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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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历史的经济中枢

近代史上的集体行动封建主义起,在英国1689年的革命中走向了商人资本主义,然后在十九世纪中叶走向了雇主资本主义,然后是二十世纪的金融资本主义。但这一制度发展伴随的是货币的发展,从金属货币到纸币,然后是信用货币,债务、税赋、价格以及任何可卖的东西都是按照它来规定的,而且只要需要,就可以由法律来实施。

尽管批发价格的变化只是众多因素中的一个,但从历史的角度看,它们如此突出,以致按照生物学的类比,可以称它们为历史的经济中枢(见图2-1)。价格理论的变迁是“货币的”还是“非货币的”无关紧要,[169]不过在一个货币与信用的世界里,所有个人和阶级衡量自己的成功与失败都得依靠价格,而且批发价格占据着控制地位。因为它们是被生产者所接受的价格,工资、利息、利润和地租的大部分都是从中支付的。“社会”凝结在一起还是分崩离析,取决于这一“金钱关系”或金钱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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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美国和英国的批发价格

批发价格从1500年到1790年相对变化的计算是由垂直线按五十年的时间间隔表示的。对上几个世纪的这些估算以1860年为100,通过检验阿瑟(Abbott Payson Usher)收集的数据完成(见1931年8月号第13期第103页《经济统计学评论》中的《1259~1930年英国的小麦价格和商品价格指数》一文)。英国从1792年到1933年的计算是由杰文斯(S.Jevons,1791~1860)、绍尔倍克(A.Sauerbeck,1860~1920)和经济部(1920~1933)完成的。对美国的计算是由罗尔瑟(H.V.Roelse,1791~1801,见《美国统计学会会刊》,1917年11月第15期,第804~846页)、汉森(Alvin H.Hansen,1801~1891,《美国统计学会会刊》,1915年11月第14期,第804~812页)和福克纳(R.P.Falkner,1840~1891,载《奥尔德利希报告》,第52届国会《参议院报告》卷三)完成的;1861年至今的数据见《美国劳动统计局284号公告》和其后的公告。

如果不参考物价水平变化的历史,那么要理解经济学家的各种理论和利益冲突就没那么容易了。从发现美洲、君主们紧缩通货,到伊丽莎白统治的中期,物价上涨了三倍,这与资本家、农场主、商人和制造商阶级的兴起有很大的关系,原因是大幅度减少了他们的地租、债务和税收负担。但与此同时,劳动阶级的状况却由于从农奴身份到现金工资的制度性变化而大大降低了。[170]

到了十七世纪约翰·洛克的时代,随着物价的持续上涨,资本家阶级已经变得非常富裕,足以发动一场反对腐朽的封建阶级的革命——尽管法国的这场革命是在一百年之后才发生的。直到1732年,大卫·休谟才在经济学中引入了静止物价水平与上下波动的物价水平之间的重要差别,作为对商人资本主义下业已发生的变化的解释。这一新近认识到的世界范围内的物价变动的因素太惹人烦了,以致古典派和快乐主义的经济学家,从亚当·斯密开始,在他们的理论中就仅以“名义价值”提及,而且代之以他们认为似乎更为实际的劳动的苦乐和劳动力作为“真实价值”的尺度。

在洛克的学说在十七世纪末出现的时候,物价指数在两百年间已经上涨了三倍,休谟的学说出现在1732年,魁奈的学说出现在1758年,斯密和边沁的学说出现在1776年。可是,马尔萨斯和李嘉图的劳动学说是在1815年后的十年中才出现的,当时物价正在猛跌,而马克思、蒲鲁东、巴师夏和美国的凯雷等非正统的学说是在经过物价长期持续的下跌后,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出现的。他们也在寻找比表面的物价变动更根本的东西。心理学派的经济学家如杰文斯、门格尔和瓦尔拉斯也在寻找比物价更基本的东西,他们出现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十年间,当时物价的下跌又一次成为了一个烦人的因素。但关心物价本身变化的统计学派和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直到二十世纪才有了影响,特别是在1920年的物价下跌之后。

因此,从十八到十九世纪的整个时期,对于一般物价运动的这些表面和名义上的变化,各个流派的经济学家都未能加入到其关于自然和人类的更为基本的学说中去。关于货币、信用和一般物价变化的理论来自于另外一个不同的方向,也就是统计学和数学,跟劳动、痛苦或快乐没有什么关系。直到二十世纪,特别是世界大战之后,统计学才获得了它自己的理论基础和术语体系,如果这门学科是完善的,那么也许衡量、关联和预测一些重大的社会变迁过程就有可能,譬如物价的变化、继续经营与破产、繁荣与萧条、就业与失业、乐观主义与悲观主义、财富分配的变化,甚至是从封建主义到后继的资本主义各阶段的重大制度变迁。这种范围广泛的物价变迁,不管是批发价格还是其他物价,将不再仅仅是“名义”价值,而会变成制度经济学里真正的实际价值。


[1]沙夫茨伯里(Shaftesbury)英国政治家。开始是保皇派,后来在英国内战中反对查理二世,被认为是辉格党的创始人。——译者注

[2]列文赫克(Leeuwenhoek,1632~1723),荷兰博物学家,显微镜创制者。——译者注

[3]1662年由查理二世批准设立。

[4]柏克莱(Berkeley,1685~1753),爱尔兰主教及哲学家。——译者注

[5]康德(Kant,1724~1805),德国哲学家,古典唯心主义的创始人。——译者注

[6]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苏格兰经济学家和哲学家,放任主义经济政策的提倡者,现代经济学之父著有《道德情操论》(1759)、《国富论》(1776)。——译者注

[7]引自《洛克全集》的《人类理解论》中的《致读者书》(1812年十卷本第十一版)。所有关于洛克的参考资料都引自这个版本。

[8]《洛克全集》,第一卷,第一编,第1章,第1、2节。

[9]《洛克全集》,第一卷,第一编,第1章,第4节。

[10]同①,第5节。

[11]同①,第7章。

[12]《洛克全集》,第二卷,第四编,第1章,第1、2节。

[13]门格尔(Karl Menger,1840~1921),奥地利经济学家,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创始人。——译者注

[14]在他之前有戈森(Gossen,1854)和杰文斯(Jevons,1871),之后独有瓦尔拉斯(Walras,1874)。

[15]实用主义,形态心理学,制度经济学。请同时参阅瑞西巴赫(Reichenbach)、汉斯(Hans)和艾伦(Allen)等合著的《原子与宇宙》(Atoms and Cosmos)、《现代物理世界》(theWorld of Modern Physics)(1933年修订)中有关近来人们将粒子和光波理论结合起来的努力。又见怀特黑德(Whitehead A.N.)《观念的冒险》(Adventures of Ideas)一书,尤其是第9章《论客观和主观》。

[16]琼斯·詹姆斯爵士(Jeans.Sir James):《环绕我们的宇宙》(The Universe around Us),1929年版,第108页。

[17]洛克:《论力量》,见《人类理解论》,第一编,第21章。

[18]见后文关于能力与机遇的论述。

[19]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年版,第69页。

[20]见《洛克全集》,第二卷,第三编,第9章,第4节。

[21]同①,第11章,第4节。

[22]同①,第10章,第15节。

[23]见《洛克全集》,第二卷,第三编,第11章,第26节。

[24]见《洛克全集》,第三卷,第四编,第11章,第1、2节。

[25]《政府论》,《洛克全集》,第五卷,第二编,第2章,第12节。

[26]见《洛克全集》,第二卷,第四编,第2章,第14节。

[27]见《洛克全集》,第三卷,第四编,第15章,第4节。

[28]见《洛克全集》,第三卷,第四编,第15章,第15节。

[29]山塔亚纳(George Santayana,1863~1752),西班牙裔的美国哲学家。——译者注

[30]乔治·山塔亚纳:《怀疑论与动物的信心:哲学体系引论》(Skepticism and Animal Faith;Introduction to a System of Philosophy)(1923),《本质范畴》(Realm of Essence)(1927)。

[31]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347),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弟子,亚里士多德的老师。——译者注

[32]从字面上理解,李嘉图的朋友詹姆斯·穆勒在其《人类心灵现象分析》(1828)中就是这样解释的,这完全就是一种“化学”观念观。

[33]见本书第4章:《休谟与佩尔斯》。

[34]见本书第4章:《休谟与佩尔斯》。

[35]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1599~1658),英国将军和政治家。——译者注

[36]托马斯·史密斯爵士:《英国共和制》,写于1565年前后,1583年出版。

[37]见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22~224页。

[38]艾尔顿(Henry Ireton,1611~1651),英国政治家、军人,克伦威尔之子。——译者注

[39]拉蒂莫(Hugh Latimer,1485~1555),英国新教徒殉教者、宗教改革家,被玛丽女王处决。——译者注

[40]《克拉克文件》,第一集,凯登协会(Camden Society)1891年出版,第二辑,第四十九卷。这些文件都是国王被捕后克伦威尔军中争议的速记稿。

[41]十七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无地、少地农民利益的一个急进派别。——译者注

[42]见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04~225页;参阅古奇:《十七世纪英国民主观》,1927年出版,第214~219页;托尼:《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1926年出版,第255~261页。

[43]理查德·巴克斯特(Richard Baxter,1615~1691),英国作家、清教徒。——译者注

[44]理查德·巴克斯特:《基督教指南》,1838年再版。马克斯·韦伯最先发现巴克斯特理论的经济意义。见马克斯·韦伯:《宗教社会学论辑》,1922年版,第一卷,第164页,该书的部分被译为《清教徒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30年出版;康芒斯:《论托尼〈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美国经济评论》,1927年第17期,第63~68页;鲍韦克(Powicke):《理查德·巴克斯特的一生(1651~1691)》,1925年出版,第158~159页;珍妮特·托尼(Jeannette Tawney):《基督教指南节选》,1925年出版;托尼:《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1926年出版;托尼:《巴克斯特传》,1696年编,1924年出版;康芒斯与珀尔曼(Perlman):《论桑巴特〈现代资本主义〉》,《美国经济评论》,1929年第19期,第78~88页。

[45]托尼(Richard Tawney,1880~1962),英国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基督教社会主义的创始人。——译者注

[46]班岩(John Bunyan,1628~1688),英国作家、牧师。——译者注

[47]托尼:《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268页。

[48]李嘉图(David Ricardo,1772~1823),英国经济学家,清楚地表述了工资铁律,著有《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1817)。——译者注

[49]甚至西尼尔(Senior)在1834年提出“节欲”观念的时候也没有把利息区别为节欲的报酬。对他来说,利润和利息都是对节欲的奖赏。他说:“节欲表现为放弃把资本用作非生产性用途的行为(消费),也表现为一个人把劳动用于远期而非即期结果的生产的类似行为。这样行为的人就是资本家,他们的行为的报酬就是利润。”见那索·西尼尔:《政治经济学》,1872年第六版,第89页。

[50]托尼:《宗教和资本主义的兴起》,第207页。

[51]《政府论》,见《洛克全集》,第五卷,第二编,第25节。

[52]见《洛克全集》,第五卷,第二编,第26、27节。

[53]见《洛克全集》,第五卷,第二编,第37节。

[54]约翰·康芒斯等:《美国劳工史》,1918年版,第一编,第562页。

[55]《政府论》,《洛克全集》,第五卷,第二编,第34、35节。

[56]《洛克全集》,第五卷,第二编,第33节。

[57]《洛克全集》,第五卷,第二编,第36节。

[58]同①,第31节。

[59]《洛克全集》,第五卷,第一编,第41节。

[60]魁奈(Francois Quesnay,1694~1774),法国经济学家、医生,重农主义学派的创始人。——译者注

[61]《洛克全集》,第五卷,第二编,第40节。

[62]同①,第50节。

[63]《洛克全集》,第五卷,第一编,第44、45节。

[64]参见汉密尔顿:《洛克所谓的财产》,《耶鲁法学杂志》,1932年4月,第41期,第864~880页。

[65]罗伯特·费尔默爵士:《族长制还是帝王的天赋权利》,第1章,第1 节;见洛克《政府论》,1887年摩莱版,第1页。

[66]洛克:《政府论》,1887年摩莱版,第1、2页

[67]菲吉斯:《帝王神权论》,第一版,第149页。

[68]菲吉斯:《帝王神权论》,第一版,第149页。

[69]同①,第151页。

[70]费尔默:《族长制》,第3章,第9节。

[71]费尔默:《族长制》,第3章,第11~15节。

[72]达尔文(Charles Robert Darwin,1809~1882):英国生物学家、博物学家、医生,自然选择的发现者,著有《物种起源》(1859)、《人的遗传》(1871)。——译者注

[73]《政府论》,《洛克全集》第五卷,第二编,第6章,第88节。

[74]《洛克全集》第五卷,第二编,第6章,第83节。

[75]《洛克全集》第五卷,第二编,第6章,第123、124节。

[76]同①,第157、158节。

[77]同①,第124节。

[78]《洛克全集》第五卷,第二编,第6章,第125节。

[79]同①,第126节。

[80]同①,第16节。

[81]《洛克全集》第五卷,第二编,第6章,第16章。

[82]同①,第175节。

[83]查尔斯·霍华德·辛:《矿区土地法》,见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历史与政治科学研究》,1884年,第二编,第12页。

[84]杜尔哥(Anne Robert Jacques Turgot,1727~1781),法国财长,重农主义经济学家。——译者注

[85]维克塞尔(KnutWicksell,1851~1926),瑞典经济学家。——译者注

[86]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883~1946),英国经济学家,著有《货币论》(1930)、《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1936)。——译者注

[87]本节可以作为序言或大纲看待,在后面的章节会进一步讨论。

[88]见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172页。

[89]参见康芒斯:《钢铁市场上的交货价格制度》,载于《美国经济评论》,1924年第14期,第505页。弗兰克·A.费特在其重要著作《垄断的面具》1931年版中研究了这个问题及其对许多美国企业和法庭判决的经济影响。见本书后文关于稀缺、丰裕与稳定对这方面的论述。

[90]美国钢铁公司没有向最高法院上诉。

[91]索雷尔(Georges Sorel,1847~1922),法国工团主义政治哲学家,著有《关于暴力的反思》(1908)。——译者注

[92]后面几页的摘要和详尽的内容发表在祝贺兰西大学民法学教授杰尼院长的50周年纪念专刊上。该刊编辑允许我使用这篇文章。同时参阅《机能主义》及参考书目,载《社会科学百科全书》。

[93]马歇尔(Alfred Marshall,1842~1924):英国经济学家,创造了经济意义上的“弹性”一词,凯恩斯的老师。——译者注

[94]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德国社会学家。——译者注

[95]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66页。

[96]“约定”与“支付合理报酬”有一段从许多不同种类的案例中发展起来的专门的法学史,初期的争议大多是关于地租、服务或工资方面的,但最后成了现代意义上契约方面的争议。

[97]斯拉德(Slade)案例是上个世纪关于约定特殊性方面判决的一个缩影,这开始发展成了合同法,已经取代了以前的债务诉讼。

[98]这些原则的历史发展,也许可以在法律著作中找到,特别参见佩奇(W.H.Page)的《合同法》(1905年三卷本);安娜·C.戴维斯(Anna C. Davis)正在对它们的起源进行研究,将来会发表。

[99]见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57页。

[100]格莱瑟(M.G.Glaeser)的《公用经济学大纲》1927版第105、107页用了“收益契约(income bargain)”和“成本契约(cost bargain)”两个术语。他的收益契约相当于我们的卖家契约,而成本契约则相当于我们的买家契约。

[101]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162页;参见后文关于经济阶段的论述。

[102]康芒斯:《议价能力》,载《社会科学百科全书》,第二册,又见《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54页。

[103]参见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伏格林(Erich Voegelin)主编:《论美国精神的形式》,1928年版,第172~238页;克郎诺(Hermann Kr9ner):《约翰·康芒斯及其经济理论的基本观点》,第六编;迪尔(K.Diehl):《国民经济学理论研究》,1930年版;卢埃林(K.N.Llewellyn):《法律制度对经济学的影响》,《美国经济评论》,1925年第15期,第665~683页;卢埃林:《价格契约释义》,《耶鲁法学杂志》,1931年3月第40号,第704~751页;格兰特(J.A.C.Grant):《合法程序的自然法律背景》,《哥伦比亚法学评论》,1931年第31号,第56~81页;斯威舍(C.B.Swisher):《法学巨子斯蒂芬·菲尔德》,1930年版;康芒斯的评论见《政治经济杂志》,1931年第39号,第828~831页。

[104]参见本书第8章关于效率与稀缺性的论述。

[105]参见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我们认为,上文的分析作为带有修辞色彩的抗辩理由被写进了《克莱顿法案》,即“劳动不是商品”。作为一个交易者,劳动者出卖的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这种关系是一种劝诱、胁迫或强迫的关系。作为劳动者他不出卖任何具体的东西,他只通过提供自己的体力使用价值来服从命令。

[106]参见本书第8章关于投入—产出和支出—收入的分析。

[107]参见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83~312页中关于工资谈判的分析。

[108]参见亨利·丹尼森(Henry S.Dennison):《谁能雇用管理层?》,载《泰勒学会简报》,1924年第9期,第101~110页。

[109]资产阶级政客间相互投赞成票以通过对彼此都有利的提案。——译者注

[110]贿赂法庭进而成为非法的行为是在1621年巴肯勋爵的悲惨经历之后,那以后国家用薪俸代替了由诉讼人支付的费用。

[111]也许会有辩论和申诉,但这不是讨价还价,因为纳税人在法律上没有不纳税的权力。见后文关于警察的税收权的论述。

[112]参见:《美国经济学学会四十三次大会会刊》,1931年第21期,第66~80页;艾特金斯(W.E.Atkins)等的《经济行为:一种制度的方法》,1931年版,两卷本。这部分的摘要参见《制度经济学》一文,载《美国经济评论》,1931年第21期,第648~657页。

[113]参见后文的经济社会关系公式图解。

[114]亨利·梅恩(Henry Maine,1822~1888):英国法理学家。——译者注

[115]亨利·梅恩:《古代法: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及与现代观念的关系》,1861年版。

[116]约旦(E.Jordan):《个性形式:人类关系范围探索》,1927年版。

[117]参阅本书后文《凡勃伦》一章。

[118]这些区别是从大卫·休谟关于法律、经济、伦理在稀缺性方面的共同规律的统一性中推演出来的。参见文中有关章节。

[119]同时见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80页。

[120]同时见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章。

[121]见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15页。

[122]关于“合法程序”可改变的意义,见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333~342页。

[123]见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235~246页。

[124]同时见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91页。

[125]《议会案例》,1872年。

[126]参见后文关于麦克劳德及其“经济量”的意义。

[127]参见康芒斯:《产业商誉》,1919年版;同时见后文有关合理价值的论述。

[128]参见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15、36页。

[129]见后文中的麦克劳德关于时间的论述。

[130]见后文关于惯常假定的论述

[131]见前文和后文关于新法制定的习惯法方法的论述。

[132]参见沙普莱(Shapley)、哈洛(Harlow):《逃离混沌:探索从原子到星系的物质体系》。

[133]弗雷德里克·泰勒(Frederick Taylor,1856~1915),美国效率与管理学家,科学管理之父。——译者注

[134]杰文斯(William Jevons,1835~1882):英国经济学家和逻辑学家。——译者注

[135]门格尔(Karl Menger,1840~1921):奥地利经济学家,奥地利学派的创始人。——译者注

[136]庞巴维克:《资本实证论》,1891年版。

[137]参见本书关于货币与价值的交易理论的论述。

[138]参见本书关于从心理经济学到制度经济学的论述。

[139]参见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第69页。

[140]见后文关于关键交易和日常交易的论述。

[141]参见前文关于管理工作的分析。

[142]见后文关于从天赋权利到合理价值的论述。

[143]参见:《牛津英语词典》中关于“法则”和“原则”两词的条目。第一个向我提到“行为规则”的是伊利教授(R.T.Ely)。

[144]奥格登(C.K.Ogden,1889~1957):英国教育和心理学家,《简明英语》的发明者和支持者。——译者注

[145]参见奥格登:《心理学意义》,1926年版。

[146]参见沃森:《行为主义》,1925年版;《行为——比较心理学导论》,1914年版。同时,他关于“行为主义”,见《大英百科全书》,第十四版。

[147]参见弗兰克(L.K.Frank):《经济事务中的无序与不和谐原则》,载《政治学季刊》,1932年第47号,第515~525页。

[148]怀特黑德(A.N.Whitehead,1861~1947):1924年移居美国的英国哲学家、数学家。——译者注

[149]怀特黑德:《科学和现代世界》,1925年版。

[150]参见科勒(K9hler):《猿的智力》,1917年版;《完形心理学》,1929年版;考夫卡(Koffka):《心的成长:儿童心理学导论》,1924年译本;皮特曼(Petermann)、布鲁诺(Bruno):《完形理论与结构问题》,1932年译本。

[151]参见克朗诺、亚历山大·冯·谢尔廷:《论马克斯·韦伯的厂史的文化与科学逻辑理论》,载《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献》,1922年第49号,第623~752页。另见本书后文关于理想的类型的论述。

[152]参见霍布森:《自然科学的领域》,1923年版。关于科学,明显相对的是科恩(Morris R.Cohen)的观点。参见:《理性与自然:论科学方法的意义》(1931年版)以及《法与社会秩序》、《论法哲学》,1933年版。

[153]参阅后文关于马克思与蒲鲁东的论述。

[154]见南达科他大学工学院院长埃克雷(Lewis E.Akeley)的文章,载《哲学杂志》,1925年10月22号,第561页;1927年10月第24号,第589 页;1930年2月第27号,第85页;《工程教育杂志》,1928年4月第18号,第807~822页;本书后文关于李克特和马克斯·韦伯的论述;类似的关于法学方法的文章见库克(W.W.Cook)的《科学方法与法》,还有《约翰·霍普金斯校友杂志》,1927年第15号,第3页;参见《大英百科全书》关于“类比”、“因果关系”、“逻辑”、“科学方法”的条目;《沃尔夫》、《科学方法要义》,1930年版;康芒斯:《现代经济理论》,第三编,第313页;《英美法及经济理论》中关于门格尔(Menger)和施姆勒(Schmoller)的部分。

[155]参见帕特森(E.M.Patterson)同名的重要著作,1930年版。

[156]参见后文:《休谟与佩尔斯》。

[157]参见后文关于休谟与佩尔斯、凡勃伦、绝对与相对等的论述。

[158]奥古斯特·孔德(1798~1857):法国哲学家,逻辑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创造了“社会学”一词。——译者注

[159]参见罗斯:《社会心理学》,1931年版。

[160]例如,参见宾汉姆(W.V.D.Bingham)和摩尔(B.V.Moore)的《如何访谈》,1931年版;《访谈、访谈者及社会案例工作中的访谈》,美国家庭福利协会,1931年版;林德曼(E.C.Lindeman)的《社会发现》,1924年版。

[161]奥古斯特·孔德:《实证哲学概论》,1892年版。

[162]参见后文关于从绝对到相对的论述。

[163]联邦贸易委员会已经出版了有数千家这种社团的名录。

[164]圣·托马斯·阿奎奈:意大利中世纪神学家和经院学家。——译者注

[165]约翰·斯图亚特·穆勒(1806~1873):英国逻辑学、经济学家。——译者注

[166]帕累托(Vilfredo Pareto,1848~1923):法国出生的意大利经济与社会学家,其著作对“在不使其他人的情况变坏的情况下就没有人的情况能够改善”的最优状况进行了研究。——译者注

[167]见后文关于从个人到制度的论述。

[168]见后文关于习惯性假设的论述。

[169]见后文关于世界工资社会的论述。

[170]雅各布(William Jacob):《贵金属生产与消费的历史探索》,1832年版,第261页。就我所见,制度史由于资本家阶级的兴起而并没有给雅各布的货币理论多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