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业率若干理论与应用问题研究:以成都市失业率抽样调查实证分析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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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率统计口径

目前我国失业人员统计主要从两个渠道进行:一个是政府劳动部门的失业登记,据此计算的失业率称为登记失业率;一个是国家统计部门的直接调查,包括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和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据此计算的失业率称为调查失业率。这里面又分为四种统计口径(刘晔,1999),即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实际失业率、城镇整体失业率、社会整体失业率。下面做个简要的比较,见表3-1。

表3-1 四种失业率的统计口径

当然,出现这么多的统计口径不是偶然的,而是和我国的经济发展历程有关。1958年到20世纪70年代末,为官方的无失业阶段;70年代知青返城,出现了“城市待业人口”这一概念;1994年又将“城市待业”改为“城市失业”,产生了“城市登记失业”这一概念;1995年又出现了“下岗统计”;1996年出现了“城镇调查失业率”;2002年有了大规模的“劳动力抽样调查”(王泽填,2006;李云发,2010)。

由此看来,我国的失业率统计多口径是一个发展中的问题。统计的标准不同,得到的失业率数值就有差异,只有对各种计算口径有一个正确的了解,才能避免认识上的模糊与混乱,对当前我国的失业状况有一个系统准确的掌握和判断。如何能确定一个有效的口径,一个能让大多数人认同的失业率统计口径,是我们学术界应该研究和探讨的非常有意义的课题。下一节将介绍由不同口径计算出来的失业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