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实证分析与价值重塑:基于法理结构视角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五节 价值之四——可操作性

一、可操作性的概念及分类

毛泽东同志在1941年《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指出:“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实事求是。”邓小平同志指出:“过去我们搞革命所取得的一切胜利,是靠实事求是;现在我们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同样要靠实事求是。”中国共产党九十多年的历史也再一次证明,一项事业取得成功,就要立足实践,同时对于这项事业本身要具有可操作性,要接地气而非空中楼阁。

美好的蓝图要靠实践来实现,实践同样要具有可操作性。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的“大跃进”运动,是我党工作的重大失误,使国民经济建设遭受了严重的挫折。对于这场失误的原因,中央在1962年1月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上,曾经有过痛切的分析,认为有经验不足、违背民主集中制、分散主义严重、只反右倾不反“左”倾等原因,但认真分析起来,其根本原因应是不实事求是、政策缺乏可操行性。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开始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这是我党在重要历史时期作出的正确决定,也是我党在遵循实事求是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并充分考虑当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科技教育比较落后等的客观条件下,制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正是得益于这一正确的决策,我国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放眼国外,早在1971年,“互联网”一词尚未诞生时,智利总统萨尔瓦多·阿连德就已经下令打造一个由电报机组成的网络系统。这个项目被称为“协同控制工程”(Project Cybersyn),它是一台超级“计划机器”。但是现实与理想毕竟存在差距,尤其在当时技术受限的情况下,“协同控制工程”技术上失败的原因主要是:真正的大数据需要同样强大的软件对其进行分析,也需要远超过“协同控制工程”计划所用的电报机和大型主机性能的硬件、存储设备和带宽来提供支持,这是当时的技术条件远远无法满足的。中外的两个案例其实已经充分证明,不管我们做什么工作,必须要从实际出发,如果我们不考虑解决方式的可操作性,那么现实就会跟你开一个很大的玩笑。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在十九大报告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被明确作为十四条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法因时而立,法因时而进。”从确立公正、公平、公开的立法原则到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从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意义到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从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到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历史不断前行,法治只有跟上时代的脚步,才能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立良法以行善治[N].新华每日电讯,2014-10-26(1).

想要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事业单位公招制度,我们必须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度如果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那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可操作性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明确具体目标

在事业单位公招过程中,如果能够制定相对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那么也就能更好地明确公招的目标。方案的文字搞得再“漂亮”,如果缺乏可操作性,也只是一纸空文。事业若想成功,首先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只有目标明确,为实现目标而努力的群体才能心无旁骛,集中全部精力,勇往直前。出租车最危险是在什么时候?答案是:没有乘客的时候。有乘客的时候,司机有目标,就会全神贯注地驾驶,同时想方设法尽快到达目的地;而没有乘客的时候,他是盲目的,走到十字路口左转右转犹豫不定,左顾右盼精力分散。

(二)有利于激发内在动力

如果在事业单位公招中,各主体不能明确自己的职责,就会导致人浮于事。过去因为公招的工作体制机制不够完善,部门利益倾向、争权诿责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公招的过程中,采取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积极、主动地公开政府职能权限、法律适用依据、监督管理流程等,不仅能从根本上防止不作为、乱作为,还能避免不担责、不干事“懒政”现象的发生。

乔布斯在斯坦福大学毕业典礼上有一段演讲:“有时候,生活会用板砖砸你的头。一定不要失去信仰。我知道,唯一支撑我前进的东西就是:我爱我所做的事。你必须找到你所爱的东西。这句话不仅适用于你的工作也同样适用于你的恋爱。”为了避免被“问责”,各主体就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激发主体的内在动力。

(三)有利于探索有效方法

事业单位公招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就要做到“落地生根”;想要“落地生根”,就要“广接地气”。接地气,才能有底气。“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在公招制度完善过程中,要健全、完善由立法机关主导、其他机关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制度体系,坚持民主、科学立法,在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事业单位公招制度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要不断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变化制定符合时代需要的公招制度。

三、如何实现事业单位公招更具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大环境下,要实现前面谈到的三个目标,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并做到以下三点:

(一)政策可以落地

不管是事业单位考试,还是公务员考试,都必须先笔试后面试。“逢进必考”已经成为公务员招录的基本原则,也是考试的通用程序。目前看来,效果较好。但也存在不同的声音,譬如广东省政协委员李福泉就曾说过:“先笔试,后面试,给腐败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应将面试环节前移至笔试之前。”这种观点非常具有创造性,但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种观点难以解决根本问题,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说,先面试、后笔试的美好愿望只是空中楼阁,考虑落地性尤为重要。

(二)公众能够接受

任何社会都是在经济、政治和道德三个因子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下发展的。当今的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关系的问题,不能离开政治法律问题而孤立进行。1998年对于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关系问题的研究讨论,鲜有从市场经济、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的“社会有机体”论中的“平面型”角度进行“制衡”研究,也很少涉及政治法律这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去研究、讨论或设计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的运行模式,导致理论研究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效,难以推动社会主义建设健康发展唐能赋.注重市场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制衡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1998(3):51-54.。就像众所周知的事实,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有三种: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按照理论,如果我们能够防范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日常生活是不会被感染的。但是当得知周围的人感染了艾滋病毒,我们是否还能以常人的姿态对待,这似乎就成了一个伪命题。所以,如何做到具有可操作性必须考虑公众能否接受这一因素。

(三)符合我国国情

在公招过程中,立法设计必须坚持考虑中国国情的原则,坚持科学立法,遵循立法规律。实行科学立法,要求我们所建立的事业单位公招制度,既要遵循客观规律,又要符合我国具体国情。首先,我们要坚持科学性原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使立法遵循立法工作规律,符合法制思维规律,真正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使法规同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态度,推动和保障公招制度实现良性发展。三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和科学论证,完善立法决策机制,健全公招的立法程序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四是坚持立改废并重,及时修改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规,使法规更好地适应公招发展的需要,更好地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

本书希望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过程出发,健全、完善每一环节。在分论的研究当中,笔者将本章所讨论的四个核心价值贯穿始终,本章是对各分论的引领,而各分论也是对本章的印证。总的来说,希望我国的事业单位公招制度的价值谱系和具体实践,能够具有指引与修正的、相辅相成的关系。本书所研究的价值谱系的意义,更多的在于能够为我国事业单位公招的有序进行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当然,随着我国事业单位公招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笔者相信,为理论界、实务界所认可的价值谱系也会更加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