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技术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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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法定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与应急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负有以下法律职责。

2.2.1 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的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污染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与生活安全。法律依据如下。

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②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2款)。

③淮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

⑤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⑥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⑦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2款)。

⑧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第5款)。

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a.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b.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b.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d.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⑩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6.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6.2)。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储、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4.2.1第2款)。

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项]。

2.2.2 进入预警状态后按事件等级启动相应政府应急预案的职责

法律依据为: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3.2.2)。

2.2.3 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职责

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公告。法律依据如下。

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

②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3.2.3第4条)。

③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4.2.6)。

2.2.4 制定饮用水等安全应急预案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法律依据如下。

①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

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各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环发[2005]45号第七条)。

2.2.5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给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律依据为: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3.3第2款)。

2.2.6 及时向毗邻区域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有关情况的职责

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波及相邻地区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通知相邻县、市、省或国家。法律依据如下。

①水污染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4款)。

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3.3第2款)。

③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环境保护部要及时通报相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3.3第3款)。

④如需向国际社会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商务部提出需要通报或请求援助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通报或呼吁信息(《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