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研究意义
首先,当前社会财富传承和管理需求日益旺盛,信托作为国际上广为运用的成熟财富传承和管理制度,在我国移植和改进以后,其功能优势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受到重视。特别是随着创富一代的渐渐老去,通过对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和管理中具体运用的研究,力图探讨和寻找解决我国富裕阶层的财富传承之路,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避免国民财富在传承中的损失和外流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其次,从一个完整的业务流程看,家族信托业务至少涵盖信托财产的交付、信托财产管理、信托利益分配等核心环节。基于我国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的禀赋和定位,境内家族信托服务内容定位于同时提供信托事务管理和信托财产投资管理两个方面,明显区别于境外信托公司只负责信托事务法律架构搭建,而将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事务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做法。虽然家族信托业务在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市场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但由于这类业务高度私密,公开渠道很难获得有深度的研究资料。我国信托市场起步较晚,信托文化和理念还在普及过程中,家族信托这一领域的探索刚刚起步,信托公司从2013年才真正开始将家族信托作为一种重要业务方向。因此,本书也希望能够为信托公司及其他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机构提供财产投资管理运作的框架借鉴,通过搭建科学合理的产品体系、投资政策、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等,培育和提高家族信托业务运作中的核心资产管理能力。
再次,现代信托功能的不断拓展与信托工具运用的创新都深刻地影响着受托人的制度设计。就受托人角度而言,信托制度设计通过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能力和特殊的载体身份,进而实现与委托人原始资产的隔离,达到信托委托人多样化、灵活的财产安排目的。但是,受托人在由消极主体身份向积极管理者转变过程中,对信托财产的投资权限不断扩展:一方面受托人投资权限扩展,增大了信托财产的运作空间,有利于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信托的效率;另一方面受托人也可能在投资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出现违反信托目的、侵害受益人利益等行为,这一问题在信托商业化、金融化转型后变得更加突出。因此,规范受托人行为就成了推动现代信托法制完善的主要驱动因素之一。根据信托财产管理运作的实际需要,对受托人的主动投资权限进行了适应性放松。同时,为防范受托人不当投资行为给信托财产带来的风险,也加大了对信托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制。如美国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立法过程经历了从移植英国较为保守的“法定名录”标准规则,到“谨慎人”规则,再到“谨慎投资人规则”的演进过程,依托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指引,对受托人的投资行为提供明确的示范和指引,从而有力保障信托制度的有效运作。与英美法系国家将谨慎投资的标准具体化的趋势相比,大陆法系国家受托人谨慎义务的规定较为原则。我国作为较晚引进信托制度安排的国家,现有法律法规中比较缺乏对信托财产从事投资面的约束性标准和规则。因此,本书希望通过对谨慎投资人规则的借鉴,梳理未来信托公司家族信托业务的投资运作体系,并为我国推动营业信托机构的谨慎投资管理规范提供参考。
最后,资产配资管理是现代金融学和投资学的重要研究范畴,资产配置的重要性已经得到研究和实践的验证。本书将重点对家族信托业务中的投资管理和资产配置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将投资管理相关理论、方法和工具引入到特定业务领域中,拓展现代投资管理理论运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