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
前一章的核心关切之一是监管机构在社会性监管领域的正当性问题。作为本书第一个讨论的监管机构,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uthority,简称HFEA)是一个绝佳的例子,因为它处于一个由于道德和宗教信仰而产生重大社会争议的领域。如果说社会性监管的正当性难以论证,且有争议的社会性决策只能委托民选政府来作出的话,那么我们应该可以料到,该监管机构的经验能够生动地说明这一点。
鉴于上述背景,对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是否成功的看法千差万别,这并不令人意外。一方面,卫生部(Department of Health)认为:“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的模式已经成为一个成功的范例。它已运行了15年,并获得了国际性赞誉……”一位胚胎研究领域的顶尖学者表示:“我始终认为,正是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塑造了在胚胎干细胞研究和胚胎研究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监管环境。”其他人的评价则较少是称赞。某专门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就持有强烈批评(和分歧)意见,它在一份报告的结论中表示:“优化监管工作组采用的良好监管原则是恰当且有价值的。遗憾的是,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在很多方面缺乏这种理念。”
这些观点上的差异是可以预见的,因为在该领域(尤其是胚胎研究方面),对于采用何种方法才合乎伦理存在基本分歧。对于这一话题,各方的观点都特别根深蒂固。然而,在批评性的讨论中有两个主题,可以使我们超越伦理价值的选择,去考察具体的监管方案。第一个主题是有关机构权限的问题,即存在争议的决策(尤其是那些被认为涉及权利的决策)在何种程度上应交由议会或一个拥有该领域大量专业知识的专业机构?答案当然是双方都应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责任分配往往极具争议。第二个主题则是,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如何才算得上称职的监管机构?当前已经存在对其工作拖沓、前后矛盾、透明度不足的批评。不过,应该指出的是,我们很难将针对缺乏良好管理的批评与对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决策之伦理正当性的基础性争议相分离。关于人类受精与胚胎学的讨论总是一片喧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