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正义理念:事实还是价值?
自从20世纪70年代艾伦·伍德否定马克思有正义理论以来,国外关于马克思正义观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近来,随着社会转型的需要,马克思正义观的讨论也延伸到了国内。像国外学者一样,国内一些学者坚持马克思有自己的正义理念,而另一些学者则否定马克思有这样的理念。在这场关于马克思是否持有正义理念的争论中,有一个现象非常值得注意,那就是:凡是肯定马克思持有正义理念的学者基本上都把正义视为一种价值,尽管这种价值不一定是道德意义上的;反之,凡是否定马克思持有正义理念的学者基本上都把正义视为一种事实即一种客观描述,从而否定正义是一种价值评判,以及这样的正义理念在马克思思想中所具有的独立地位和价值。国内对这个问题进行过系统关注和阐发的代表者是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的段忠桥教授。不过,段忠桥教授更多的是从文本和翻译的角度,去证成马克思所说的正义是价值的而非事实的。本文则试图就正义的事实性和价值性本身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并揭示其背后的分歧和实质。
一、作为事实的正义
“正义”在西方文化传统中是一个古老的范畴。至少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已经出现了这个范畴,并且亚里士多德还把正义视为公民的“完满的德性”“集一切德性之大成”。但是,国内外这场关于马克思是否有正义理念的争议却与罗尔斯在20世纪70年代初发表的《正义论》紧密相关。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始终都把正义视为一种道德价值来阐释,这或多或少影响了这场争论。所以,在这场争论中,要否定马克思有自己的正义理念,就必须否定马克思持有一种道德的正义理念。为此,不仅要说明马克思没有这样的正义理念,而且要强调,即使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出现了这样的正义,那也不是道德的,而是事实的。一种事实的正义实质就是否定正义存在的价值,否定正义本身。
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艾伦·伍德。他说,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正义只不过是一个法权概念,一个与法律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相联系的概念。而在唯物史观中,法权只是从属于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为此,伍德还专门引用了《资本论》第三卷《生息资本》中的一段话:“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
他说,上述文字虽然不能算作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清楚论述,但它具有相当的启发性。这些启发性,伍德概括为:(1)马克思是根据正义在特定生产方式中的功能来看待正义概念的。人们在头脑中采用这个概念并把它应用于社会实践时,常常是作为生产过程的依附性因素。(2)正义不是人类理性抽象地衡量人类的行为、制度或其他社会事实的标准。它是每种生产方式衡量自身的标准。(3)马克思紧随黑格尔反对形式上的正义概念。正义不取决于人类行为与利益的普遍一致性,而取决于受历史条件制约的生产方式所提出的具体要求。(4)行为或制度的正义不依赖于结果或效果。与不正义的行为和制度相比,正义的行为和制度不一定更能使人幸福。最后,伍德总结说:“对马克思来说,交易或制度的正义与否,将依赖于它们与它们所隶属的那个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某个生产方式中的正义制度,可能在另一生产方式中是不正义的。……当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的人们对‘永恒正义’的本质有不同见解时,他们体现的并不是相对主义立场,即认为不同的观点在不同时期和地点都‘正确’。毋宁说,他们是要证明,所有神圣化和意识形态化的正义概念在某些方面都是虚假的、充满误解的,因为正义概念的应用受制于时间和地点,不仅如此,它们即便是对自己所应用的那些制度,也常常表达的是一种片面的观点。”
正是基于正义在马克思那里只是一种依附于一定生产方式的法权,或者说充其量只是一种意识形态偏见这一认识,伍德才在关于“马克思是否对资本主义及其分配进行过不正义批判”这一问题上进一步持否定立场。
第一,就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谴责来说,伍德承认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有很多谴责资本主义的语言,反映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立场。但是这一谴责的基础是什么,是不正义吗?伍德进行了明确的否定。他认为,这是基于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综合理论,即资本主义在获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包括无产阶级工人的贫困、健康受损,人们的精神生活、道德生活贫乏等。所以,伍德认为,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的理由包含在他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起源、组织功能和未来趋势的综合理论中。这一理论本身并非道德理论,也不包括任何诸如此类的特定的道德原则。
第二,就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立场来说,伍德认为,从唯物史观来看,分配不是与生产平行的东西,不是与其无关的东西,也不是人们凭其道德和政治智慧就能进行修改的东西。所有的分配方式都由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分配问题上争论正义不正义,这无疑是找错了方向,是在错误的问题上纠缠不清的表现。
尽管后来在对胡萨米的回应及其著作《卡尔·马克思》中,伍德对他关于马克思是不持任何价值立场的观点做了些修正,至少他认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谴责是建立在关于自我实现、共同体和自由等价值诉求上,但是他把正义视为一种法权或意识形态偏见这一立场却始终没变,从而继续否定马克思持有道德的正义理念。因为在伍德看来,马克思并不重视道德规则、法律规则或正义原则,也不企图把它们作为外部的东西强加给社会,对马克思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调整社会的政治制度或法律制度,以适应一种早已在社会中形成的新的生产方式。为此,伍德甚至批评那些试图重构马克思正义理念的人只是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转换成一种虚假的道德意识批判,是把马克思的立场重新拉回到他一再批判的诸如蒲鲁东、拉萨尔等社会主义学者的水平上。
结合伍德的论证和立场不难发现,所谓正义是一种事实,主要是指正义作为一种法权或意识形态偏见,是内在于一定的,特别是占据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的,是随着这些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发展而发展的。它们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和发展史,也不超脱于主导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更不是人们可以主观设计和选择的。不但正义的内容要受主导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的决定,而且判定正义与否的依据同样受主导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的决定。与主导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相一致的,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正义不具有任何超历史性和普遍性。与其把正义视为超脱于主导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的价值诉求和道德评判,还不如说正义只是对反映主导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的法权的事实陈述。
二、作为价值的正义
与把正义视为法权相反,另一些学者追随罗尔斯的思路,坚持把正义视为一种道德价值,并试图从这种道德价值出发来证成马克思持有正义理念。当然,在他们这样做时也或多或少地坦承,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明确界定正义概念,正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也不是核心范畴,甚至有时候他们还明确批判那些打着正义旗号主张改良的社会主义者。尽管如此,这些学者还是认为,马克思有一个正义的理念,特别是有一个批判资本主义及其分配原则的正义原则。
第一,就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来说,这些学者显然不同意伍德关于马克思是基于资本主义综合理论来批判资本主义的主张。在他们看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确实是基于一种道德评判,并且这种评判的道德依据不是内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是超越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属于后资本主义社会所具有的道德标准,或者说不是属于资产阶级的道德意识,而是属于无产阶级的道德意识。
这种观点在胡萨米那里有着清晰的论述。胡萨米首先肯定了伍德关于“马克思主张道德意识从属于一定生产方式”的观点,而从这一观点出发,可以推论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能产生一定的道德意识,后资本主义(未来社会)生产方式也能产生一定的道德意识。后一种道德意识不同于前一种道德意识,并且是对前一种道德意识及其维护的资本主义秩序的批判。胡萨米认为,无产阶级及其代言人可以站在未来社会的立场,凭借未来社会的规范来批判资本主义的秩序。
也就是说,在这些持道德正义观点的学者看来,马克思的道德正义不是内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秩序,而是超越了这种既有的生产方式,来自一个马克思所揭示的后资本主义社会才具有的生产方式。当然这倒不一定就意味着这种后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意识就一定是在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而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完全无关。它也可能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形成,却被后资本主义社会运用来为其服务。道德意识毕竟有其自身独立发展的一面。
代表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阶级就是无产阶级。作为新社会的先驱者,无产阶级的道德意识代表着未来社会主导的道德意识。在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它依据即将取得统治地位的规范去批判那个没落的社会。这种情况不仅出现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也出现在一切被压迫阶级和压迫阶级的斗争中。被压迫阶级意识中的道德规范因素,乃是破坏和推翻既有社会制度的主观条件。因此,把正义仅仅视为是一种内在于一定生产方式的法权事实,其问题就在于:当把道德规范与一定的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同时,却忽视了道德规范还与一定生产方式内各个社会阶级联系在一起。不同的社会阶级完全有可能拥有不同的道德意识,并依据其道德意识来对现存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秩序进行评价。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功能的解释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的经验分析基础上,但他对资本主义的评价却是站在自己的道德规范立场和正义标准上。
第二,就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批判来说,这些学者肯定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使用“抢劫”“盗窃”“榨取”等词汇描述资本主义的剥削,其背后蕴含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正义批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评价,主要是从道德上而不是从法律上进行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不正义就蕴含在资本家和劳动者关于贡献和报酬之间的不等价上。就前者来说,资本家的贡献要远远小于其报酬;而就后者来说,劳动者的报酬要远远小于其贡献。因为创造价值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而不是资本家的资本。
不仅如此,这些学者还进一步结合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按劳分配”原则(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和“按需分配”原则(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来说明,相比于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马克思更加注重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或者换一句话说,马克思正是依据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来评价资本主义社会,并因为资本主义社会违背了这个原则,而批判其不正义。“资本主义的剥削及其相应的收入分配情况,不仅侵犯了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而且由于它没有给予工人足够的收入满足其需要而违背了共产主义的正义原则。”
因此,所谓价值的正义,主要是指正义作为一种道德评价尺度,基于人类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的不断发展以及代表社会未来发展方向的特定阶级的利益,能够超越于既有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的制约,对既有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以及基于它们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进行价值评判。就既有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而言,这种道德正义是外在的;但就任何道德意识归根到底由一定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决定而言,这种道德正义又始终内在于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只不过相对既有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这种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是即将到来的未来社会才具有的。从这个角度说,只要存在社会的发展和新旧更替,就存在从新出现的社会及其道德立场出发对旧有社会及其秩序进行道德评价的可能,而正义正是这种道德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事实与价值之争的实质
纵观这场关于马克思的正义理念到底是事实还是价值的争论,就会发现,这些看似对立的双方其实既存在一致的地方,也存在双方争论的问题不同一的地方,更存在争论双方关于“何谓正义”之理解的不同。而所有这些归结起来,又都涉及如何理解和看待马克思思想的科学性和价值性这个根本问题。
首先,就争论双方一致的地方来说。虽然伍德紧紧围绕着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进行论证,强调诸如正义等范畴无论是作为法权,还是作为意识形态,都是一定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的产物,因此是内在于这些生产方式和交往关系的。然而,他的这些论证并不构成马克思支持对正义这样的道德意识进行全盘否定的理由,更得不出马克思否定一切道德价值判断的结论。如前所述,那些肯定马克思持道德正义理念的学者完全可以从唯物史观中推出后资本主义社会和无产阶级的道德意识,并依据这些道德意识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道德价值的评判。所以,当伍德认为马克思的阶级利益理论说明,为人类历史的正义而斗争的那些人,从客观上来讲总是为这个或那个阶级的利益而奋斗时,尼尔森回复说:“我接受阶级利益理论:我认为,所有的马克思主义者都应该接受它而又不必归入马克思主义的非道德主义阵营,或是因此拒绝用正义标准来评价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在尼尔森看来,伍德否定正义的论述与他们肯定正义的论述,二者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对立,而是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
其次,就双方争论的问题不同一来说。否定马克思持有道德正义理念,或者说只是将正义视为一种事实的那些学者,主要关注的是马克思有没有立足于道德正义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或者说道德正义在马克思这里到底有没有实质的功能和作用。他们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完全是建立在资本主义事实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内部矛盾的揭示上,与道德或非道德没有任何关联,道德的正义在马克思这里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以道德的正义去批判资本主义,只会使原先已经弄清楚的问题重新陷入混乱。这样,这些学者就以马克思没有立足于道德正义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作为否定马克思持有道德正义理念的依据。
而那些肯定马克思持有道德正义理念的学者则更多地强调,马克思是持有一定的道德立场和道德观的。因为在他们看来,否定马克思持有任何一种道德和道德判断,这既容易与文本发生冲突,也不符合常识。作为一个社会的人,马克思不可能不受任何道德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在其成长过程中,还是在其生活和实践过程中,包括启蒙运动、空想社会主义等思潮所蕴含的道德主张都会对马克思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并成为激励马克思投身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的背后的道德因素。“说马克思是一个道德批判家,这是完全不成问题的。但是,认为他自己没有做出道德判断或是认为马克思把所有的道德都斥为不合理的,则是另一回事。”由于承认马克思有自己的道德立场和道德观,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就是依据这些道德立场或道德观去评判资本主义或其他社会,因此双方争论的问题其实并不一致。
最后,就双方对“何谓正义”的理解之不同来说。否定马克思持有道德正义理念的学者有一个基本的判断,那就是正义只是一种事实。因此,他们不仅从正面论述这一点,而且从反面论证马克思这里没有道德正义存在的空间。伍德甚至为此还特意区分了道德的善和非道德的善。在他看来,道德的善包括诸如美德、正当、正义、义务的履行等内容,而非道德的善则包括诸如快乐、幸福、人的自我实现等内容。显然,伍德进行这样的区分,其目的就在于进一步说明,如果说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包含着一定的善,那么这样的善只能是亚里士多德式的自我实现和自我本质力量的发展,而决非道德的正义等。“马克思始终避免基于道德的善或规范来批判社会,始终对进行这种道德批判的人持鄙视态度。”所以,伍德的否定,具体些说,并不是对马克思持非道德的价值的否定,而是对马克思持包括正义在内的道德的价值的否定。在伍德看来,只要将正义视为道德的,则马克思这里就没有这样的正义。
而那些肯定马克思持道德正义理念的学者,虽然强调马克思持有正义理念,但这种正义到底是什么?是道德的还是非道德的?他们阐释得并不清楚。他们往往把人的自我实现、自由发展这种在伍德看来是非道德的善与平等、正义这种道德的善等同起来,一起视为是马克思所强调和持有的。“马克思的自我实现、人道主义、共同体、自由、平等和正义等观念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缺乏制度前提,它们却没有因此毫无意义。在无产阶级的意识转变中,这些观念发挥了批判性的作用,它们为无产阶级意识赋予了否定的力量,使之成为革命变化的能动因素。”胡萨米的这个表述在伍德看来,显然是混淆了道德的善与非道德的善,而马克思的立场是否定道德的善和肯定非道德的善。就胡萨米而言,正义既可以指道德的善,也可以指非道德的善。这一点与伍德所理解的“道德的正义”并不相同。
总之,争论双方都力图从文本到逻辑就各自的主张进行充分论证。然而,随着这场争论的深入,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这场争论虽然表面上围绕的只是马克思有没有正义理念这样一个具体问题,而其背后却隐藏着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一个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即马克思思想的科学化解读和价值化解读的问题。
完全否定马克思的思想具有道德性,从而坚持把正义仅仅视为一种纯粹的事实,就其实质来说,无非是把马克思的思想视为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揭示,视为一种类似自然科学那样的客观描述,从而把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阐释理解为一种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当然也不以任何道德规范为转移的因果必然性。这种理解即是一种科学化解读。从恩格斯、考茨基、列宁到托洛茨基,在关于马克思思想的理解和阐释中,都存在这种科学化解读倾向。当然,这种科学化解读不能说背离了马克思思想的精神实质,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科学化理解也包含在马克思本人的文本和阐释中。19世纪是一个科学迅猛发展的时代,很多人不仅相信科学能够带来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也相信科学能够揭示人类未来发展方向,为化解社会各种矛盾和促进人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条件。马克思本人就是持这种科学立场的代表人物。
而肯定马克思的思想具有道德性,从而坚持把正义视为马克思批评资本主义及其分配方式的道德主张,表面上看无非是肯定马克思在把关于人类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阐释建立在经验科学分析基础上的同时,又坚持了从启蒙运动到空想社会主义者所主张的一些道德规范和价值立场。无论这种价值是伍德所说的“道德的”还是“非道德的”,只要从这一价值立场出发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结论,即马克思可以基于这种价值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正义进行批判,而这里的不正义仅仅是指就实现这种价值来说,资本主义社会不如社会主义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这种理解就是一种价值化解读。这种价值化解读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应该说也不鲜见,至少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一再出现的关于人道主义的争论就是其中的一个体现。
除此之外,这种价值化解读还蕴含着更深一层的主张,即无论人们对马克思的思想如何进行科学化解读,甚至马克思本人如何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以至于常常凸显其理论的科学性而批判其他社会主义主张的道德性或空想性,都无法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在社会历史领域,事实并不能完全从价值中摆脱出来。社会历史事实不同于科学事实,在人们对这种事实的陈述中必然包含着一定的价值立场。这些价值立场既是促使人们去分析研究社会事实的动机和目的,也蕴含在人们关于社会历史事实的认识和叙述的过程中。毕竟马克思不是韦伯,马克思主义也不是韦伯主义。
四、结语
自从休谟提出“事实—价值”二分问题以来,事实与价值就成为社会历史研究中一个绕不开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也蕴含在马克思思想的阐释和理解中,并形成英国学者卢克斯所谓的“似是而非的矛盾”。这场关于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争论很大程度上就来自这个矛盾本身,可以说双方各抓住了矛盾的一方,在揭示马克思思想的一个方面的同时,也掩盖了马克思思想的另一个方面。因此,就这场争论本身来说,也许重要的并不是争论双方谁的阐释更代表马克思的原意,重要的恰恰在于我们为什么要争论?肯定马克思持有道德正义理念的学者,他们的目的在哪里?而否定马克思持有道德正义理念的学者,他们的目的又是什么?这里的全部问题就在于从事实与价值出发,基于正义作为政治哲学的重要主题,既要看到其积极意义,也要看到其不足之处。正义的积极意义恰是那些肯定马克思持有道德正义之观点的学者所追求的,而正义的不足之处则刚好是那些否定马克思持有道德正义之观点的学者所强调的。
一方面,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认识或判断,也像其他价值一样,体现了人的自由和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就正义与社会制度的关系而言,人们不是被动地生存于一定的社会制度下,总是积极地、主动地参与到一定社会制度中去,并按照人们的需要去构建社会制度。正义在这里体现的就是人们所追求的社会制度,这种追求寄托了人们对理想社会制度的期望。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然而,这种期望一旦形成,特别是一旦与广大民众的利益诉求相一致,那么,精神力量也能化为物质力量,并推动人们对现实的社会制度进行改造,使现实的社会制度更加符合人们的需要。
而另一方面,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认识或判断,它的意义又不能仅仅在于“如何提出”,关键还要看它“如何实现”。把价值认识或判断与事实认识或判断完全分离开来,势必会夸大价值认识或判断的独立性,将其置于一种无法实现的空想中。这往往正是马克思对正义理念持批判态度的重要原因。因为正义理念就像马克思批判的宗教观念一样,都只是对现实世界苦难的消极回应,而不是积极揭示。正义理念反映的并不是社会事实这一“原本”,而只是对社会事实做出道德反映的“副本”。马克思追求的是“原本”的批判和揭示,而不是“副本”的批判和揭示。从“副本”批判转向“原本”批判,这恰恰是马克思思想发展上曾经走过的路程。马克思批判正义、权利观念,并不是因为它们本身没有任何意义,而仅仅是因为它们作为“副本”,无论人们怎样进行批判或是追求,都无法改变形成“副本”的“原本”的现实状态。要揭示和改造社会这一“原本”,人们就不能仅仅依赖于正义理念,而是必须对社会做出符合事实的分析,揭示出内在的必然联系,然后运用这种联系去改造社会,推动社会的发展。所以,一旦涉及正义的实现问题,就超出了正义理念的范围,进入了正义的事实领域。正义理念的追求不但代替不了事实的分析,而且只有在揭示事实的内部必然联系基础上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正义的实现恰恰需要超理念的事实的保障,这或许有些矛盾,然而却是基本事实。
作者简介:谭清华,男,1980年生,湖南郴州人,现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