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混合合同的产生和发展
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2—1:107条规定,混合合同是指由两类或两类以上的有名合同,或者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组合而成的合同。我们这里所说的混合合同,主要是指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类型合同。它实际上是介于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之间的合同类型。《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起草者认为在有名合同的规则中有时需要对第二卷和第三卷的一般规定进行一些补充、调整。例如,经研究发现,在第二卷中就“混合合同”规定一项一般规则,在第三卷中就与合同不符的通知规定一项一般规则,将会十分有利。《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2—1:107条规定:“一个合同构成混合合同的,适用于相关类型的有名合同的规定,可以准用于该混合合同中的相应部分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但这一准用有违该合同的性质和目的的除外。”但是,如果有规则规定某混合合同应主要属于某类有名合同的,从其规定。这就表明,混合合同并非是纯粹的无名合同,如果混合合同的主要内容与某种有名合同相同,就可以认为,其主要属于某类有名合同,从而适用法律关于该有名合同的规定。
混合合同的出现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趋势,能够满足交易当事人的特殊需要。混合合同的重要作用在于:一是它结合了若干有名合同的功能和长处,从而发挥作用,且弥补了法律对于有名合同规定的不足。法律之所以对这些合同进行规定,是从法律适用技术上来考量的。因为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合同类型进行规定,当法律适用规则缺乏时,法律规定这些混合合同能够弥补合同类型的不足。例如,所有权保留和分期付款买卖结合在一起以后,就可以发挥促进消费和保障出卖人权益多种功能。二是节省了交易成本。因为在一个合同中包含了若干有名合同的内容,这就便利了当事人。例如,在实践中,旅游合同包含了住宿、观光、运输等合同的内容。三是满足了当事人的特殊需求。有名合同只是对典型交易形态的归纳,它有时无法满足当事人的特殊需要。数个有名合同的结合,可以实现当事人特殊的交易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