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本章小结
本章首先对德国、美国、日本三个发达国家的农村信用合作体系的发展和演变的过程、组织机构的基本模式和特征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对各个国家的以上问题进行了对比和探讨:就制度变迁的方式和路径而言,德国明显区别于美国和日本,属于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美国和日本则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的特征,属于强制性制度演进。就农村信用合作的模式和特征而言,德国是金字塔模式,分为三个层次,三个层次各自独立,上下层级之间没有行政上的管理关系,上层机构对下层机构主要以提供业务指导及相应的服务为主;美国是多元复合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多机构为支撑;日本的模式独具特色,也包括三层,各层的机构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经济上有往来但没有隶属关系。
总结以上发达国家值得借鉴的经验,我们发现:第一,国家可以通过政策手段对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税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整,寻求农村经济发展出路,但必须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这样认为,在国家层面要首先以国家法律的方式对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性质进行规定和界定,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进行制度保障。第二,政府资本的退出。所有权的明晰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即使政府在农村信用合作发展的初期进行了干预和指导,但当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政府资本应当适时退出。第三,农村信用合作体系上下级机构之间不应有隶属关系,上级机构与下级机构应当是指导及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行政干预的手段在信用合作社特别是信用合作社发展成熟后不应过多。第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增强存款人的存款信心和动力,同时,也维护了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自身的信用甚至提升其信用评级。第五,防止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过度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背离成立的初衷,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要体现出底线所在。
笔者通过梳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存在的问题。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的发展可划分为六个阶段。存在的问题对于正规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来说:首先,合作性质发生异化,商业化、营利性特征明显;其次,对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不足,信贷规模逐渐萎缩;最后,产权关系不清晰,所有权与控制权脱节,行政色彩浓厚。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来说,首先,试点以来村级互助资金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明显的制度缺陷;其次,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最后,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