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技术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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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环保部门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法定职责

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与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负有以下法律职责。

2.3.1 通知相关部门履行法律责任的统一监管的职责

发生船舶污染海洋、水域、渔业事件,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通知港务监督、渔政、海事、供水、公安等部门履行法律责任的统一监管的职责。法律依据如下。

①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

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

③军队环境保护工作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

④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

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⑦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1款)。

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主管水上拆船和综合港港区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后,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军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和重要江河的水资源保护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职责,协助以上各款所指主管部门监督拆船的防止污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在主管本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所确定水域的拆船环境保护工作时,简称“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

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

2.3.2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的职责

当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法律依据如下。

①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

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③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④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1款)。

⑤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2款)。

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项]。

⑦在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并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第五条)。

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波及相邻省级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的同时,及时通报可能波及的其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通报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第十条)。

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由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请求(《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2)。

⑩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a)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b)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c)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d)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e)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3.3)。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4.3.3)。

2.3.3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职责

当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环保部门应立即组织对污染源和周围水、气等环境的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法律依据如下。

①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2款)。

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

④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3.1)。

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3.2.3)。

⑥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4.2.4)。

2.3.4 向毗邻地区环保部门通报的职责

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波及相邻地区时,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及时通知毗邻县、市、省和国家环保部门。法律依据如下。

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波及相邻省级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的同时,及时通报可能波及的其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通报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第十条]。

②淮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③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3.3第2款)。

2.3.5 接到事发地环保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通报后向人民政府报告的职责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被通报地区的环保部门,接到可能波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通报后,应视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法律依据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波及相邻省级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的同时,及时通报可能波及的其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通报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第十条)。

2.3.6 适时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职责

环保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适时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法律依据如下。

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②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新闻发布实行分级管理。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新闻发布由事故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发布,报总局备案。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总局统一发布。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布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第四条)。

③总局办公厅归口管理和协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对外发布,总局宣传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宣教办)具体负责有关新闻发布事宜。总局机关其他部门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信息(《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

④总局办公厅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责成有关部门了解事故真实情况,并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拟订对外发布报道口径,按业务归口报总局主管局领导审定后,由总局宣教办组织发布,其中特别重大的事故信息发布口径必须报总局局长审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第九条)。

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新闻发布可以根据事故性质分别采取新华社通稿、新闻发布会、特邀记者采访报道等形式。发布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起因,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情况,事故对水、大气、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第十条)。

2.3.7 协助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的职责

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过程中,环保部门应协助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法律依据如下。

①环境保护部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环境保护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可报请国务院批准,或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立国务院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1)。

②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环境保护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4.3.1)。

③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a)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b)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c)研究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d)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e)视情向国际通报,必要时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领导人通电话;

(f)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4.3.3)。

2.3.8 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工作的职责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应依法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法律依据如下。

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5.2)。

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1款)。

③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察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察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④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⑤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六条)。

⑦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2款)。

⑧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海事或者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3款)。

⑨入海河口处发生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确有证据证明是由河流携带污染物造成的,由入海河口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河流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入海河口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用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2款)。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1款第(四)项]。

2.3.9 协调处理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职责

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污染损害后,环保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协调处理当事人双方的污染纠纷赔偿事宜。法律依据如下。

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1款)。

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③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2款的对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做出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是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不能以做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2款的答复)。

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5.1)。

2.3.10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评估与修订的职责

法律依据为:预案实施后,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