《利乌特普兰德国王法令》,凯瑟琳·费雪·德鲁,《伦巴第法律》(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1973年版),151。如此人性化地对待债务人,或许是受了细致入微的罗马法律的影响,较之查士丁尼之前的法律,仁慈太多了。这或许是因为伦巴第人的社会并不是以金钱经济为基石的,结构相对简单,和罗马比起来,似乎还处在原始阶段。

和教皇大利奥及查士丁尼一样,查理大帝也将借钱收息的禁令从神职人员扩展至普通信徒。他以挚友教皇哈德良一世(Pope Hadrian I)生前汇编的《哈德良法典》(Hadriana)为基础,制定了禁止普通信徒从事放贷收息的法令。作为欧洲最强硬的统治者,查理大帝在位时期,通过文论和宗教大公会议,禁令继续得到强化。面对新政权下各类氏族法律不一的状况,法令汇编无疑可以便捷地将名目繁多的法律纳入统一的框架之下,包括借钱和收息。而且,禁止收取利息的法令作用非常显著。850年在帕维亚(Pavia)召开的一次宗教集会,迈出了漫长变迁之路的第一步。在那次集会中,人们要求将参与放贷收息的普通教徒逐出教会;放贷者死后,借方应当获得赔偿。显而易见,查理大帝的威慑开始影响借钱收息的变迁,这也使得严禁重息成了欧洲贸易发展历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障碍。

再后来,在关于借钱的教会文件中,人们把收取利息与偷窃相提并论。这些文本出现的时间与欧洲贸易复兴相吻合,这无疑对贸易的全面发展构成了严重的阻碍,不过也恰是因为这种复苏,引发了有关借贷的新争论。丰盈可观的借贷利润充满了诱惑,实在令新兴商界人士难以抵抗,从而促进了中世纪末期和文艺复兴初期银行机构的发展。

商人通过正常交易累积财富,并逐渐发现,比起正常商贸行为,放贷更能赚钱,于是乎借钱开始流行起来。富裕阶层花钱享受的自由时间更多——古希腊人称为享受闲暇——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比起辛苦劳作糊口,提供金融服务能够创造出更多的闲暇,不论是在中世纪还是在现代社会。自罗马帝国鼎盛时期以来,还没见过这么多商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探索新领域。种种现象令拥有无上地位的教皇坐立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