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012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学习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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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对各单位的现金收支和现金库存进行管理与监督。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制度。

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1988年9月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实施细则等。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基本存款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户,并具体监督落实。

2.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各开户单位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管理现金。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由财会机构负责现金管理。具体到财会机构内部必须由专职(或兼职)的出纳人员负责管理现金,出纳人员不能兼管稽核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二、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这一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定,开户单位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重新核定。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七个“不准”。其内容是: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7)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结算账户,一般账户均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4月发布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凡在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设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除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所用现金支出外,提取现金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的大额现金数量标准的,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同时,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6.开户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现金收支: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如果发现挪用现金、白条顶库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超限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如果账款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财政部印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 [2001]41号),对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3.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1.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1.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案例分析

【案例1】

(一)案例综述

某公司在甲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该公司因贷款需要又在乙银行开立了一般存款账户。一日,该公司财务人员签发一张现金支票,向乙银行提示付款,要求提取现金20万元。乙银行对该支票进行审查后,拒绝办理现金取款手续。分析乙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二)分析与提示

乙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因此,该公司财务人员要求在一般存款户提取现金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银行严格执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不予办理现金支取手续是正确的。

【案例2】

(一)案例综述

某投资公司业务人员到贷款企业催收到期的贷款本息,将该贷款企业当日收回的销售货款55万元现金收回并连夜乘火车赶回公司,得到了该投资公司领导的表扬。分析该贷款企业和某投资公司业务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二)分析与提示

(1)该贷款企业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贷款本息的做法不正确,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开户单位支付现金不得从本单位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的规定。

(2)该投资公司业务人员携带现金的做法不正确,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的规定。