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及其影响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FTA分布和规则异质性

“一带一路”沿线“一带一路”显然是一个开放的国际合作网络,为了便于研究,我们采用目前学界主流研究中的65个国家作为分析对象,具体包括: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孟加拉国、白俄罗斯、不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文莱、保加利亚、柬埔寨、克罗地亚、捷克、埃及、爱沙尼亚、格鲁吉亚、希腊、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拉脱维亚、黎巴嫩、立陶宛、马其顿、马来西亚、马尔代夫、摩尔多瓦、蒙古、黑山、缅甸、尼泊尔、阿曼、巴基斯坦、巴勒斯坦、菲律宾、波兰、卡塔尔、罗马尼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塞尔维亚、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叙利亚、塔吉克斯坦、泰国、东帝汶、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也门等。区域内和区域间签署的自贸协定复杂多样,是经济大国争夺的重要区域,由于大国主导的自贸协定在经济发展阶段和开放程度、历史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因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自贸协定表现出不同的规则异质性。

(一)“一带一路”沿线FTA的地理分布

图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生效的FTA(截至2017年3月)

注:根据WTO-RTA数据库整理,使用NetDraw软件绘制。

根据WTO-RTA数据库,我们梳理了“一带一路”沿线自贸协定的基本分布情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内部之间签署的自贸协定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数量大体相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内部相互签署的自贸协定为66个,与其他区域签署的协定75个。从具体区域分布看,“一带一路”沿线内部的自贸协定主要集中在中东欧和西亚,中东欧地区在FTA签署方面比较活跃的国家是乌克兰和俄罗斯,分别与“一带一路”沿线内部国家签署了12个和7个自贸协定;西亚区域签署FTA比较活跃的国家是土耳其和格鲁吉亚,两者分别与“一带一路”沿线内部国家签署了11个和8个自贸协定。

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非沿线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看,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和西亚区域,所签署的自贸协定分别是22个和21个。新加坡是东南亚区域中与非沿线区域签署FTA最多的国家,共签署了10个自贸协定;土耳其是西亚区域中与非沿线区域签署FTA最多的国家,共签署了8个自贸协定。

表1 “一带一路”沿线自贸协定分布

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RTA数据库整理而成,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中国、蒙古、埃及。在统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内部生效的FTA数量时,由于不同区域之间本身会有所交叉,所以在各区域的计数总和会大于全部数量之和。

(二)主要经济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

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等主要经济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存在显著差异。美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主要在东南亚和西亚这两个区域,美国与东南亚地区的自贸协定,是2003年美国与新加坡签署的FTA,这体现了美国跨国公司利益在东南亚的延伸,实际上TPP协定也体现了美国在亚太区域的供应链贸易利益。2017年初,美国总统特朗普已正式宣布退出TPP协定。美国在西亚地区,分别与以色列、约旦、阿曼和巴林4个国家签署了FTA,这体现了美国在中东地区的利益,以色列是美国的传统盟友,而其他3个国家则是全球主要的原油产出国。

欧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主要在西亚和中东欧地区,特别是中东欧地区,几乎与所有欧盟以外的中东欧国家签署了自贸协定,其次是西亚地区,其中包括欧盟与其传统盟友以色列,还包括与土耳其、约旦、黎巴嫩、格鲁吉亚、叙利亚等国家。欧盟与东南亚、中亚和南亚地区则没有签署任何自贸协定。

表2 美国、欧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

资料来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自贸协定数据库整理而成。

俄罗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主要集中在中亚和西亚这两个区域,由于苏联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的巨变以及俄罗斯在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伐相对缓慢,因而其签署自贸协定伙伴国的地理区域分布是比较集中和局限的,主要分布在中亚地区、西亚和中东欧区域,而且这些区域签署的协定几乎都集中在货物贸易领域。注:俄罗斯与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塞尔维亚、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签署的双边自贸协定都仅包括货物领域议题,但2015年生效的欧亚经济联盟(EAEU)除外,EAEU包含了货物贸易和服务、投资等多个领域条款。

日本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则主要分布于东南亚地区(80%的协定集中于该区域),这与东亚一体化的生产网络密切相关,东南亚地区是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区域之一,目前东南亚地区占日本全部对外投资存量的比重达15%以上(日本JETRO统计),超过了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投资的比重。

表3 日本、俄罗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

资料来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RTA数据库整理而成,其中日本签署的自贸协定中的“其他”是指2016年7月生效的日本—蒙古FTA;与俄罗斯签署的自贸协定中的“其他”是指2015年1月生效的欧亚经济联盟(EAEU)。

(三)主要经济体与“一带一路”沿线自贸协定规则的异质性

我们采用Horn et al.(2010)的方法,在WTO(2011)报告选取的全球范围内92个代表性PTA的基础上,补充了8个最近年份签署的代表性FTA,并对100个FTA的规则深度进行了比较。考虑到全球主要经济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影响力,我们选择美国、欧盟、日本和俄罗斯作为分析对象。

4个主要经济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FTA中,在WTO+领域的条款数量(包括有约束力的条款)方面没有呈现出明显的差异,这反映了WTO多边框架下的一般性贸易规则(货物领域、GATS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基本普及和趋同。但是,在代表国际投资贸易新规则发展方向的WTO-X领域,4个经济体之间的差异显著(表4)。根据这些协定规则的差异性,大致可以归结为三种类型。

表4 全球100个代表性FTA的规则深度比较

注:在WTO(2011), Appendix Table D.1,第157页中的92个代表性PTA的基础上,补充了8个最近年份签署的代表性PTA,包括India-Japan(2011)、EU-Korea, Republic of(2011)、Korea, Republic of-US(2012)、EU-Ukraine(2014)、Switzerland-China(2014)、Eurasian Economic Union(2015)、Japan-Australia(2015)、China-Korea, Republic(2015); WTO+和WTO-X的区分方法参考Horn et al.(2010)。

1.规则水平较高的协定类型:美国、日本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协定

WTO-X领域中规则较深的是美国和日本,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有法律约束力的WTO-X条款平均个数分别为3.5个和4.5个。从具体规则条款看,美国的WTO-X领域主要涵盖投资、资本流动、知识产权、环境、劳工、反腐败等领域,且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美国—阿曼);日本的WTO-X领域主要体现在投资、知识产权、竞争政策、自然人移动等领域(例如日本—越南)。

尽管,美国和日本在WTO-X领域的规则都反映了两国跨国公司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核心利益,但美国规则更体现了其规则范本的全球一致性,即其规则条款在不同签署对象中的差异不会很大(即无论美国与哪个国家签署,都基本以美国范本为主),侧面体现了美国在全球投资贸易规则中的全球话语权和影响力。相对而言,日本在WTO-X领域的规则与东亚生产网络高度相关,基于日本跨国公司在东亚供应链的核心利益,使得其一定程度上“忽略”环境、劳工等可能对东亚生产网络有短期负面影响的条款。同时,与美国不同的是,日本的WTO-X规则条款也体现了较强的灵活性,例如投资章节中是否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在日本与不同东盟国家中的协定中各有不同,日本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而与越南、泰国则采用了正面清单模式。

2.规则领域较广的协定类型:欧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协定

欧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贸易协定涵盖的领域较广,尤其是在WTO-X领域。欧盟与美国、日本的明显区别在于,其签署的协定中虽然涉及WTO-X条款个数较多(平均为12.5个),但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很少(平均为2.7个),出现明显的法律通胀(Legal inflation)现象,这种状况在欧盟最近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协定中也没有明显改观(例如欧盟—乌克兰等)。欧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最常见的包括竞争政策、资本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等几个条款。无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则主要表现在能源、人权、反洗钱、政治对话、区域合作、社会议题等多个领域,这反映了欧盟试图维持和扩大其在前殖民地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中的地区影响力,但受其自身整体实力弱化等因素的限制,只能通过这种基于合作而非法律执行的方式推动其区域战略。

从WTO-X条款来看,欧盟(欧共体)与“一带一路”国家代表性FTA涉及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主要包括竞争政策、IPR、资本流动、投资等,其他较少出现的条款包括法律相似性、社会事务、文化合作、金融援助、非法移民等几个领域。与欧共体相比,美国虽然总体涉及的有法律约束力的WTO-X条款更少,但是相对更为集中于环境法、IPR、劳工政策、投资、资本流动、反腐败等条款。与欧共体类型相比,美国在环境法和劳工政策等这两个普遍被欧共体社会文化所高度认可和意图推广的WTO-X领域,都签署了有约束力的条款,这从侧面反映了美国对贸易伙伴国国内规制方面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而欧共体则在“监管制度输出”方面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3.GVC基础偏弱的协定类型:俄罗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协定

与美国、日本、欧盟等经济体相比,俄罗斯在自贸协定的签署数量方面有明显的差距。根据WTO-RTA数据库显示,俄罗斯先后签署了7个协定,包括俄罗斯与阿塞拜疆、塞尔维亚、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4个国家签署的双边自贸协定,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之间的关税同盟,欧亚经济联盟以及欧盟经济联盟与越南达成的FTA。

总的来看,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依赖程度不深。对俄罗斯来说,其他5个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在其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只在7%左右,这些国家并非俄罗斯的主要进出口贸易伙伴国。由于这些国家都是资源丰裕型国家,因而与俄罗斯的产业发展有一定的同质性,成员方开展经济贸易合作的全球价值链基础相对较弱,加上近年来俄罗斯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初级产品进入全球价值链体系,导致其对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的经济领头羊作用不明显。

与美国和欧盟所主导的FTA规则相比,欧亚经济联盟条约从内容到形式都与前两者有明显不同。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管理机构层面设计:欧亚经济联盟建立了超国家常设管理机构——欧亚经济委员会(Supreme Eurasian Economic Council),同时还设立欧亚政府间理事会、欧亚经济委员会、欧亚经济联盟法院等几个超国家机构,试图通过超国家常设机构的形式,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和监管政策的一致性。第二,从规则文本看,欧亚经济联盟涉及领域非常广泛,涵盖二十大领域,采用正文和议定书(PROTOCOL)相结合的规则描述方式,这种文本模式与其他如美国和欧盟类型协定均有明显区别;此外,从文本规则表述看,较少出现WTO、GATT中规则条款的通行表述词汇(尽管实质内容上有所重叠)。第三,从规则内容看,由于欧亚经济联盟成立初衷是为了成立一体化程度非常高的超国家联合体,因此涉及的规则领域远远超过了WTO的框架,不仅签署统一关税政策条款,而且还包括统一的宏观经济政策、统一的金融政策、能源政策、联盟内部人员流动、技术协调、统计协调等政策。第四,从规则的约束性来看,欧亚经济联盟条约与成员国签署的其他国际条约一同构成联盟一级法,但是当与其他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联盟条约具有优先权(魏彦蓉,2017)。从具体条款的法律约束性看,绝大多数条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