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研究(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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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示范法在有名合同中的运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效率的日益追求,合同的标准化趋势在现代社会中也日趋明显,尤其是在商事交易中,标准化合同被大量地适用。所谓合同的标准化,即在某些特定的行业领域内,依照法律的强制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存在由中立组织或者行业团体规定的定型化合同。还有一些合同通过有关的行业组织等订立示范法。例如,德国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般规则》(General Condition for Construction Works)就属于这种示范性规则的类型,其在德国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在法国,民法典中有关加工承揽和建设工程合同,也通过法国标准化协会制定的示范性规范加以补充。即便是已经被标准化合同所包含的内容,在通常情况下也并非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当事人还是可以自己约定,其约定的条款具有优先的适用效力。但是出于效率的考虑,标准合同中的条款,在一般的交易中仍然具有非常广泛的适用程度。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有关行业协会、组织针对本行业内部的合同制定标准条款,其适用范围会不断扩大。

作为法律全球化进程结果的各种“示范法”、“原则”、“标准法”等非强制性文件,对于民法典的体系也带来影响。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全球层面的公共治理的兴起,国家作为控制者的角色在公共治理中的淡化,形成所谓的“软法”,例如,UNIDROIT(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所制定的《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兰度委员会”所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以及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起草的《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这些文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是具有相当程度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因此被称为所谓的“软法”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31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高圣平译,7、3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软法”的出现对于具有严格体系性的法典也带来影响,在相当程度上成为所谓“后法典化”流派的重要论据之一。一些学者认为,相较于民法典,“软法”更注重私人自治。因此,“软法”似乎应当替代法典的功能。Glendon认为,欧洲共同体规则的一体化、超国家的规范的发展等,都促进了民法典内容的变革。Jose Castan Tobenas, Ⅰ-1 Derecho Civil Espanol Comun y Foral 217-221(Editorial Reus ed., 1988), at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