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可教吗(“经典与解释”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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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论者的偏见

为帮助读者理解本文对该书的评价,笔者首先将谈点个人经历。在过去的33年中,阿纳斯托普罗所塑造的榜样和他的文字,使我能够继续从事法律这一专业而不致对它的崇高丧失信心,也没成为一个对法律在美国政体中的地位冷嘲热讽的忧虑者。我曾把阿纳斯托普罗教授称为“一个愿意成为美国人的人的崇高典范”。[4]因此,读者可能认为,我视阿纳斯托普罗为美国英雄,是这个国家遗产的光辉继承者。如此之高的评价,以及这评价对本评论之特点和客观性的影响,与理解我对该书的评论以及该书的起源都息息相关。

依我看,“愿意”成为一个美国人意味着,首先是对这个国家的政治原则及其目标有一定理解,其次是愿意捍卫它们,至少当对它们的攻击或直接威胁影响某人生活时,这人愿意冒个人危险或代价去捍卫。

第一个标准假设,这个国家的各种原则及其目标是可被发现的。这一假设基于以下几点:开国元勋们及其忠实继承者林肯有独特政治天分,《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晓白易懂,以及在《林肯:一部宪政的传记》中审视的其他开创性政治文献。第二个标准源自对一种政治决心(political determination)的理解,正是这种政治决心从一开始就保障了美国革命的各种原则及其目标。虽然有一些时髦的修正主义,革命的开国元勋们确实冒了牺牲“生命、财产和神圣名誉”的危险在《独立宣言》上签名,这是第一个公开宣称这个国家为“美利坚合众国”并陈述其立国原则的文件。林肯认为,立国原则之一,即“人人生而平等”,是“主导原则,是美国共和主义之锚”(《林肯一道格拉斯论辩》[ Lincoln-Douglas Debates],1854年10月16日)。当然,这一原则的重要性需要 诠释。然而,这里所表达的观点是,“愿意”成为美国人的人是这样一个人,他准备好通过对原则的合理阐释来维护它,甚至冒个人代价或危险。比如,罗莎·帕克斯(Rosa Parks)[5]和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Jr.),冒险不遵守有违平等原则的法律,是“愿意”成为美国人的人。

被开国元勋们称为“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的真理,并不是《独立宣言》所表达的唯一基本政治原则。确实,就签名者们所冒的风险来说,这不是最关键的一个原则。最冒险的原则是革命本身的权利。《宣言》中所声称的对“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为宣布另一更具决定性的权利作了铺垫:

为保障这些权利,政府由人民建立,并从被统治者的同意中得到正当的权力;任何时候,不论何种形式的政府有损于这些目标时,人民就有权利更改或废除它,并建立新的政府…

林肯在重申革命权利的重要性时,反复说道,

革命权利,即“人民推翻或根本改变现存形式的政府、建立他们所选择的其他形式的政府的权利”,是“一项神圣的权利——这项权利,我们希望并相信,可以解放整个世界”。他经常坚持说,《独立宣言》是伟大的“自由宪章”,在美国革命的榜样中,“世界发现…………一个萌芽……它将成长和扩展为人类的普世自由”(McPherson,页24)。[6]

阿纳斯托普罗年轻时,表现过捍卫人类自由的意愿。他加入空军,与威胁人类自由的纳粹作战,表现出色。但是,还在青年时期,他就已明显表现出要更直接地成为一个美国人的意愿。1951年当阿纳斯托普罗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以全班第一的成绩)毕业时,冷战的紧张气氛正浓。这是麦卡锡(McCarthy)的年代,“忠诚的誓言”不但被联邦而且被各州的公共管理机构广泛接受,在公共论坛中仅仅暗示某人与革命的共产党有关联或有这方面的一些知识,就足以毁掉他的职业前途。阿纳斯托普罗拒绝受这种气氛的恐吓。尽管总的来说他抗拒被分类,但他的非教条的政治立场,如果有的话,可被描述为“古典自由主义的”,也许甚至是“保守的”。[7]当阿纳斯托普罗加入伊利诺州律师团的条件是缓和他对《独立宣言》所表达的革命权利的态度时,他婉然拒绝成为其成员。在阿纳斯托普罗看来,这么做等于是加入伊利诺州律师团委员们的阴谋,该阴谋就是想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利。

由于阿纳斯托普罗对这个国家奠基文献的文字和精神有原则的坚持,律师团委员们拒绝接受他为律师在伊利诺州执业。阿纳斯托普罗亲自把自己的案子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5比4的裁决,使他输掉了官司(In Re Anastaplo,366 U.S.82[ 1961 ])。可法律权威判案随后又推翻了最高法院在阿纳斯托普罗案中的裁决,证明他立场正确,使政治测试不再可能成为美国任何州接受并批准新律师执业的强加条件:请看,在“拜尔德诉亚利桑那州律师团”(Baird v.State Bar of Arizona,401 U.S.1[1971])5比4的裁 决 中,以大法 官 布莱 克(Justice Black)为代表的多数意见是,“第一修正案保护自由结社,禁止州仅因某人是某个特殊政治组织成员或持有某种信仰,而将他排除在某个行业之外或惩罚他”。[8]

在拜尔德案中书写多数意见的大法官布莱克,也是阿纳斯托普罗案中的异见者之一。他的不同意见以这样一段话结尾(脚注省略):

该案件向我表明,未对律师行业申请者提供第一修正案的充分保护,对律师团本身会造成何等严重后果。因为,这记录显示出,阿纳斯托普罗拥有美国律师界所需要的众多品质。记录不仅表明,阿纳斯托普罗在一生的所有活动中都遵循一种高尚的道德、伦理和爱国的做法,而且还表明,他把这些较常见的勇气与这种罕见的美德相结合,不惜一切代价坚持自己的原则。正是这样的人使法律专业拥有巨大荣誉……如果法律专业没有经常补充这样的律师,将失去其荣耀。使律师界成为一群完全正统、随波逐流、惧怕政府的个人的集合,就是侮辱和贬低它。

但这正是时下的趋势,不仅在法律专业且在各行各业中均如此。太多的人被迫变得惧怕政府和随波逐流,因为,政府正在被允许打击那些勇于自由思考并说出自己所想的人们。这种趋势必须停止,如果我们想忠实于自己国家的奠基者们,并把他们饱尝牺牲留给我们的伟大自由遗产传给美国人的子子孙孙。在我看来,选择是清楚明了的。如果我们想将那伟大的自由遗产传下去,我们必须重回《权利法案》的原本语言。我们不应害怕成为自由之人。(366 N.S.82,115)

读者应该想想这个事实,即在1961年,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可以不带讽刺地谈论法律专业的“高尚”和“荣耀”。今天,这样的词汇不太可能使用了。如下面将仔细解释的,公众对法律专业看法的转变,直接与这样的情况相关,即在《林肯:一部宪政的传记》中所阐述的道德和政治诸原则,如今在流行的美国法律实践中遭到了放弃。

大法官布莱克在阿纳斯托普罗案中的异见以及随后在拜尔德案中所代表的多数意见,说明美国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时常没有遵循《独立宣言》和联邦《宪法》的清晰文字和精神,因此,他们的裁决不得不从司法上推翻或从政治上来补救。这方面,可进一步参考以下案例:“普莱西诉弗古森案”(Plessy v.Ferguson;参见163 U.S.537,1896),其裁决被“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参见347 U.S.483,1954)推翻;“克利马祖诉美利坚合众国案”(Korematsu v.United States;参见323 U.S.214,1944),该案的后果由一个国会赔偿法案部分补救。

我第一次听说阿纳斯托普罗案,是在1966年,当时我还是个正在学习宪法课程的法律学生。对一个渴望成为一名美国律师的人来说,阅读大法官布莱克的异见激动人心。这与我作哲学学生时第一次读柏拉图的《申辩》一样振奋人心,在《申辩》中,柏拉图描绘了苏格拉底对那些控诉他哲学探询的雅典人的演说。因此,当我在俄亥俄州立大学庆祝《独立宣言》两百周年典礼上见到阿纳斯托普罗教授时,我感到无比荣幸。从此,我们便成为朋友。

因此,我评论这本书所持的观点以及怀疑态度,受过去四分之一世纪中我从阿纳斯托普罗教授身上所学的东西的影响甚大,他使我理解了总体的哲学事业以及美国政治制度之特殊起源和特点。然而,与选择不入律师界的他不同,我做律师已逾三十年之久。[9]因此,最影响我对本书评论的,可能是我作为律师在公共和私人事务方面的执业经验,以及源于这些经验的对我们的法律和政府制度的结论。至于本书作者的性格,我视这本书是这样一个人的作品,他在自己的人生选择中展现了对诸多政治原则及其希望达到之目标的深刻理解,并英勇地倡导它们,我认为,这些政治原则及其目标是美国性格的最佳表达。《林肯:一部宪政的传记》的作者阿纳斯托普罗,在极其美国的事情方面做了真正全面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