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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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护幼稚工业论

本节知识结构图:

本节内容提要:

李斯特认为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都要经历五个阶段,不同时期应该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一国实行贸易政策的原则是,其贸易政策必须同本国工业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李斯特主张对有前途的工业采取暂时性的关税贸易保护。

本节关键术语:

发展阶段 保护贸易 幼稚产业 幼稚产业标准


李斯特是保护贸易的倡导人,他将汉密尔顿的保护幼稚制造业理论加以发扬,综合成为一个更为系统和完整的理论体系,李斯特因此被推崇为保护贸易理论的鼻祖。

一、汉密尔顿的制造业保护论

(一)理论背景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是美国独立运动时期的政治家、经济学家,美国独立后第一届财政部部长,保护幼稚工业理论的最早提出者,他代表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极力主张实行保护贸易政策。

1776年,美国宣告独立。当时,摆在美国面前有两条路:一是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继续向英、法等国出口农产品换回工业品,这种贸易格局有利于南方种植园主,但不利于北方工业制造业发展;二是实行保护关税政策,独立自主地发展自己的工业,减少对外国工业品的依赖,这是北方工业资本家的要求。当时美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产业革命进行得比较晚,工业基础薄弱,其产品无法与英国竞争,因此,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要求实行保护贸易政策。1791年,汉密尔顿向国会提交了《关于制造业的报告》,明确表达了他的保护贸易的理论观点。该报告被视为关于保护贸易理论的第一份重要的经典文献。

(二)汉密尔顿保护学说的主要内容

汉密尔顿认为,亚当·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不适用于美国。因为其经济情况不能同英国相提并论,美国工业基础薄弱、技术落后,生产成本高,无法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外贸易。如果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只会使美国的产业被限制在农业范畴,而使制造业受到极大损失,美国经济将陷入困境。所以,他强调,在一国工业化的早期阶段,应当排除外来竞争,保护国内市场,以促使本国新的幼稚工业顺利发展。

汉密尔顿的保护贸易学说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他认为,为使美国经济独立,要重视发展制造业。因此,他极力主张实行保护关税政策来鼓励幼稚工业发展,阐述了保护和发展制造业的必要性和有利条件,但并不主张对一切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或禁止进口,而只是对本国能生产的但竞争力弱的进口商品实施严厉的限制进口政策。还提出了以加强国家干预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措施,指出保护和发展制造业对维护美国的经济和政治独立具有重要意义。

他认为保护和发展制造业有许多作用:第一,促进机器的使用和社会分工的发展,提高整个国家的机械化水平;第二,增加社会就业,吸引外国移民,加速美国国土开发;第三,提供更多开创各种事业的机会使个人才能得到充分发挥;第四,保证农产品销路和价格稳定,从而刺激农业发展。

他还认为政府应加强干预,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和发展制造业:发放政府贷款,为私营工业提供发展资金;实行保护关税制度,保护国内新兴工业;对重要原料出口加以限制,对国内必需的原料进口实行免税;为各类工业发放津贴和奖励金;限制革新机器的出口;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应建立联邦检查制度。

他的上述主张,虽仅被国会采纳了一部分,但对美国政府的内外经济政策产生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三)汉密尔顿保护学说的意义与政策影响

汉密尔顿的保护贸易学说主要是在阐述经济政策时论及的,理论体系比较零碎,尽管如此,它为落后国家进行经济自卫以与先进国家相抗衡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一学说的提出,标志着从重商主义分离出来的资产阶级国际贸易学说的两大体系开始形成。同时对美国工业制造业的发展有较深的推动作用。美国于1789年通过第一个关税法案,税率只有5%~15%,不足以保护自己的工业。从19世纪初期,美国开始不断提高关税:1816年关税税率为7.5%~30%,1824年平均税率提高到40%,1828年又提高到45%。保护关税政策使美国工业免于同外国竞争而得以顺利发展,并很快赶上了英国。至19世纪80年代,美国的工业产值跃居世界首位。

二、李斯特的保护幼稚产业学说

(一)理论背景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 List,1789-1846)是19世纪上半叶德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历史学派的主要先驱者,保护贸易的倡导人。其主要著作是《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1841),该书系统地阐述了他的保护贸易理论尤其是保护幼稚工业理论。

专栏4-2 人物简介:弗里德里希·李斯特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eidrich Liszt,1789-1846)是古典经济学的怀疑者和批判者,是德国历史学派的先驱者。李斯特的奋斗目标是推动德国在经济上的统一,这决定了他的经济学是服务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李斯特生于一个鞋匠家庭。他高中毕业参加文官考试被录取,任下级官吏,后又提升为该州会计监察官。曾任蒂宾根大学行政学教授。1819年,由于组织旨在统一德国经济的全德工商联盟而受到迫害,被迫辞去蒂宾根大学教授职务,并被解除其他政府公职。因提出改革方案受迫害,被判处10个月监禁。李斯特潜逃到了法国和瑞士。两年后回国,随即被关押。为了彻底摆脱这个危险分子,政府同意他移居美国。1825年李斯特一家到了美国。1830年入美籍,曾任美驻莱比锡、汉堡领事。后居德国继续致力于振兴国家的事业。1834年以普鲁士为中心的关税同盟成立,在封建势力控制下,国家依然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当时李斯特已无法进行政策活动,只得赴巴黎从事写作,1841年其代表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The National System of Political Economy)问世,数月之内发行了3版。1846年赴英,继续宣扬保护贸易。后因病返德,生活潦倒,身心憔悴。1846年11月30日,李斯特雪夜开枪自杀,时年57岁。

李斯特认为德国资本主义经济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应采取保护主义。李斯特抨击了英国古典学派的自由放任和“世界主义”政策,认为它忽视了国家的作用和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民族特点,因而竭力反对自由贸易政策,主张实行保护关税制度。李斯特认为,财富的生产比财富本身重要得多。向国外购买廉价商品,似乎可以增加财富,看起来比较划算,但从长远来看,将会阻碍德国工业发展,使德国长期处于从属国地位。为了培养德国的生产力,政府必须采取保护关税政策。而采取保护关税的政策,起初会使工业品的价格提高,经过一定时期,生产力提高了,商品生产费用就会跌落下来,商品价格甚至会低落到国外进口商品的价格以下。李斯特所主张的生产力论和在这个理论基础上提出的保护关税政策当时确实促进了德国工业的发展,使它在很短的时期内就赶上了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


19世纪初期的德国,是一个落后的封建农业国,虽然工业已获得较迅速的发展,但其发展水平远比工业革命已经完成的英、法两国落后,而且与已进入工业革命阶段的美国和荷兰等也存在相当差距。受到英、法等国自由贸易政策的冲击,大量廉价商品涌入德国的市场。因而怎样摆脱外国自由竞争的威胁,保护和促进德国工业的发展,成为德国工业资产阶级的迫切要求。李斯特的保护贸易学说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提出的。

(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学说主要内容

李斯特建立了以生产力理论为基础,保护关税制度为核心的保护幼稚工业理论。这一理论在承认自由贸易利益的前提下,主张以保护贸易为过渡,扶持有前途的工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实现自由贸易。

1.生产力理论

李斯特所谓的生产力是指一切创造财富的能力,其发展是一国财富力量的根本源泉。他认为财富的生产力比财富本身要重要得多,它不但可以使已有的和已经增加的财富获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经消失的财富获得补偿。发展生产力是推动一个国家强盛兴旺的根本途径,因为生产力可以使一个国家在物质财富的数量上获得无限的增进。而工业在发展生产力上所起的作用十分巨大,所以,发展国内工业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最有效的途径,国家应该高度重视。他主张德国和一些经济落后国家应实行保护关税政策,以保护国内工业和市场。

同时他也承认,采取保护关税政策阻止廉价的英国工业品进口,会使德国工业品价格提高,在价值方面受损,并使国民生产率有所降低。但他把这看成是发展德国工业和提高国民生产率的一个条件,经过一段时期,德国工业将会得到充分发展,生产力也将随之得到提高。而且保护关税政策也有利于国家竞争实力的增强,有利于德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治经济独立。因此,德国应允许在国内自由竞争,对外则实行保护政策,国家也应扶持幼稚工业,帮助其在国内外市场站稳脚跟。

2.历史发展阶段论

李斯特又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出发,用历史方法分析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他指出:从经济方面看来,各国的经济发展可以分为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和农工商业时期五个阶段。各国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的贸易政策也应不同。由未开化转畜牧或农业时期发展阶段的国家,进行自由贸易是大有好处的;而处在农工业阶段的国家,由于本国现有的幼稚工业已有一定的基础,但尚未发展到能与外国产品相竞争的地步,则必须实施保护关税制度来保护国内工业的大力发展以避免国外竞争的猛烈冲击,但这种保护贸易政策是暂时的、有条件的;当进入农工商业阶段后,由于国内工业产品已足以同世界上的先进国家进行竞争,则可逐步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根据西欧各国和美国的历史和经济特点,李斯特认为,葡萄牙与西班牙等国处在农业时期;德国和美国处在农工时期;法国处在由农工业时期向农工商时期转变的阶段;只有英国是处在农工商时期。所以,李斯特认为德国应实行保护幼稚工业政策。

3.对古典学派自由贸易理论的批评

根据上述两个基本理论,李斯特主要从三个方面尖锐批评了古典经济学派。

一是古典经济学派贸易学说忽略了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特点。古典经济学派的自由贸易理论认为,各国按照地域分工和“比较成本”可以形成和谐的国际分工,并在这种分工的基础上实行自由贸易。李斯特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他们是以世界经济主义为基础的,没有考虑到国家的存在和各国经济发展的特点,把将来世界各国经济高度发展之后才能实现的经济模式作为了论述经济问题的出发点。他认为,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不同,应当制定适合本国经济特点的理论和政策。当时德国所处的历史阶段落后于英国,因此应当实行保护贸易,以发展德国的生产力。

二是只单纯追求当前的财富交换,不考虑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根据比较利益说,在其他国家能用较低成本生产的商品,本国就不必再生产,而可以通过对外贸易交换来得到。他认为,这种英国资产阶级所追求的,经英国古典学派所论证的自由贸易理论只符合于英国的利益,而不利于其他国家。虽然建立本国的工业暂时须付出较高的代价,但却能带来生产力的增长和对外竞争力以及国家实力的增强。

三是片面强调自由竞争,否定国家干预经济的作用。李斯特认为一国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资源来维持生存和保持独立,尤其那些经济落后的国家,如果不推行保护贸易制度,非但不能发展国内工业,促进经济发展,还会危及自己的独立地位。李斯特以英国和德国为实例,指出世界范围的自由贸易,符合工业发达的英国资本进行对外经济扩张和垄断世界市场的需要。而作为工业落后的德国,如果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就永远不可能发展到经济发达国家的水平。

4.李斯特关于贸易保护的具体政策主张

根据以上论述,李斯特又提出一些有关的原则和措施,进一步阐述了保护贸易学说。

关于保护对象。李斯特认为,经济落后的国家只有依靠保护关税制度,才能发展生产力,随之才能进入先进国家行列。李斯特还认为,保护贸易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生产力的进步,而且保护贸易政策的最终目的仍然是进行自由贸易。总体上,保护工业就是保护幼稚工业,即那些在国内目前是幼稚的但有发展希望的产业。受保护对象经过一段时期后能够成长起来。不过,虽然属于幼稚产业,但如果国外并无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也不需要保护。

关于保护程度。李斯特主张实行有节制的保护,而不是绝对禁止进口。保护关税的税率一般在20%~60%。对于国内急需发展的产品,用高关税禁止或严格限制进口,其余的则征收较低的税率;对于国内完全缺乏的复杂的技术、机器设备,则以免税或低关税鼓励进口;在建立一个技术工业部门时可实行40%~60%的保护税率,待其建立后进入正常生产活动后,持久的保护税率,则不应超过20%~30%的水平。因此,关税的高低要与工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关于保护期限。保护时间应以三十年为最高期限。在此期限内,被保护的工业仍无法独立发展时,就无须再保护。换言之,保护贸易不是保护落后和低效率。

关于实施步骤。李斯特认为,保护制度应有步骤地实行,随着工业的发展,逐步提高关税。如果突然割断与其他国家原有的贸易关系,反而不利于经济发展。当工业力量变得强大以后,又应适当地逐步降低保护程度,允许有限的竞争,激发国内工业之间的竞争。

关于保护手段。禁止输入和征收高额关税是建立和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手段,同时以免税或征收少量进口税的方式鼓励复杂机器的进口,以促进国内工业的发展。

此外,李斯特也指出,在尽量利用本国资源,发展本国工业的同时,也应利用一些有利可图的国际分工,否则,也是不可取的。

(三)李斯特的保护贸易学说意义

首先,李斯特的国际贸易学说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从重商主义分解出来的资产阶级国际贸易学说的两大学派——自由贸易学派和保护贸易学派的形成。

其次,李斯特的保护贸易理论不仅对德国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且为经济较落后的国家指明了一条比较切合实际的国际贸易发展道路,至今,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再次,他把对生产力的研究放在首位,以生产力理论同古典学派的绝对成本说和比较成本说分庭抗礼,用保护贸易理论来抨击自由贸易理论,用历史发展阶段论和民族主义来反对英国古典学派的世界主义;强调保护的过渡性和有选择性,且最终目的是实行自由贸易,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最后,保护幼稚工业理论也存在许多缺陷:对生产力的理解比较含糊,对影响生产力的因素的分析也很混乱;对经济发展阶段的划分歪曲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真实过程;保护对象的选择缺乏客观具体的标准等。

(四)判断幼稚产业的标准

幼稚产业是指某一产业处于发展初期,基础薄弱但经过适度保护能够发展成为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新兴产业。如何界定和选择幼稚产业是一个关键,选择不好就可能导致保护落后,保护需要大量的投入,付出一定的代价。关于幼稚产业的选择标准国际上有三个:

(1)穆勒标准。如果某个产业由于缺乏技术方面的经验,生产率低下,生产成本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而无法与外国企业竞争,在一定时期的保护下,该产业能够提高效率,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存在下去,并取得利润,该产业即为幼稚产业。穆勒标准的实质就是,假设与其他国家的同类产业相比,本国产业面对一条更为陡峭的向下倾斜的平均成本曲线。这样,虽然在发展的初期本国的生产成本居高不下,但是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本国产业的生产成本会以更快的速度下降,从而从将来某个时间起,本国产业的生产成本反而低于其竞争对手,那么即使将来不再受到保护,本国产业在国际竞争中也会处于有利地位。因此,穆勒标准强调的是将来成本上的优势地位。

(2)巴斯塔布尔标准。受保护的产业在一定的保护期后能够成长自立,为保护、扶植幼稚产业所需要的社会成本不能超过该产业未来利润的现值总和,符合条件的即为幼稚产业。巴斯塔布尔标准比穆勒标准要求更高,即它要求被保护的幼稚产业在经过一段时期的保护之后,不仅能够自立,而且还必须能够补偿受保护期间的损失。巴斯塔布尔的标准考虑了保护的成本与收益问题,比穆勒标准进了一步。

(3)肯普标准(Kemp's Test),也称外部经济学说,是经济学家肯普在综合成本差距标准、利益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提出的。与强调内部规模经济的前两个标准不同的是,肯普标准更加强调外部规模经济与幼稚产业保护之间的关系。

肯普认为,在内部规模经济的情形下,即使某一产业符合穆勒和巴斯塔布尔的标准,政府的保护也不一定是必要的。只有被保护的先行企业在学习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具有对国内其他企业也有好处的外部经济效果时,对先行企业的保护才是正当的。因为,对于厂商或投资者来说,其决定是否生产或投资的标准不是光看眼前的利益,而是考虑未来各期的预期收益。如果未来的预期收益的贴现值能够抵销现在的损失,那么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即使暂时遭受亏损,他也会继续生产或投资,此时政府的保护并不是该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肯普标准将外部经济性与幼稚产业保护联系在一起,即如果某一产业将来在经过保护之后能带来外部经济效应,则暂时性的保护是可以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