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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精神障碍的病因学
精神障碍是指生物、心理、社会因素共同作用下造成大脑的功能失调,以感知觉、思维、情感、意志行为障碍等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因此对精神障碍的评估应该包括生物、心理和社会这三个方面,并且依据这些综合评估来指导我们的治疗和康复计划。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等严重精神障碍,包括以神经认知功能损害为主要表现的痴呆、精神发育迟滞,也包括焦虑症、抑郁症等疾病。公元前古希腊最伟大的医学家、精神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公元前460—前377年)认为精神障碍是人脑的产物而非鬼神作祟,在精神障碍的治疗上,主张疾病的自然痊愈,强调疾病的社会性。他的这些理论至今都还对现代精神医学有深远的影响。与希波克拉底同时代的哲学家柏拉图(Plato)也主张在理想国中,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受到家人和社会很好的照顾,而不应让他们在外游荡,如果家人不这样做,则应处以罚金。他们都认为应人道地对待精神障碍患者。
恩格斯说:“劳动创造了人。”如果能够劳动,人的精神或许就不会有障碍。人在劳动过程中都会受到来自生物、心理和社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能够适应这些因素的影响就可能会出现精神障碍。虽然个人生物遗传物质的差异,从小生活经历的不同,导致每个人的精神症状可能都有千差万别,但是精神活动还是有规律可循。虽然我们并不清楚基因与环境具体是如何相互作用导致精神障碍的,但是我们明白精神障碍的发病是这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本章节从生物-心理-社会模式,介绍精神障碍的病因,从而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的评估应包括什么具体的内容以及如何评估这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