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供应链金融的前期发展
随着企业实践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步意识到供应链运营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对于供应链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起源于Martin Christopher 1992年编辑的供应链管理论文集,其中转载了Oliver和Webber(1992, p. 64)的文章,他们提出“传统的管理是在相互冲突的管理功能目标中进行权衡,这些功能包括采购、生产、分销和销售,这种做法在产业链上不再奏效,如今我们需要一种新的视角来看待管理,那就是供应链管理”。显然,这一观点将企业的管理活动视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之后人们逐渐意识到供应链管理不仅是企业内部各功能的协调,更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行为(Stevens,1989; Hesse&Rodrigue,2004)。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Stevens提出的企业间运营流程观,他认为企业的运营经历了四个阶段,即分散活动阶段、功能型整合阶段、内部供应链阶段,以及内部和外部供应链利益相关者流程整合阶段。这其中的核心流程便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商流、物流、信息流以及资金流——商流和物流通过业务关系将不同的组织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信息流推动了组织之间的信息分享与协同行为,而资金流则加速了资金在组织间的流动,降低了资金占用成本。这一认识推动了供应链金融萌芽——贸易融资和物流金融——的出现。
1.3.1 贸易融资
对于贸易融资的探讨始于国际贸易融资(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e)的业务实践。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当中凸显出几个核心问题。一是贸易周期长,回款慢,这是由于国际贸易往往采用海运,整个交易从订单到运输到结算需要较长时间。二是交易双方彼此不了解,因此需要第三方介入支付环节,确保交易顺利完成。三是单笔交易金额较大,需要融资方面的支持。因此国际贸易融资应运而生,并扮演着重要角色(Auboin&Meier-Ewert,2003)。据统计,全球80%以上的国际贸易当中均有贸易融资的参与和介入(Chauffour&Farole,2009)。根据Humphrey(2009)的分类,国际贸易融资的主要产品包括:信用证(为出口企业提供付款保证,也可直接将信用证贴现作为融资支持)、贸易信贷(贸易双方之间的信贷,包括赊销和预付款行为)、买方贷款(为资金不足的买方提供支付货款的金融支持)。
为了解决国内供应链上下游之间出现的账期拖延和资金融通,一些学者和组织将国际贸易融资的产品进行了调整与创新。为了更好地满足供应链企业的复杂金融需求,一种将不同产品进行组合的“结构性贸易融资”应运而生;结构性贸易融资的特点是多种融资、结算产品搭配组合使用,一方面满足企业需求,一方面降低银行风险(徐进亮等,2013)。国内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结构性贸易融资进行了研究,认为结构性贸易融资能够为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提供便利,促进外贸出口,缓解买方和卖方的资金压力,并且作为传统贷款的补充,可以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后的银根紧缩。结构性贸易融资的模式是将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承付融资、卖方信贷、出口押汇、进口押汇、保理、福费廷等产品根据企业需要和风险准入进行组合(深圳发展银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供应链金融”课题组,2009;陈四清,2014)。贸易融资的风险主要包括履约风险、商品的市场风险、地域风险、信用风险、业务操作风险等方面。贸易融资相比传统借贷的优势在于:贸易伙伴之间能够更好地评估风险,并能有效应对融资后的道德风险。
1.3.2 物流金融
人类的早期生活就已经有了物流金融的影子。物流金融的形态可追溯到公元前2400年美索布达米亚平原的“谷物仓单”,当时古埃及生产的谷物具有流通价值,因此谷物的仓单成了一种流通媒介,部分地发挥了货币的作用。英国的“银矿仓单”则促成了英镑的诞生,因为最早英国的流动纸币即以兑换一英镑的银矿仓单作为自己的价值基准。随着金融、期货等行业的发展,20世纪初的沙皇俄国出现了一种“谷物抵押”贷款模式,当时俄国的农民在谷物丰收、价格较低时将谷物抵押给银行,获得资金进行再生产,而当谷物价格回升后再出售谷物偿还贷款。在这一模式下,银行获得了利息收入,而农民也因价格回升获得了更多出售谷物的收益,这种谷物抵押模式就是物流金融业务的雏形(胡愈,柳思维,2008)。1916年美国颁布了《美国仓库存贮法案》(US Warehousing Act of 1916),构建起一整套关于仓单质押的系统性法律法规。这一法案明确了仓单不仅可以作为抵押品,还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这一系统性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后来仓单在美国农业中广泛作为融资方式使用、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埋下了重要的伏笔(罗齐等,2002)。后来,仓单广泛应用于大宗商品的交易和抵押,在均衡市场价格、平抑价格波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物流金融的实践以仓单为基础,强调仓储在整个金融中发挥的作用,因此在国外学者的研究中,物流金融长期以“库存融资”为核心研究对象。早期的一些学者对物流金融进行了描述性研究,例如Koch等(1948)对过去的基于仓储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控制方式等进行了研究;Eisenstadt(1966)、Miller(1982)则分别研究了物流金融在20世纪50年代和70年代实践方面的进展。之后的一些学者研究了物流金融模式,例如Lacroix和Varangis(1996)将美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物流金融业务进行了对比研究,并对物流金融的业务模式进行了介绍。Poe(1997)专门研究了物流金融中基于资产的融资业务,强调了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担保物在物流金融业务中的重要作用。Rutberg(2002)以美国联合包裹速递服务公司(United Parcel Service, UPS)(以下简称“UPS”)为例,介绍了物流金融的运营模式。Fenmore(2004)则研究了基于订单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Buzacott和Zhang(2004)分析了资产抵押融资情况下的存货管理,并将抵押和生产决策进行结合。Bakker等(2004)分析了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采用存货融资模式的机理及功能。Gertzof(2000)指出物流金融业务相比其他融资产品的优势和特征,认为银行应当积极拓展这一方面的业务。随着实践方面的研究逐渐增多,其他一些学者将目光转向了物流金融和库存融资业务中的风险。Wright(1988)认为在物流金融业务中的存货质押业务当中,如何准确评估存货价值并对存货进行严密监控是风险控制的核心,同时指出存货价值评估与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困难性,因此有必要将第三方物流引入到业务当中。Diercks(2004)同样认同了存货监控在物流金融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监控方法。Frye(2000)认为质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来自质押物的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Coulter和Omumah(2002)探讨了发展中国家及农村信贷市场面临商品价格波动时应如何确保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执行。Barsky和Catanach(2005)认为物流金融的风险管控有别于传统银行以主体信用为基础的管控模式,前者应当采用覆盖物流金融全业务链条的流程化风控模式。这两位学者还提出物流金融风险包括过程风险、环境风险、IT风险、人力风险和基本结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国外学者很早就将物流金融纳入供应链金融的范畴,将其作为供应链金融的一种形态进行研究。
国内关于物流金融的研究始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物资银行”概念。早期学者如陈淮(1987)提出了关于构建物资银行的设想,当时所谓的“物资银行”主要是指通过物资银行这一平台完成物资品种的调剂和串换,使物资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分配,这一概念虽然与现在的概念有较大差异,但其盘活被“锁定”在实体产品中的价值的思想却是一脉相承的。随着物流这一概念逐渐被学者们接受,其概念内涵不断成熟,于洋和冯耕中(2003)、任文超(2004)、王治和王宗军(2005)等学者对物资银行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物资银行是指通过有实力的物流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将银行、生产企业以及多家经销商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有机结合和封闭运作,从而打破地域束缚并提供动产质押服务,从而确保资金紧张的企业能够获得包括融资在内的一系列服务。邹小芃和唐元琦(2004)是较早系统性提出“物流金融”概念的学者,他们认为物流金融就是高效地利用物流运作过程中的资金流动和信用,通过开发、提供和应用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在信息流的串联下将物流与资金流进行有效协同。邹小芃和唐元琦(2004)在考虑物流金融时,将贷款、保险、投资、证券化等多种金融服务要素均考虑在内,因此他们的定义是一种广义上的物流金融。相比之下,陈祥锋和朱道立(2005)提出的“金融物流”概念则更接近于目前学者们对于狭义物流金融的定义,他们所提出的金融物流是指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主导提供的集成式物流服务,这种服务范畴包括传统的物流、仓储、流通加工以及金融服务。邹小芃和唐元琦(2004)提出的物流金融与陈祥锋和朱道立(2005)提出的金融物流概念为后续物流金融的研究划定了概念边界。现在一般采用的物流金融定义来自李毅学(2011),他认为物流金融是在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入合作的前提下,为供应链中的企业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多种金融服务,物流金融的核心业务是以物流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预付款和存货为依托,通过对整体过程中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进行闭环控制,为供应链中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一定义涵盖了物流金融的广义和狭义内涵,为广大学者认可。
鉴于存在广义和狭义的物流定义,因此对物流金融模式的探讨也分为两类。一类学者按照广义物流金融的定义,讨论的是物流与融资、结算等银行金融服务、保险金融服务、资产证券化、基金等券商金融服务如何结合,在这一方面邹小芃和唐元琦(2004)、袁红和王伟(2005)做了较为详细的探讨。另一类学者将研究重点放在物流与包括融资在内的银行业务要素进行结合的方向上。在这一类研究中,罗齐等(2002)早期提出的融通仓模式为后续的大量研究做好了铺垫。罗齐等(2002)将融通仓模式定义为以周边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流动商品仓储为基础,涵盖了中小企业的信用整合与再造、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罗齐等(2002)指出,融通仓模式包括信用模式和担保模式,信用模式是指物流企业凭借自身信用,帮助合作企业获取存货质押融资,帮助银行进行授信,并承担监管职能的模式,它提升了合作企业的融资效率;担保模式是指物流企业为需要融资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组织融资企业进行联保、互保的模式,它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融通仓的研究对国内物流金融模式研究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郑绍庆,2004)。后续国内学者在融通仓研究基础上逐步拓展了物流金融模式的研究,例如唐少艺(2005)将其分为垫付货款业务模式、仓单质押模式和保兑仓模式三种。陈祥锋(2008)站在商业银行角度,指出物流金融主要可分为基于应收账款和基于存货的两种主要模式,参与方不仅包括融资企业和银行,还包括参与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宋焱和李伟杰(2009)认为物流金融包括物流结算模式、物流仓单模式、物流授信模式和综合运作模式四种模式,其中物流结算模式包括代收货款、垫付货款和承兑汇票三种业务;物流仓单模式包括融通仓和其他衍生业务模式;物流授信模式是指物流企业先从银行获得授信,然后由物流企业向需要融资的企业提供授信的模式;综合运作模式是综合提供以上三种业务,为客户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