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事故责任方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法定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故责任方(包括单位和个人)作为事故的主体,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与事件处理过程中,负有以下法定职责。
2.1.1 必须立即采取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措施的职责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事故责任方,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法律依据如下。
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4款)。
③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④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⑤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
⑥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海事或者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3款)。
⑦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
⑧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⑨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1款)
⑩一切单位和个人造成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时,必须立即采用措施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40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1款)。
企业、事业单位及作业者在作业中发生溢油、漏油等污染事故,应迅速采取围油、回收油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污染。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油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化学消油剂要控制使用。
a.在发生油污染事故时,应采取回收措施,对少量确实无法回收的油,准许使用少量的化学消油剂。
b.一次性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包括溶剂在内),应根据不同海域等情况,由主管部门另作具体规定。作业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经准许后方可使用。
c.在海面浮油可能发生火灾或者严重危及人命和财产安全,又无法使用回收方法处理,而使用化学消油剂可以减轻污染和避免扩大事故后果的紧急情况下,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和报告程序可不受本条b.项规定限制。但事后,应将事故情况和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详细报告主管部门。
d.必须使用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化学消油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事故有沉没危险,船员离船前,应当尽可能关闭所有货舱(柜)、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货舱(柜)、油舱(柜)通气孔。船舶沉没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1.2 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的职责
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故责任方可以通过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也可以通过拨打“110”、“119”、公共举报电话、网络、传真等形式向有关部门报告。法律依据如下。
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1款)。
③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1款)。
④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海事或者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3款)。
⑤淮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⑥发生拆船污染损害事故时,拆船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的措施,并迅速报告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后,拆船单位必须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报告污染发生的原因、经过、排污数量、采取的抢救措施、已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污染损害后果等,并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⑧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⑨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1款)。
⑩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船舶、码头、装卸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b)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c)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d)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e)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f)污染程度;
(g)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h)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做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项]。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第1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造成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时,必须立即采用措施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1款)。
2.1.3 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通报并接受调查的职责
当事故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污染危害时,事故责任方应及时通报并接受调查。法律依据如下。
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1款)。
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3.3第1款)。
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⑤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1款)。
2.1.4 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协助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协助的职责。法律依据为:当发生突发环境事故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1.5 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事故责任方不能拒绝和阻挠有关职能部门的调查处理。法律依据如下。
①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2款)。
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③因发生水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
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1款)。
⑧对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油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的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2款第(二)项第1目]。
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事故调查时,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⑩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b.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c.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d.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e.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企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
2.1.6 赔偿损失的职责
事故造成公有和私有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方应按法律规定给予赔偿。法律依据如下。
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1款)。
②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③因拆船污染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方赔偿损失。造成污染损害方有责任对直接遭受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④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⑤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⑥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1款)。
⑦发生船舶油污事故,国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清除污染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优先受偿(《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⑧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1.7 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故的事故责任方,应按法律法规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法律依据如下。
①总部、军兵种、军区应当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和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1款)。
②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第4款)。
③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
④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应具备防治油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制定应急计划,配备与其所从事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油回收设施和围油、消油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1款)。
⑤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⑥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
⑦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五)项]。
⑧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项]。
2.1.8 加强防范措施的职责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故的事故责任方,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强防范,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法律依据如下。
①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②建设岸边油库,应当设置含油废水接收处理设施,库场地面冲刷废水的集接、处理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输油管线和储油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渗漏、防腐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③海上储油设施、输油管线应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并应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状态,防止发生漏油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