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FTA及国际规则比较
双边经贸合作紧密度和全球价值链联系的强弱程度,是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FTA建设的重要基础。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仅签署4个自贸协定,且在协定的规则水平上,与欧美国家和这些沿线国家间的FTA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贸易及全球价值链联系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从1995年到2016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贸易总额从384.3亿美元增长到9782.8亿美元,在中国对外贸易的占比从13.68%增长到26.55%,20年间的所占比重几乎翻了一番。其中,中国对沿线国家的出口总额从201亿美元增长到6116.5亿美元,占比从13.51%增长到29.16%;进口总额从183.3亿美元增长到3666.2亿美元,占比从13.88%增加到23.09%。
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进出口来看,其贸易规模的差异性显著。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中,进出口700亿美元以上的国家有5个,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地区和印度,这说明中国与这些国家共同构成了全球价值链体系中的一个部分,即中国与东南亚经济体之间的深度一体化体系,集中表现为以装配供应链为主体的区域供应链贸易体系。进出口在400亿—699亿美元的国家有6个,主要包括俄罗斯、伊朗、沙特、阿联酋等资源型国家,这些国家主要通过资源出口嵌入全球价值链,而中国是全球生产和消费大国,因此对能源进口的需求量较大,从而这些资源型国家与中国之间的双边贸易亦很紧密。从与其他沿线国家贸易来看,双边贸易规模整体偏小,超过100亿美元的只有22个,占34.37%,而低于100亿美元的国家有42个,其中10亿美元以下的有16个国家。
表5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贸易额(2016年)
注:根据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提供的贸易数据进行计算整理,其中巴勒斯坦的数据缺失。
从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GVC联系来看,根据WTO官方发布的WTO-GVC统计工作组的最新测算结果,中国与14个沿线国家之间的GVC联系较为紧密。其中,与中国GVC联系最强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东盟,包括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和柬埔寨,这7个东盟成员国的GVC前向联系(Forward GVC participation)中排名首位的国家都无一例外是中国,在GVC的后向联系(Backward GVC participation)中,中国也进入这些国家的前三位。印度、俄罗斯和沙特也是与中国GVC联系相对比较紧密的国家,在这些国家的GVC前向和后向联系中,中国都进入了前三位。与上述国家相比而言,匈牙利、波兰、土耳其与中国的GVC联系相对更弱一些,只在GVC前向或后向联系方面与中国存在明显的GVC关系(即仅存在明显的单向GVC联系),且中国都不是这些国家最重要的GVC联系伙伴国。
表6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GVC联系
数据来源:根据WTO官网发布的WTO-GVC统计工作组的最新测算结果整理,其中“—”表示中国与该国的GVC联系中没有处于该国GVC联系的前三位。其他没有进入表格的国家,表示在GVC前向和后向联系中,中国都没有进入这些国家GVC联系的前三位。
(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对外签署15个自贸协定,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签署4个自贸协定,其中海上丝绸之路是中国与东盟、中国与新加坡之间的自贸协定;丝绸之路经济带上主要是中国—巴基斯坦以及最新签署的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目前正在谈判的自贸协定一共有11个,其中7个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种是区域型自由贸易协定,这种类型主要包括《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中国—海合会自贸协定;第二种类型是自贸协定的升级谈判,主要是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及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升级谈判;第三种类型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自贸协定谈判,主要包括中国—以色列、中国—斯里兰卡以及中国—马尔代夫之间的FTA谈判。正在研究中的自贸协定则主要是中国—孟加拉、中国—尼泊尔、中国—摩尔多瓦和中国—蒙古自贸协定。
表7 中国已签署及正在谈判和研究中的“一带一路”自贸协定
资料来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2017年6月16日登录;商务部官网中关于正在研究中的自贸协定可能发生一些变化,因此注明登录时间;括号内的年份为协定签署的时间。
(三)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FTA规则的国际比较
经济全球化使全球价值链处于不断的深化过程中,从制造业开始演化到服务业,这样出现了欧美主导下的高水平自贸协定,在21世纪以来由于多边贸易谈判的停滞不前而显著增加。相对而言,中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与同时期的欧美自贸协定在贸易自由化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尚有距离,这种差距同样反映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协定中。
以下我们对中国与新加坡、东盟和巴基斯坦签署的自贸协定进行规则水平的国际比较,3个伙伴国正好代表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高、中、低不同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
如表8所示,从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看,与美国—新加坡协定相比,规则差距主要体现在WTO-X条款领域。中国—新加坡协定涉及的WTO-X条款仅涵盖投资、自然人移动、经济合作等少数几个领域(其中经济合作条款无法律约束力),而美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则包含了跨境服务、电信、金融、商务人员临时移动、竞争政策、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投资、劳工、环境等多个WTO-X条款,基本上反映了美式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
表8 中国与沿线国家FTA规则的国际比较
注:根据各国官方发布的自贸协定文本整理,其中“*”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中国—新加坡、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资料来源于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美国—新加坡自贸协定资料来源于美国USTR;日本—东盟及其他7个东盟成员国自贸协定资料来源于日本外务省(MOFA);马来西亚—巴基斯坦自贸协定资料来源于巴基斯坦商务部。
从中国—东盟和日本—东盟协定中涵盖的WTO+和WTO-X条款来看,差异不大,以WTO+领域的规则居多,且涉及条款数量较少;这与东盟内部国家之间经济发展参差不齐有关,因而总体规则水平不高。但是,考虑到东盟单个国家层面上,日本分别与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等7个东盟成员国签署了双边协定,且涵盖了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投资等多个WTO-X条款,规则水平相对较高,而中国仅与新加坡一个东盟成员国签署双边协定。
从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看,由于美国、日本和欧盟等主要经济体都没有与巴基斯坦签署自贸协定,我们选取马来西亚—巴基斯坦FTA进行比较。经比较后发现,在WTO+领域,马来西亚—巴基斯坦FTA涉及的条款领域更多,例如海关管理、服务贸易(GATS+)和知识产权等几个条款在中—巴FTA中没有出现;在WTO-X领域,两个自贸协定涉及领域都不多,但是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在投资章节采用了负面清单列表的模式,至少投资领域的规则水平要高于中—巴F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