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对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我国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探讨。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大多数研究角度集中于我国目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但是总的来看都脱离不了问题大而全、对策远离实践、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对于改进目前的公招制度可借鉴性不大。
(一)公务员招考制度
相较于我国另一类人事招聘制度——公务员招考来说,事业单位招考与之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凡进必考”,即两者都需要经过统一的考试程序,公平竞争,择优录取。但是事业单位公招与公务员招考也有不同之处,公务员招考制度从建立之初发展到现在已经相对比较成熟,面对层出不穷的问题基本都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我国学者对其的研究也较为充分。公务员招考制度在我国已发展至一个高级、成熟的阶段。
(二)高考制度
我国还有一类人才选拔考试制度——高考。从1977年恢复高等教育招录考试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基本上形成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考试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考制度经过长期的摸索与积累,建立了以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管为主的教育行政体制。一方面建立了以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本教育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建立了以省级人民政府为主的中央、地方两级管理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基本上已经形成了全国统一举行高考、部分省区自主命题的高考体系,在以成绩作为主要招录标准的制度下,又形成了以自主招生、保送等多种形式为补充的招录模式。与事业单位公招相似的是,在高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政府作为主要的监管机构正在逐渐放权,通过一系列制度改革,我国高等教育招生事业正在逐渐迈向成熟。目前国内关于高考制度的文献研究主要集中于优化人才选拔机制、通过制度改革创新选拔人才新方式及提高高考选拔人才的效果等方面。
通过事业单位公招、公务员招录、高考三种招录制度的对比,可以发现每一种制度的最终目的都是选拔人才。而在选拔人才的方式上,三种制度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考试。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面向社会公开招录,通过制定一定的招录规则择优录取,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由于发展起步时间不同,这三种公招制度,有的发展相对成熟,而有的则正处于改革的试水期,因此彼此之间具有可以相互借鉴之处。
二、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目前录用公职人员也必不可少地需要通过考试,其中德国是最早实行考试录用官员制度的西方国家。其后英国内阁进行了文官制度改革,任何事务官职,都必须通过文官委员会主持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才可任职。而美国也通过国会法案规定公职人员必须经过考试来决定是否录用。可以说,公开考试也成了西方国家录用公职人员的主要方式。公平竞争、择优录取成了各国公职人员录用制度的共同特点。但是因各国国情的不同,招考制度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别。首先,由于各国的内部体制结构的差异,公招的主管部门及其具体职责都会有显著区别,这也就形成了各国不同的公招监管机制。其次,国外也大都实行分类、分等公开招考,但是类别或等级的划分根据职位的不同也会存在较大差异,而不同类别或等级的考试科目设置也有区别,主要原则是考试科目、内容和难度要体现不同岗位对人员素质和能力的不同要求。最后,考试的方式各国基本是一致的,都设有笔试和面试,按不同的职位类别分别确定相应的考试内容,强调通过对个人综合素质的考核来选拔人才。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公职人员招录制度各有特点,因此我们在进行对比分析时,不仅要关注其可吸收借鉴之处,同时也要注意各国国情不同而导致的制度移植的障碍。
事业单位是我国独有的一种组织机构,国外几乎没有相同的组织机构与其对应,但日本的公益法人、英美国家的公务员机构、新加坡的公用事业组织等与我国的事业单位有相似之处,因此研究国外公职人员的招录制度,对我国事业单位公招制度的改革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一)日本公益法人制度
日本公益法人是指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以及根据民法以外特别法成立的以公益为目的的医疗法人、学校法人、宗法法人、社会福利法人、特定非营利法人等。长期以来,公益法人的人员身份为政府公务员,执行公务员的工资与福利制度。日本公益法人与我国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等较为相似,其人事制度框架比较完善,值得我国事业单位在人员招聘过程中借鉴。首先,日本对公益法人的人事制度改革,主要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重大政策的具体实施。其次,日本重视其立法程序的科学、民主和公开,任何一项制度的改进均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通过各种媒介途径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经过认真调查研究,为制度改革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
(二)美国公务员录用制度
美国没有事业单位的概念,其人事录用制度的完善与成熟主要体现在公务员的录用制度上。美国的公务员制度始于1871年,对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研究较早,相关法律法规也比较健全。在19世纪早期,政府工作由总统的意愿来决定,一个人可能随时被开除。美国国会1883年通过的“公务员制度法”——《彭德尔顿法》是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也是美国公务员制度形成的标志。该法中规定了公务员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政府公职人员的任用必须经由公开的竞争性考试来选拔;政府公职人员对两党持“政治中立”态度,禁止参加政治活动和提供政治捐款;依法成立“公务员委员会”,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统一管理工作。美国出台的一系列公职人员录用制度,因其完善而被其他国家纷纷效仿。
(三)新加坡公用事业组织制度
新加坡的公用事业组织与我国的事业单位的性质具有相似之处,新加坡的公职人员招录也十分强调公开、公平、择优录用。作为一个廉洁政府,其对公职人员的招录除了注重个人的学历、资质、能力外,还十分重视个人的品德修养。应聘者一旦被发现私生活不检点或者有不良嗜好,即被拒于公务员队伍之外。在新加坡,为了有效防止有不良嗜好或品行不端的人加入公职人员队伍,对于法定上任的国家公务员,还规定必须在法院宣誓官面前进行出任宣誓,通过宣誓,激发公务员对自己即将从事的职务的神圣感以及对自己行为的自律感。
(四)英国公务员制度
施瓦林伽帕·A.保勒卡(Shivalingappa A.Palekar)认为,英国公务员是世界上最好的,他们保持着最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是最廉洁的队伍。这得益于英国的公务员制度。英国公务员招聘也实行公开、公平竞争,公务员职位有空缺都会在“公务员招聘网站”和国家、地方报纸上公布。申请者不受年龄、残疾、种族背景、性别、宗教和性取向的限制,选拔过程客观公正,政府部门和机构基于能力选拔和使用人才。在英国,考选公务员的标准通常比较注重一般的教育程度和基础知识,而并不十分看重特殊或专门的技术和经验,在他们看来国家公职人员需要具备广泛的知识和综合能力、应变能力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其招聘也更偏重于“通专结合”。也就是说,他们要求公务员知识面宽广,一专多能或者多专多能,既重视公务员的知识和学历,同时也重视公务员的专业性和技能。
尽管国外没有“事业单位”这一明显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机构,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国外的一些公职人员招录制度也与我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具有相似性,且其相关制度目前已经相对完善和成熟,因此吸收借鉴国外公职人员的招录制度先进经验,对我国事业单位公招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