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名合同类型的新发展
合同作为交易的法律形式,它总是随着交易的不断发展而产生新的类型。现代社会,随着新的交易类型不断出现,有名合同的类型也不断增加。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交易、网上结算等日益普遍,给交易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因而出现了所谓电子商务合同、电子结算合同、电子支付合同等。二是特殊类型的买卖不断发展。这主要是因为经营者营销方式不断多元化,交易形态也不断创新,产生了邮购买卖、访问买卖、无要约寄送、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多种形式。同时,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买卖等的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并且与金融机构相结合。三是随着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发展,物业服务合同在人们的生活中日益重要。因为居住形态的变化,通过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成为现代社会不动产管理的常态。四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的类型日益增加、投资的种类不断丰富,产生了许多新类型的投资合同。例如,基金投资协议、期货买卖、国债买卖、私募基金投资协议等。五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合同成为法律规范的重要合同类型。在旅游合同中,游客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必须在法律上加以明确。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中,甚至承认旅游组织者违约时,游客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旅游业发展迅速,甚至成为有些国家的支柱产业。所以,不少国家的法律和示范法对此作出了规定。例如,《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对此专门作出规定。我国也出台了司法解释专门规范旅游合同。由此可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型的典型交易不断出现,这也要求法律对其作出回应。
在新型有名合同不断涌现的同时,合同法上原有的有名合同类型中也不断出现新的次类型。合同法分则是根据类型化原理所作出的规定。所谓类型化,就是指通过对某一类事物进行抽象、归类,从而对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进行具体化。一般来说,类型化是以事物的根本特征为标准对研究对象的类属划分。拉伦茨认为,“当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的形式是‘类型’”。合同法分则采用类型化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数种有名合同,并通过对这些有名合同的性质、特点、效力等的规定,有效地规范了各种合同关系,引导当事人正确缔约,也为法官正确裁判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名合同类型越来越多,同时分类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精细。例如,就买卖合同而言,早期合同法只区分了及时清结的买卖和远期付款的买卖。而在当代,买卖出现了大量的区分,例如,根据买受人的不同,分为消费者的买卖和专业人士之间的买卖;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的买卖,甚至就未来的商品进行的买卖,即对动产中的期货买卖也进行了细化,这显然与现货的买卖是不同的。买卖法在近几十年来,标的物不断丰富,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从买卖法中又分化出了许多新的制度,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转让、期货买卖、无形财产的许可使用等。甚至各种特种类型的买卖,也可以分成若干种,例如,所有权保留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简单的所有权保留(einfacher Eigentumsvorbehalt)、扩大的所有权保留(erweiterter Eigentumsvorbehalt)和延展的所有权保留(verlängerter Eigentumsvorbe-halt)。扩大的所有权保留(erweiterter Eigentumsvorbehalt)又可以分为:往来账户的所有权保留(Current Account Retention of Title/Allmonies Retetion of Title/KontkorrentVorbehalt)和康采恩式所有权保留(Konzernbehalt)。可见,有名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