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的背景
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的成立起源于1984年的《沃诺克报告》(Warnock Report)。该报告提议新设一个行使法定许可权的管理局,来监管不孕不育相关服务和研究。该管理局的成员中应有科学和医疗方面的重要利益代表,但它并不是要成为一个专门的甚至是首要的医疗或科学组织;“它所关注的事务范围应更加广泛,并且注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成员应来自各行各业,且相当一部分应是非专业代表。鉴于此,令人惊讶的是,之后确立的监管形式是通过自愿许可管理局(Voluntary Licensing Authority)进行自我监管;但在1987年末,政府发布的白皮书提议,设立独立的行使法定许可权的管理局。另一个可选方案是直接委托部长作出决定,这获得了一些认为应禁止人类胚胎研究的人士的支持。在《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案》的二读程序中,国务大臣拒绝了这一选项,理由是:
如果将医学和科学事务视作半政治的议题,部长应对其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观点的话,那么部长和下议院将长期处于困境之中……该管理局的《实务守则》(code of practice)将必须呈交国务大臣和下议院审议,但是医学和科学事务保持某种程度上的独立对议会和国务大臣是有利的。
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部长与议会之间适当分工的问题,成为日后争论的关键。
最终,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依据《1990年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正式设立,并采用了与其他监管部门相似的组织形式——由部长任命但不以王室名义履行职能的法人机构,其中主席、副主席以及至少一半的成员不得是医生,也不得从事受监管的活动。之后的立法又作出进一步的重大修改,在高等法院裁定管理局无权拒绝发放细胞核移植的许可之后,《2001年人类生殖克隆法》规定,将非受精形成的胚胎置入女性子宫的行为构成犯罪。《2001年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研究目的)规章》[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uthority (Research Purposes) Regulations 2001]扩展到可以为那些超出生殖目的的胚胎研究活动发放许可,包括增加胚胎分析和严重疾病治疗的相关知识,并允许治疗性克隆(therapeutic cloning)。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的工作范围变化很快,2006年的政府评审(在卫生部的延伸机构于之前的评审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之后)提出将该管理局并入人体组织和胚胎监督管理局(Regulatory Authority for Tissue and Embryos)的重大改革提议。但是,由于新管理局的监管范围遭到批评,该提议被搁置。起草法案的联合专门委员会发现,绝大多数专家证人都反对合并,而且反对意见“令人信服,难以反驳”。《人类组织和胚胎法案》(Human Tissue and Embryos Bill)只作出最小幅的修改,并更名为《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案》(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Bill)。让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失望的是,该法案不仅在有关胚胎研究的条款上存在争议,还引发了对堕胎议题的争论,这些都延迟了法案在议会的通过。争议性领域的改革从来不是易事。尽管在法律层面已进行重大的实质性改革,《2008年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仍然基本保持了已有的机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