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业率若干理论与应用问题研究:以成都市失业率抽样调查实证分析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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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种失业率的统计方法

由上节所述失业登记和直接调查的方法得出的失业率,由于统计方法的不同,结果很可能会有一定差异,下面将逐一介绍。

(一)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及其失业率是迄今为止我国官方正式公布并予以采信的唯一用来反映我国失业规模和失业水平的统计指标,也是我国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方针时所采用的重要调控指标之一。但是,就是这一重要指标所反映出的中国城镇失业率水平却受到了广泛的、越来越强烈的质疑(丁大建,2006)。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男在16岁至59岁,女在16岁至49岁,具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已在就业登记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鲍志伦,2010)。其计算公式如下:

γ为城镇登记失业率,DL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CJ为城镇从业人数。

但是从劳动人口的构成(见图3-1)可以发现登记失业人口只是失业人口中的一小部分,在计算登记失业率时并没有将隐形失业人口计算在内,而且也未包括农村的失业或隐形失业人口,那么计算出来的数据还有没有说服力呢?

图3-1 适龄劳动人口构成图

从1990年到2010年的城镇调查失业率的数据(见图3-2)可以看出,最低位置在1991—1992年的2.3%,最高也才4.3%(2003年),但是在这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与21世纪初,我国经历了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组,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下岗职工,真实的失业率远远高于登记失业率。所以在失业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重视的今天,有必要对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进行深入分析,使失业率成为衡量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可靠的标准。

图3-2 1990到2010年城镇登记失业率

在学术界也有不少研究与实证来说明登记失业率的不合理。比如于弘文等(1997)认为我国的失业率没有包括农村地区和企业中的隐性失业人口,如果考虑到这些因素,城镇失业率大约在15%的水平,而农村的劳动力剩余率则高达26%。从绝对数量上看,我国在城镇有近2000万失业人口,农村则有1.2亿剩余劳动力(1997年的数据)。

胡鞍钢(1998)提出的“城镇真实失业率”的计算方法,公式如下:

CZ=CD+GL+CNS

CZ为城镇真实失业人口、CD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口、GL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CNS为城镇中的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口。他的计算结果显示1997年城镇真实失业率为6.9%,也高于当年3.0%的城镇登记失业率。

姚裕群等人(2002)采用德尔菲法研究结果显示,我国城镇真实失业率水平为7%,且近年会有较小幅度的增加,也比登记失业率高出一倍左右。德尔菲法隐含了这样一个前提,即建立在满足一致性条件的专家群体意见的统计结果才是有意义的,但正是由于这一潜在暗示作用可能会使专家将自己的意见向有利于统计结果的方向调整,从而削弱了专家原有见解的独立性(田军,等,2004)。不论数据的正确与否,只要有科学的方案和正确的样本,则德菲尔法也可以说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张车伟(2003)认为城镇登记失业率仅仅把那些到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登记的无工作者视为失业人员,而那些没有去登记的失业人员被排除到失业者统计之外,因此它会低估真实的失业程度。登记失业率指标只反映劳动力市场的显性失业(即公开失业),而不包括我国实际上大量存在的隐性失业,所以不能反映我国真实的失业率水平(宋长青,2003;林志伟,2004)。

丁大建(2006)则从失业登记制度的发展过程和实际操作流程两个角度研究了登记失业率的缺陷,认为在工作包分配时期,失业登记与后续就业密切相关,失业登记数据较为准确。在工作分配制度改革以后,个人进行失业登记的激励降低,失业登记的人数也因此而减少。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失业保险金制度的推行使个人进行失业登记的积极性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因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是进行失业登记。

(二)城镇调查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弊端越来越突出,已经很难准确地反映中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国统计部门应该尽快推出调查失业率。调查失业率是通过将城镇劳动力情况抽样调查所取得的城镇就业与失业汇总数据进行计算而得的,具体是指城镇调查失业人数占城镇调查从业人数与城镇调查失业人数之和的比。调查失业率失业的定义基本上是国际普遍采用的定义,即:在一定年龄以上,在参考期内没有工作,当前可以工作,并在特定的时期内采取具体措施寻找有薪就业或自主就业的所有人(鲍志伦,2010)。其中城镇劳动力调查主要是从劳动力市场供需的角度来定义的,即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无论是非农业户口还是农业户口,无论是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的还是未进行求职登记的,只要符合失业的定义,就作为失业人员进行统计。

杨缅昆(1997)将人口分为了常住与非常住人口(有一定的政策意义,在坚持公平用工的原则下,应优先降低常住人口失业率。因为非常住人口失业率可以通过调节劳动力流动得到有效的调节),认为失业率与常住人口失业率、非常住人口失业率存在如下关系:

γ=γ1w1+γ2w2

γ为本地区总失业率;γ1为本地区常住人口失业率;γ2为本地区非常住人口失业率;w1为常住本地的失业调查人口占本地区全部失业调查人口的比重;w2为在本地的非常住失业调查人口占本地区全部失业调查人口的比重。在不存在重复登记的情况下,各个地区失业率的加权平均数就是全国范围内的失业率,其权数为该地区的全部失业调查人口占全国失业调查人口总数的比例。

一般人认为,调查失业率虽然比登记失业率科学得多,但仔细推敲发现它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三点,现总结如下:

首先,在现实中识别“失业人口”和“劳动人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比如有的人属于劳动人口,但是不属于失业人口。按照失业率的国际标准第三条:“正在寻找工作”,像家庭主妇这类的群体,那么她又算不算失业呢?一般来说,各个国家会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制订相关的认定标准,因此国与国之间的失业率缺乏可比性。

其次,传统的调查失业率没有考虑失业不平等和就业不足问题。国外有两种出名的调查失业率计算方法做了这方面的探索和研究,一种是由Borooah(2002)提出来的,主要是把失业不平等问题引入对失业率的计算,在文章中显性地给出了失业长度,把失业率和失业时间联系起来。作者还对不同失业长度的劳动者赋予了不同权重或者调整系数,然后可以得到全年的平均失业率。另一种是由Son和Kakwani(2006)提出来的,主要是把就业不足问题引入对失业率的计算。但这两种方法的稳定性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葛玉好与曾湘泉(2010)认为国内一些学者已经着手研究就业不足问题,但大多数是描述性说明,很少有规范性研究;失业不平等问题还没有引起国内学者的足够重视。总地来说,失业调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调查结果与一般人的感觉不一定相符。但只要坚持通行的国际标准,采用科学的调查和分析方法,政府公布的失业率还是比较符合实际的(王新梅,等,2006)。

最后,我国的被调查者失业的标准是否科学?举例说明,统计的年龄界限划分不准确,划分年龄是否应该由人体的生理以及综合社会因素等来决定,过去是15岁,但是现在也可能就是20岁,或者更高,因为当今社会需要把教育时间考虑进去。工作时间的确定,国际劳工组织认为调查失业中的每周工作一小时有报酬就不算失业,更加深层次的理由是什么,是否是小时报酬数与工作时间的乘积应该就是该人一周的最低生活标准呢?

(三)两种失业率的关系

登记失业率与调查失业率它们虽然各自的统计方法不一样,但是各自都有自己的解释能力。总地来说,调查失业率更加能反映实际的经济社会情况。作为我国官方公布的失业率,登记失业率却又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数据。很多学者就试图找出这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联系,甚至存在着一定的换算关系。

熊祖辕和喻东(2004)假设人口普查的失业率和登记失业率之间的差距就是登记失业率所没有囊括的部分真实失业状况,以及人口普查当年的失业率和登记失业率之间的差距能够替代相邻年度的失业率和登记失业率之间的差距,利用全国人口普查的市镇待业率建立失业率调整系数,用以推算非普查年份的失业人数。其文中的方法使用的前提是登记失业率要与真实失业率高度相关,但丁大传(2007)等发现2000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登记失业率与真实失业率没有统计意义上的关系,各项指标不能通过检验。

余华银等人(2006)利用人口普查中失业调查的城镇失业率对历年的城镇登记失业率进行调整计算,得出作者认为的我国城镇真实失业率。文中直接采用统计年鉴中的“待业率”,因为这个指标对城镇登记失业率进行调整,将农民工和非正式工作两个影响失业水平的因素考虑进去,基本反映了当时的真实失业水平。依照他的观点有下式:

λ=γ×β1

λ为城镇真实失业率,γ为城镇登记失业率,β1为相应年份调整系数。但是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调整系数β1的计算方法。而许涤龙(2009)在对我国登记失业人数与调查失业人数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平稳性检验、因果关系检验以及协整检验等方法对两类人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登记失业人数与调查失业人数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滞后一期的调查失业人数对当期的调查失业人数产生显著影响。但作者的调查失业人数是由自己推算出来的,缺少说服力。而李金叶等(2011)采用我国1990年和2000年第四次和第五次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为“四普”和“五普”)所使用的就业和失业概念以及相关实际资料数据,计算得出我国1990年和2000年实际城镇失业率分别为3.86%和8.29%。他认为影响失业率最主要的两大因素是经济和人口要素,并假设登记失业率与真实失业率之间存在着一个调整系数:

β2为调整系数,π为普查失业率,γ为登记失业率,由此可以估算出城市真实的失业率。文章中设定调整系数β2与人口因素、经济因素成正比,并假定其为简单的线性关系,这也是此文的不足之处,而且作为文章的核心模型并未受到严格的检验。

丁仁船等(2007)利用第五次人口普查的资料,做了定量比较。以现有资料推算我国真实的失业率,将下岗失业人口、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口、城镇外来失业人口、本地失业人口加总得到全国城镇失业人口总量。认为失业人数调整法比失业率调整法更为科学,并通过线性回归法得到调节系数。我国目前城镇的真实失业率为8.8%,并且认为失业人员总量低幅增长,失业率已持续下降。上面的几位作者都以人口普查的结果作为最权威的标准,但是郭志刚(2011)根据六普人口金字塔测算的年龄别人口数,采用预测模拟方法推算了以往20年中国人口进程及其相应指标,发现1990—2010年的人口估计和预测存在的普遍问题是高估了出生人口数量、高估了生育水平、高估了人口增长,从而低估了人口老龄化程度。在这里如果使用普查人口的数据进行调整,是否合适,还有待验证。

由以上分析可知,不管是登记失业率还是调查失业率,在反映我国真实失业率时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在本部分已经被诸多学者研究说明。要得到我国的真实失业率,就必须清楚地认识调查失业率和登记失业率的弊端,真正了解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的含义,才能做好我国失业率的统计和分析工作,这对以后的学术研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除本节介绍的两种失业率外,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计算我国的真实失业率,是下一节要阐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